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让我们来考察,法律命题理论是否至少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平息这些争论,并为我们进一步认识这些问题提供建设性的方案。这个前提即是,无论人们持有什么样的标准,都会同意,“判决满足这一标准”这样的命题是具有真值的。此外,正是由于法律命题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具有真值,从而那些忽略法律命题的正确判决标准也就不再具有合理性。......
2023-08-07
意识到语句的表层语法可能与它的深层语法不一致,可能是20世纪的语言哲学留给我们的最大遗产,但当这一教训被用来支持一种怀疑论的主张时,我们就要小心了。它最早被用来支持下述版本的道德怀疑论。在一些学者看来,道德判断(例如“杀人是邪恶的”)和事实判断(例如“雪是白的”)表面上看起来具有相同的语法形式,但实际上不是。“雪是白的”是在进行描述,而“杀人是邪恶的”不过是在表达说话者反对杀人的态度,类似于说“杀人,呸!”同样,“帮助他人是对的”,也就类似于说“帮助他人,爽!”这些学者被称为情感主义者,典型的代表是艾耶尔(A.J.Ayer)。艾耶尔说:“如果我对某人说‘你偷钱的行为是错误的’,比起我只说‘你偷钱’来,我并没有陈述更多的东西。在补充‘这一行为是错误的’这句话时,我并没有对‘你偷钱’作出进一步的陈述。我只是表明我道德上不赞成这种行为。就好像我用一种极度厌恶的口气说‘你偷钱’或在书写这句话时加上一些惊叹号是一样的。语调或惊叹号对句子的字面意义没有增加任何新的东西。它只是表明在表达这句话时伴随着说话者的某些情感。”[63]广义的情感主义还包括这样一种看法,道德判断的主要作用在于表达建议。例如,在斯蒂文森(C.L.Stevenson)看来,“这是好的”不仅仅是在表明说话者赞同的态度,更重要的作用是用来改变人们的态度,对相关的事物或行为进行推荐。[64]总的来说,在情感主义者看来,“对”“错”“正义”“邪恶”这些词汇是规范性的,包含有这些词汇的判断是在表达情感或作出建议。进一步说,规范性词汇的意义就是表达情感或作出建议。
情感主义遇到的第一个难题是“约根森困境”。在1937年发表的论文《命令语句与逻辑》中,约根森指出:一方面,在逻辑所能刻画的推理中,前提与结论都是有真值的,因为对有效推理的传统理解就是能够将真值从前提传递到结论的推理,但作为祈使句内容的命令是没有真值的;因此,在命令与命令之间是不可能存在逻辑关系的。另一方面,有些命令之间似乎是存在逻辑关系的。例如,“遵守诺言!”似乎在逻辑上蕴涵了“遵守这个诺言!”于是这里出现了一个两难的困境。[65]如果道德判断是用来表达情感的,那么道德判断和作为祈使句内容的命令一样是没有真值的。因此约根森困境对于情感主义者同样是一个难题。然而,这未必是一个不可解决的难题。因为只有具有真值的命题之间才有逻辑关系这一主张未必正确。正如萨尔托尔所指出的那样,这一主张实际上是基于对当时已有的古典逻辑与经典逻辑的考察得出的。虽然这些逻辑系统是真值保持的,但在今天,人们已经提出了一些非真值保持的逻辑系统。[66]例如,非单调逻辑学家纽特(Donald Nute)提出的可废止逻辑(Defeasible Logic)就不是真值保持的,而是证立保持(justification-preserved)的。[67]一般地说,逻辑是一个经过解释的形式语言系统。所谓解释,是指将形式系统内的符号与系统外的真实世界对应起来。与系统内的合式公式相对应的通常是现实世界中的事态,因此将其解释为真的或假的最为自然。但这并不是说,只能采取这种赋值。例如,有学者尝试将与规范相对应的公式解释为“满足”或“未满足”[68]、“有效”或“无效”[69]。当然,怎么将这些非真实逻辑值与可靠性、完备性、可判定性这些传统上与真值相关的概念协调起来,存在很大困难。但这至少表明:逻辑的可推断性从根本上与真值无关,只是借助真值能够最为方便地构造一个令人满意的形式系统而已。实际上,情感主义的后继者,例如黑尔(R.M.Hare)已经尝试去发展一套关于道德判断的逻辑了。[70]
情感主义遇到的另外一个难题更加严重。上文已述,情感主义将包含价值词汇的语句视为表达情感或作出建议。这对于一些简单的语句来说可能是成立的,例如“盗窃是错误的”就是说“不要盗窃!”但一些较为复杂的语句很难被还原为表达情感或作出建议。例如,“张三撒谎是错误的,因为这让信任他的人伤心了”。很难将这个语句理解为“因为撒谎会让信任你的朋友伤心,所以我建议你不要撒谎”。也许这个语句能够起到这样的作用,但正如大卫·罗斯(David Ross)所指出的那样,一句话可以用来引导人们作出特定的行为,并不意味着这句话不是真正的陈述。[71]实际上,像“天要下雨了”这样的陈述也能被用来推荐某种行为,例如,带上雨伞,但很难说“天要下雨了”同义于“带上雨伞!”或者“带上雨伞!”这一建议是“下雨”的意义的一部分。
将某些词汇看成是描述性的,将某些词汇看成是规范性的,并进一步认为那些含有规范性词汇的主张仅仅在表面上进行描述,实质上是在表达情感或作出建议,这样一种考察规范性词汇的意义的做法从一开始就是错误的。一方面,正如普特南所指出的那样,许多词汇兼有描述性与评价性,例如“粗鲁的”“慈祥的”“英勇的”“庄严的”“丑陋的”“智慧的”以及无数无法一一罗列的词汇,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事实与价值是缠绕在一起的”。[72]另一方面,规范性词汇是众多的,甚至是不可尽数的,相较而言,可以识别的情感反应是不足的。“张三是英勇的”与“张三是智慧的”或“张三是慈祥的”,是在表达相同的“赞同”这一情感吗?如果不是,分别表达了什么样的情感呢?此外,更为重要的是,即便一些看起来纯粹的描述性词汇也可以用来表达情感或作出建议,上面已经举了“天要下雨”的例子,我们说它可以用来表达“带上雨伞”的建议,实际上,在特定的语境下,它可以用来作出“收拾衣服!”这样的命令,以及表达“打不成球了”这样的遗憾的情感。反过来,一些看起来带有浓厚的规范性色彩的词汇同样可以用来描述。例如,当我们说一个教师是“尽职的”,我们往往是在说她备课认真、讲解清晰、尽力解答学生的疑问等。总的来说,我们很难根据一个语句包含了规范性词汇就说这个语句是在表达情感或作出建议。一个语句的深层语法并不取决于词汇的性质,而是取决于语句的用法。对于一个法律语句来说,情况同样如此。我们无法通过其中包含的词汇来判断它是在作出建议还是在表达命题。正是从这点出发,有人主张,像“故意毁坏财物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样的语句表面上看起来是在表达一个命题,但实际上并非如此。[73]下面我们就来考察这种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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