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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本体的开放结构与法律真理

【摘要】: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语言存在本体论意义上的开放结构。在克里普克看来,自然种类的本质属性为其成员所具有的内在结构。然而,克里普克的理论本身是不成立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水的内部结构为H2O”,当其作为一个规定时,与其作为一个经验科学的发现时,是两个意义完全不同的命题。克里普克的论证建立在将其混淆为同一个命题的基础之上。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用一般分类词语来指称事物,而不是专名。原因在于,我们所面临的个别事物是无限的,而我们的语言与认识能力则是有限的。这一紧张关系决定了我们只能对具有相当程度的重要性的个别事物进行命名;对绝大多数其他个别事物则要先进行范畴化的处理,然后再用一般分类词语对范畴进行命名(即通名)。

现代范畴理论认为,绝大多数的范畴是根据反复出现的典型个例而不是个别事物所共享的具体特征构建起来的。如,弗里德里希·温格瑞尔说:“对于绝大多数事物来说,特别是那些我们熟悉的,……我们只是从整体上来把握它,……后来才可能考虑特定的属性。”[6]用以归类的典型个例通常被称为原型。我们知道,世界中的事物是无限的、连续的;而人们所能构建的范畴则是有限的、离散的。从而,不可避免的是,对于某一范畴中的那些事物来说,总有一些更加靠近原型,也总有一些更加偏离它。然而,对于某一个别事物究竟偏离原型多远,才不再属于该范畴,人们往往是缺乏共识的。这是由于,人们只有在新的个别事物出现时,才可能去考察它是否属于某个范畴;为了这一考察,人们才需要去描述范畴的具体特征,并给出满足需要的界限。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概念界定。

一般说来,对某一范畴的概念界定有两种不同的思路。一种是描述那些人们通常认为属于该范畴的所有个别事物所共享的特征,并以是否具有这些特征作为判断新的个别事物是否属于该范畴的标准。这一思路存在诸多问题。首先,对于某一范畴究竟包括哪些个别事物这一问题来说,人们之间往往是有争议的。其次,对于绝大多数范畴来说,很难总结出这样一组共同特征,能使我们自信地说“具有这些特征就属于该范畴,不具有这些特征就不属于该范畴”。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维特根斯坦这样谈论范畴的家族相似性:“一组构成AB、BC、CD、DE关系的成员,每个成员至少有一个元素与其他一个或几个成员相同,但没有一个元素为所有成员所共同具有。”[7]

看起来,对某一范畴进行概念界定的人必须作出某种筛选以确定某一范畴究竟包括哪些个别事物;只有这样,才能使对共享的具体特征的考察能够顺利完成。然而,这样一来,概念界定就不再是纯粹描述性的,而是带有规范性的意味。界定者作出什么样的筛选决定了被界定的范畴具有哪些共享的具体特征;而作出什么样的筛选,又往往不仅取决于界定者所拥有的经验性知识,还取决于他个人的价值观念。由于并没有一个客观的标准告诉人们如何筛选才是妥当的,这使概念界定不可避免地具有约定性;换句话说,使概念界定没有正误之分。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语言存在本体论意义上的开放结构。然而,在布林科看来,直接指称理论提供了另外一种概念界定的思路。为了得出最终结论,我们需要考察这一思路能否成立。

概括说来,由克里普克等人所阐发的直接指称理论认为,专名与自然种类词语的外延并不是由它的意义所确定(或者说,并不是由说话者头脑中的描述性信念所确定)的;而是由它的历史因果链条来确定的。“对象可以通过实指的方式来命名,……而当该名称‘一环一环地传递’时,名称的接收者往往会带着与传播该名称的人相同的指称来使用这个名称。”[8]这即是所谓的历史因果链条理论。然而,对于一般分类词语来说,仍然存在这样的问题:当碰到新的个别事物时,如何判断它是否与最初所实指的事物具有同一性呢?因此,为了确保词语的外延摆脱它的意义,只有历史因果链条理论是不够的,还需要一种本质属性理论。

在克里普克看来,自然种类的本质属性为其成员所具有的内在结构。比如,水的本质属性为H2O,金子的本质属性为原子序号79,老虎的本质属性是其生物学的内在结构。[9]如果事物具有本质属性的话,那么我们就能够根据某一定义是否揭示了事物的本质属性来判断它是否正确。这就使定义具有客观性。如果定义具有客观性,那么即便我们对词语的含义认识不清,它是否能够用以指称某一个别事物也就确定了答案。

然而,克里普克的理论本身是不成立的。以“水的内部结构为H2O”为例,在克里普克看来,这一命题是后天必然真理。它的后天性表现在,水的分子式为H2O,这是自然科学的一个发现;而它的必然性则体现在,它具有超越可能世界的恒定性。只有如此,它才能作为一种本质属性。然而,如果我们仔细考察他的说法,就会发现,当他提到这一命题的必然性时,仅是在一种语言用法的意义上说的;而当他提到这一命题的后天性时,则是在关于世界的某种情形的意义上说的。如果这一命题的正确性根源于经验科学为我们所提供的知识,那么它就具有可错性——即“虽然我们认为水的内部结构是H2O,但事实未必如此”存在逻辑上的可能性;而如果这一命题的正确性根源于人们的规定,那么它的确具有必然性,但又会因此失去经验性(换句话说,不过是一种约定)。从这个意义上说,“水的内部结构为H2O”,当其作为一个规定时,与其作为一个经验科学的发现时,是两个意义完全不同的命题。克里普克的论证建立在将其混淆为同一个命题的基础之上。从这个意义上说,直接指称理论并不能提供一种新的概念界定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