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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思路分析与反驳计划

【摘要】:首先,对于,哈特并没有进行充分的论证。[4]下一节第一小节将反驳布林科的这种说法,以证明是成立的——尽管哈特并未对它作出充分的论证。接下来,前提显然是成立的。用以否定第一个阻断事由的显然是成立的;但用以否定第二个阻断事由的则是有问题的。

在上面的论证思路中,从(1)到(7)是从语言的开放结构推出规则的开放结构;从(7)到(12)则是从规则的开放结构推出法律的开放结构。

首先,对于(1),哈特并没有进行充分的论证。尽管事实并不像布莱恩·比克斯所说的那样:哈特只是断言了开放结构的存在,并以之作为前提;[3]但哈特的确没有明确区分:(1a)人们不知道“某个一般分类词语是否能够指称某一个别事物”这一问题的答案(认识论意义上的不确定性);与(1b)“某个一般分类词语是否能够指称该个别事物”这一问题不存在正确答案(本体论意义上的不确定性)。在一定程度上说,哈特只是指出了(1a)这样一个我们所熟知的经验事实,但并没有论证它何以能够推出(1b)——而如果哈特的最终目标是要说明在疑难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在本体论的意义上)没有正确答案的话,那么仅指出(1a)是不够的,他必须要证明(1b)。

对于任何一个问题,通常来说,如果它没有正确答案,那么人们也就不太可能知道它的正确答案,但反过来未必成立。正因为此,有学者指出,尽管(1a)是事实,但(1b)并不成立;从而建立在(1b)前提下的关于法律具有不客观性的看法也就是错误的。比如,布林科(David O.Brink)认为,哈特之所以得出疑难案件不存在正确答案的结论,根源于他采纳了一种错误的语义学理论(间接指称理论),从而将聚合性语言实践作为判断某个一般分类词语是否能够指称某一个别事物的标准;这导致在聚合性的语言实践不存在时,这一判断无据可依(因此,没有正确答案)。实际上,如果我们采纳正确的语义学理论,根据词语引入的途径(即所谓的历史因果链条)而非它的意义来确定它的指称,那么我们就能将词语的外延与人们关于该外延的信念区别开来;从而是否存在聚合性的语言实践,对于判断词与物之间的指称关系来说,就无关紧要了。“某个一般分类词语是否能够指称某一个别事物”这一问题的答案取决于所要考察的个别事物与该词语引入时实指的(作为历史链条之源头的)个别事物是否具有相同的本质属性。[4]下一节第一小节将反驳布林科的这种说法,以证明(1b)是成立的——尽管哈特并未对它作出充分的论证。

接下来,前提(2)显然是成立的。立法者不可能对无穷多样的个别事物作出规定,规则只能通过一般分类词语来表述。因此,至少“初看起来”,语言的开放结构会传导至规则中;(3)是成立的。在哈特看来,如果所有阻断这一传导的事由均不成立,那么我们就可以放心地把(3)中的“初看起来”拿掉了。从(4)到(6)的论述即旨在如此。在(4)中,哈特提出了两个可能的阻断事由:(4a)立法者将规则制定得非常详细,(4b)立法者对一般分类词语进行充分必要条件式的定义;随后,(5)宣称(4a)不具有现实可能性,(6)宣称尽管(4b)具有现实可能性,但却是不可取的——“通过这种方式,我们确实能够预先地将问题解决掉,但这一种解决方式注定是盲目的”[5]。用以否定第一个阻断事由的(5)显然是成立的;但用以否定第二个阻断事由的(6)则是有问题的。下一节第二小节将表明,(4b)同样不具有现实可能性,而不仅仅是不可取的。

如果(4a)与(4b)均不成立,那是否意味着语言的开放结构一定会传导至规则呢?规则是否同样存在开放结构呢?值得注意的是,这是两个不同的问题。第三节将论证,规则同样不可避免地存在开放结构,即(7)是成立的;但规则的开放结构并不是由语言的开放结构所引起的。总的来说,下面第二、三两节试图论证的是:虽然(1)是成立的,(7)也是成立的;但从(1)到(7)的推导过程却是不成立的。

接下来的任务就较为清晰了。第四节试图论证:虽然(10)是成立的,但(11)是不成立的——因此(12)也是不成立的。换句话说,即便规则出现了开放结构,法律问题仍然可能存在正确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