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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命题与法律真理的挑战与应对

【摘要】:[48]这些批评同样可以针对法律真理的融贯论而作出,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们能够驳倒融贯论。由于笔者将在下一章提出一种融贯论的法律真理观,故对于这些批评的详细应对将放在下一章相关部分进行,这里只概述大致的应对策略。对于与,上文在讨论佩岑尼克的教义融贯论时已有所涉及,应对它们的关键是阐明法律教义体系内个别化命题之间的关系;对于与,应对的关键则是表明初显法律命题在法律命题体系中的核心地位与关键作用。

哲学史上,融贯论的真理观经常碰到的批评可以总结如下:(1)融贯的含义并不清楚,如果将其理解为一致关系则太弱,而理解为衍推关系又太强[45];(2)融贯论要求一个命题与其他命题相融贯,“其他命题”的范围也是不清楚的,“认为一个命题为真当且仅当它与其他所有命题相融贯这种看法是荒谬的,因为一切有意义的命题所构成的类必然包含不相容性,这是由于至少大多数有意义的命题的否定也同样是有意义的;……另一方面,一个命题为真就必须与其他某些命题相融贯这一说法又太弱了,因为任何一个命题都可与其他某些命题相融贯”[46];(3)融贯的体系可能有多个,融贯论缺乏在不同的融贯体系之间进行选择的标准,从而也就无法将真理与融贯的神话故事区别开来,正如罗素所说:“我们没有理由假定之可能有一个协调的信念系统,也许一个小说家用他丰富的想象力,可以为这个世界创造一个过去,完全与我们所知道的相符合,但与实在的过去却又完全不同”[47];(4)融贯论割裂了命题体系与客观世界之间的联系。[48]

这些批评同样可以针对法律真理的融贯论而作出,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们能够驳倒融贯论。由于笔者将在下一章提出一种融贯论的法律真理观,故对于这些批评的详细应对将放在下一章相关部分进行,这里只概述大致的应对策略。对于(1)与(2),上文在讨论佩岑尼克的教义融贯论时已有所涉及,应对它们的关键是阐明法律教义体系内个别化命题之间的关系;对于(3)与(4),应对的关键则是表明初显法律命题在法律命题体系中的核心地位与关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