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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宽容论证:法律命题与真理

【摘要】:首先,对于宽容论证来说,前提与结论之间同样不存在合理的推论关系。或者换句话说,道德相对主义真的能够阻止不宽容吗?不宽容的两个条件是:首先,在本体论的层面上存在正确与错误之分;其次,我们坚信自己是正确的。而为了保持一种宽容的态度,我们只需要意识到自己可能是错的就足够了,并不需要在本体论层面上怀疑客观标准的存在。实际上,认识论上的谦逊态度,比起本体论上的怀疑论更有助于促进宽容。

现在我们来看宽容论证。宽容论证的结论和文化差异论证是一样的,因此我们只需要考察宽容论证的前提以及前提与结论之间的联系。首先,对于宽容论证来说,前提与结论之间同样不存在合理的推论关系。宽容论证的前提是,为了保证人们有一种宽容的态度,我们需要不存在客观的道德标准,然而,正如我们关于事实的信念未必是事实一样,我们的希望事情是什么样子的是一回事,事情实际上是什么样子的是另一回事。此外,宽容本身是一种道德价值。那么“应当宽容”是一种普适性的道德规范呢,还是仅仅是某些文化下的道德规范?不管怎么样,都会使这一论证成为自拆台脚的。如果是普适的,那么至少存在一个普适性的道德规范,换句话说,道德规范不是相对于文化的;如果是相对于文化的,那么为什么基于某些文化的宽容规范可以要求其他文化呢?

宽容论证的前提也站不住脚。一方面,不同文化有不同的道德规范真的能促进人们的宽容态度吗?或者换句话说,道德相对主义真的能够阻止不宽容吗?实际上,如果道德相对主义是对的,仅仅意味着我的道德标准并不优于你的,那么反过来,你的道德标准也不优于我的。那么如果我的道德标准是符合我利益的都是对的,而干涉你的文化生活与道德实践是符合我的利益的,那么我为什么不这样做呢?毕竟不存在任何客观的标准来评价我的干涉行为。另一方面,宽容真的需要道德相对主义吗?并非如此。我们可以想象一下,我们什么时候会不宽容。我们对错误的实践不宽容。不宽容的两个条件是:首先,在本体论的层面上存在正确与错误之分;其次,我们坚信自己是正确的。当然,坚信自己正确性的逻辑前提是存在正确与错误之分,但不坚信自己是正确的并不以不存在正确与错误之分为前提。而为了保持一种宽容的态度,我们只需要意识到自己可能是错的就足够了,并不需要在本体论层面上怀疑客观标准的存在。实际上,认识论上的谦逊态度,比起本体论上的怀疑论更有助于促进宽容。正因为存在客观上的正确与错误,而我们的道德规范未必是正确的,所以我们要保持一种宽容的态度,因为他人的道德规范也有可能是正确的。如果本体论的意义上不存在正确与错误之分的话,那么虽然我们自己的道德规范不可能在客观上是对的,但别人的道德规范同样不可能在客观上是对的。既然如此,为什么一定要宽容其他文化呢?如果道德博弈最终仅仅是一种力量对比,那么为什么消除异己不是一个好的选择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