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小节通过概念界定的约定性,论证了语言存在本体论意义上的开放结构;这一小节试图通过概念界定的不完备性,论证语言的这一开放结构不可避免。上文已述,在中,哈特认为,是成立的——立法者能够对一般分类词语进行充分必要条件式的定义,只是它要“以盲目性为代价来获得确定性或可预测性”[10]。实际上,哈特的这一说法是错误的。不仅是不可取的,它同样是不可能的。因此,语言的开放结构是不可避免的。......
2023-08-07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用一般分类词语来指称事物,而不是专名。原因在于,我们所面临的个别事物是无限的,而我们的语言与认识能力则是有限的。这一紧张关系决定了我们只能对具有相当程度的重要性的个别事物进行命名;对绝大多数其他个别事物则要先进行范畴化的处理,然后再用一般分类词语对范畴进行命名(即通名)。
现代范畴理论认为,绝大多数的范畴是根据反复出现的典型个例而不是个别事物所共享的具体特征构建起来的。如,弗里德里希·温格瑞尔说:“对于绝大多数事物来说,特别是那些我们熟悉的,……我们只是从整体上来把握它,……后来才可能考虑特定的属性。”[6]用以归类的典型个例通常被称为原型。我们知道,世界中的事物是无限的、连续的;而人们所能构建的范畴则是有限的、离散的。从而,不可避免的是,对于某一范畴中的那些事物来说,总有一些更加靠近原型,也总有一些更加偏离它。然而,对于某一个别事物究竟偏离原型多远,才不再属于该范畴,人们往往是缺乏共识的。这是由于,人们只有在新的个别事物出现时,才可能去考察它是否属于某个范畴;为了这一考察,人们才需要去描述范畴的具体特征,并给出满足需要的界限。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概念界定。
一般说来,对某一范畴的概念界定有两种不同的思路。一种是描述那些人们通常认为属于该范畴的所有个别事物所共享的特征,并以是否具有这些特征作为判断新的个别事物是否属于该范畴的标准。这一思路存在诸多问题。首先,对于某一范畴究竟包括哪些个别事物这一问题来说,人们之间往往是有争议的。其次,对于绝大多数范畴来说,很难总结出这样一组共同特征,能使我们自信地说“具有这些特征就属于该范畴,不具有这些特征就不属于该范畴”。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维特根斯坦这样谈论范畴的家族相似性:“一组构成AB、BC、CD、DE关系的成员,每个成员至少有一个元素与其他一个或几个成员相同,但没有一个元素为所有成员所共同具有。”[7]
看起来,对某一范畴进行概念界定的人必须作出某种筛选以确定某一范畴究竟包括哪些个别事物;只有这样,才能使对共享的具体特征的考察能够顺利完成。然而,这样一来,概念界定就不再是纯粹描述性的,而是带有规范性的意味。界定者作出什么样的筛选决定了被界定的范畴具有哪些共享的具体特征;而作出什么样的筛选,又往往不仅取决于界定者所拥有的经验性知识,还取决于他个人的价值观念。由于并没有一个客观的标准告诉人们如何筛选才是妥当的,这使概念界定不可避免地具有约定性;换句话说,使概念界定没有正误之分。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语言存在本体论意义上的开放结构。然而,在布林科看来,直接指称理论提供了另外一种概念界定的思路。为了得出最终结论,我们需要考察这一思路能否成立。
概括说来,由克里普克等人所阐发的直接指称理论认为,专名与自然种类词语的外延并不是由它的意义所确定(或者说,并不是由说话者头脑中的描述性信念所确定)的;而是由它的历史因果链条来确定的。“对象可以通过实指的方式来命名,……而当该名称‘一环一环地传递’时,名称的接收者往往会带着与传播该名称的人相同的指称来使用这个名称。”[8]这即是所谓的历史因果链条理论。然而,对于一般分类词语来说,仍然存在这样的问题:当碰到新的个别事物时,如何判断它是否与最初所实指的事物具有同一性呢?因此,为了确保词语的外延摆脱它的意义,只有历史因果链条理论是不够的,还需要一种本质属性理论。
在克里普克看来,自然种类的本质属性为其成员所具有的内在结构。比如,水的本质属性为H2O,金子的本质属性为原子序号79,老虎的本质属性是其生物学的内在结构。[9]如果事物具有本质属性的话,那么我们就能够根据某一定义是否揭示了事物的本质属性来判断它是否正确。这就使定义具有客观性。如果定义具有客观性,那么即便我们对词语的含义认识不清,它是否能够用以指称某一个别事物也就确定了答案。
然而,克里普克的理论本身是不成立的。以“水的内部结构为H2O”为例,在克里普克看来,这一命题是后天必然真理。它的后天性表现在,水的分子式为H2O,这是自然科学的一个发现;而它的必然性则体现在,它具有超越可能世界的恒定性。只有如此,它才能作为一种本质属性。然而,如果我们仔细考察他的说法,就会发现,当他提到这一命题的必然性时,仅是在一种语言用法的意义上说的;而当他提到这一命题的后天性时,则是在关于世界的某种情形的意义上说的。如果这一命题的正确性根源于经验科学为我们所提供的知识,那么它就具有可错性——即“虽然我们认为水的内部结构是H2O,但事实未必如此”存在逻辑上的可能性;而如果这一命题的正确性根源于人们的规定,那么它的确具有必然性,但又会因此失去经验性(换句话说,不过是一种约定)。从这个意义上说,“水的内部结构为H2O”,当其作为一个规定时,与其作为一个经验科学的发现时,是两个意义完全不同的命题。克里普克的论证建立在将其混淆为同一个命题的基础之上。从这个意义上说,直接指称理论并不能提供一种新的概念界定思路。
有关法律命题与法律真理的文章
上一小节通过概念界定的约定性,论证了语言存在本体论意义上的开放结构;这一小节试图通过概念界定的不完备性,论证语言的这一开放结构不可避免。上文已述,在中,哈特认为,是成立的——立法者能够对一般分类词语进行充分必要条件式的定义,只是它要“以盲目性为代价来获得确定性或可预测性”[10]。实际上,哈特的这一说法是错误的。不仅是不可取的,它同样是不可能的。因此,语言的开放结构是不可避免的。......
2023-08-07
对这些代表性哲学理论的批判性考察是为了帮助我们形成妥当的本体论与认识论观点,并说明这对于我们探讨法律命题的真值究竟有何意义,以为下文讨论妥当的法律真理观奠定基础。上面所表述的本体论与认识论观点可以分别被称为弱的外在实在论与新的基础融贯论。由于信念往往是命题的载体,而命题也往往是信念的内容,因此,在讨论信念的认识论与讨论命题的真理观之间便经常存在着事实上的相互影响。......
2023-08-07
真理共识论的代表人物是哈贝马斯。这意味着,即便哈贝马斯的共识论可以作为真理的定义理论,也只能局限在某个领域内。阿列克西将哈贝马斯的理想言谈情境总结为六条普遍实践论辩的规则。哈贝马斯的理想言谈情境之所以不适用于法律商谈,根本的原因正是哈贝马斯早期所意识到的:法律商谈是一种策略行为,并不以追求共识为导向。......
2023-08-07
法律领域内的多种观念都带有真理符合论的色彩。法律现实主义者之所以要将法律命题还原为关于法官会如何行为的事实命题或某种心理学命题,是因为他们一方面持有真理符合论的传统观念,另一方面又认为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事实”。摩尔的本质主义自然法理论是真理符合论在法律领域的另一个表现。可以看出,摩尔的真理符合论有一个重要的假定,即:事物的本质而非人们的实践决定了事物的类别。......
2023-08-07
20世纪初,摩尔与罗素阐发了现代意义上符合论的一个经典命题:一个命题是真的,当且仅当它符合某个事实。对符合论的批评也主要围绕这些问题展开。无论个体,还是范畴,都独立于主体及其拥有的表征系统。首先,也许在一些简单的情形中,它是符合直觉的。最后,在批评者看来,即便外部世界中存在结构化的事实,对“符合”的图示论理解也是正确的,符合论仍然是不可接受的。......
2023-08-07
法律解释并不解决所有的法律疑难。解决语用含混,需要另外一种法律方法,即法律续造。上文已述,法律续造所应对的是语用含混。对于语用含混来说,法律命题本身是清晰的,但它用它来证立相关的特定法律命题却会造成不妥当的结果。这也意味着,如果说在法律解释的情况下,我们还可以说司法判决是从先在的法律命题体系中推导出来的;那么在法律续造的情况下,我们就需要对先在的法律命题体系进行修正,对其中的某些命题进行重新赋值。......
2023-08-07
另外一个经常为怀疑论者所援引的理由是司法判决的终局性。“终局性”作为一种制度赋予的权威性,是指在某个事项上,某个主体具有最终的决定权。这一规定赋予了陪审团在事实问题审查上的终局性。上面的讨论旨在说明,制度性的终局性除了赋予相关主体的决定以权威性之外,并不能使得它成为真理的代言人。如果最高裁判者的理解是错误的,但同时因为其终局性又免于批判的话,那么我们认为,最高裁判者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原有的规则。......
2023-08-07
朝廷中枢也是如此,那些负责签发法令、法规的官员也不得不成为法律语言的专家。关于法律、行政管理和语言之间的关系,正如秦国文献《韩非子》所讨论的那样,最详细的论述来自于“刑名”学派的遗产。这种对文本的解读模式明确地确认了法律判决和正确的语言所具有的力量。他们是法律的哲学观的一种现实表达,是一种施加于社会秩序的正确语言形式。由于他认为不应该把法律施加于一位投降匈奴的将军而被处以宫刑。......
2024-04-21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