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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语的两种含义:通用与说话者视角

【摘要】:为了理解为什么语言的开放结构不会传导至规则,我们需要知道:当我们谈论一般分类词语的含义时,我们可能意指两种不同的对象,分别为它的通用含义与说话者含义。对于通用含义与说话者含义这一区分,哲学文献中的已有讨论大多围绕指称错误进行。[15]在这种情况下,“她的丈夫”这一表述的通用含义与说话者所赋予的含义是不一致的。为了理解甲的话,乙需要知道的并不是这一表述的通用含义,而是它的说话者含义。

为了理解为什么语言的开放结构不会传导至规则,我们需要知道:当我们谈论一般分类词语的含义时,我们可能意指两种不同的对象,分别为它的通用含义与说话者含义。

对于通用含义与说话者含义这一区分,哲学文献中的已有讨论大多围绕指称错误进行。比如,唐奈兰(K.Donnellan)曾举过这样一个例子:在一个宴会上,甲指着一位正在同某位女士说话的男人对乙说:“她的丈夫对她可真亲热。”事实上,那个男人并非该女士的丈夫(该女士未婚)。然而,这并不会影响乙对这句话的理解。[15]在这种情况下,“她的丈夫”这一表述的通用含义与说话者所赋予的含义是不一致的。为了理解甲的话,乙需要知道的并不是这一表述的通用含义,而是它的说话者含义。

值得注意的是,通用含义与说话者含义之间的区别并不仅仅发生在指称错误的情况——这种情形只是凸显了它们之间的区别。实际上,由于词语的通用含义是在无数次的常规使用过程中合成的,任何一次具体的言语行为中所出现的说话者含义,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偏离词语的通用含义。比如,某甲说,“我想去买条鱼吃”,这里的“鱼”就不太可能包括观赏性的金鱼;虽然“鱼”本身的含义显然包括金鱼。这意味着,出现在具体的语句中的某个词语究竟是指哪些对象,并不取决于词语的通用含义,而是取决于说话者意图用它来指称哪些对象(当然,如果说话者严重偏离语言习惯,将导致相关的话语无法被理解)。

当我们谈论语言的开放结构时,我们所说的是,一般分类词语并不存在界限清晰的通用含义,而当我们要探究规则中的一般分类词语的含义时,我们所要揭示的是说话者的含义。对“立法者究竟用该词语来指称什么样的对象”这一问题的探究,从根本上说,是一个努力发现相关事实的过程,因此是存在正确答案的——虽然很多时候,我们很难确定正确答案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