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法律命题与法律真理:语言的开放结构不可避免

法律命题与法律真理:语言的开放结构不可避免

【摘要】:上一小节通过概念界定的约定性,论证了语言存在本体论意义上的开放结构;这一小节试图通过概念界定的不完备性,论证语言的这一开放结构不可避免。上文已述,在中,哈特认为,是成立的——立法者能够对一般分类词语进行充分必要条件式的定义,只是它要“以盲目性为代价来获得确定性或可预测性”[10]。实际上,哈特的这一说法是错误的。不仅是不可取的,它同样是不可能的。因此,语言的开放结构是不可避免的。

上一小节通过概念界定的约定性,论证了语言存在本体论意义上的开放结构;这一小节试图通过概念界定的不完备性,论证语言的这一开放结构不可避免。

上文已述,在(6)中,哈特认为,(4b)是成立的——立法者能够对一般分类词语进行充分必要条件式的定义,只是它要“以盲目性为代价来获得确定性或可预测性”[10]。实际上,哈特的这一说法是错误的。(4b)不仅是不可取的,它同样是不可能的。这在根本上是由于,事物的特征是无穷的,我们不可能对任何事物做一个穷尽的描述(exhaustive description)。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魏斯曼(Waismann)说:“不管我给出一个事物多少特征,也不管我表明了该事物与其他事物之间存在多少联系,或对它的生命历程作出多少描述,永远都不可能达到严格详尽的地步。……没有最大化的描述。”[11]

我们对于自己所筛选的某个范畴内的事物具有什么样的特征的归纳只能基于已有的经验性知识。随着经验性知识的增多,我们会认识到越来越多的特征(比如,水的分子式为H2O这一特征只有在具有相应的经验性知识后,我们才能认识到);而将会具有什么样的经验性知识是无法被提前预知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普特南(Hillary Putnam)说:“无可争议的是,科学家们在使用那些词项的时候,并不觉得相关的标准就是这些词项的充分必要条件,而是把这些标准看作是对一些独立于理论的实体的某些属性的近似正确的描述;而且他们认为,一般而言,成熟的科学中一些更晚的理论,对较早的理论所描述的同样的实体作出了更好的描述。”[12]

在法学领域内,有一些学者认识到人们不可能对事物做穷尽的描述;但是他们认为可以换一种思路,直接将某类事物的“功能”或“意义”视为成为该类事物的充要条件。比如,摩尔(Michael S.Moore)认为,除草机的本质属性是能够去除杂草这样一种功能,而不是某些结构性的特征[13];而更早一些的考夫曼(Arthur Kaufmann)则认为,武器的本质属性是能够带来严重伤害这样一种它对于主体的意义[14]

然而,我们必须考虑到,功能或者意义与外在特征具有两个明显的不同。首先,特征具有一般性,而功能或意义则具有语境性。如果某一事物具有某一特征,那么通常来说,它在不同的情况下都能够保留该特征;而某一事物是否具有某一功能或意义,则要取决于它与人类生活发生联系的独特方式。其次,外在特征具有独立于主体的客观性;而功能或意义则无法脱离主体而存在。正由于功能或意义存在语境性与主体性,如果仅通过它们确定某一范畴,则会使人们对于该范畴的认识出于极大的不确定性之中,从而无法成为公共交流的对象。以摩尔所说的除草机为例,如果按其功能将其界定为“所有被用来除草的事物”,那么对于那些用双手拔草的人来说,他们的双手就是除草机;反过来,如果有人用某个品牌的除草机的唯一目的是锻炼身体,那么它就不再是除草机。可见,如果只采纳功能或意义来描述范畴的话,将会使人们对于某一范畴内究竟包括哪些成员存在更多而非更少的分歧。这意味着,除了事物的功能或意义之外,人们还必须去寻找一些可识别的外部特征作为范畴的非结论性标志,以使所考察的范畴至少在一定程度上稳定下来。而一旦这样做了,就必须接受这样的后果:尽管这些标志本身不能作为范畴的充分必要条件,但当其成为一种语言惯例时,则会成为人们在判断某一事物是否属于某一范畴时必须参考的因素,从而既可能排除在特定情况下具有特定功能或意义的某一事物被归属到某一范畴,也可能将在特定情况下并不具有特定功能或意义的某一事物拉入某一范畴中来。比如,对于一把匕首来说,尽管在特定情况下,它没有被用来对人造成更严重的伤害,但我们仍然可以说它是武器;而对于人的拳头来说,尽管在特定情况下,它的确被用来对人造成更严重的伤害,但我们仍然不说它是武器。

上述讨论意味着,概念界定不可能是完备的,而且我们也无法通过取向于功能或意义的方式来规避概念界定的不完备性。因此,语言的开放结构是不可避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