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罗斯论证的背后,是一种传统的语言/世界观。罗斯的观点正是:一般法律词项是没有语义所指的,因为对于一个一般词项来说,客观存在的可能作为候选所指的范畴要么是相应的构成要件,要么是相应的法律后果。可以看出,罗斯的论证正是依赖于这样一种看法:一个词项是有语义所指的,当且仅当我们能够找到某个对象,将它与该词项对应起来。这种看法是完全错误的,因为它将个体与范畴视为独立于语言而存在的,但实际上并非如此。......
2023-08-07
现在我们来看宽容论证。宽容论证的结论和文化差异论证是一样的,因此我们只需要考察宽容论证的前提以及前提与结论之间的联系。首先,对于宽容论证来说,前提与结论之间同样不存在合理的推论关系。宽容论证的前提是,为了保证人们有一种宽容的态度,我们需要不存在客观的道德标准,然而,正如我们关于事实的信念未必是事实一样,我们的希望事情是什么样子的是一回事,事情实际上是什么样子的是另一回事。此外,宽容本身是一种道德价值。那么“应当宽容”是一种普适性的道德规范呢,还是仅仅是某些文化下的道德规范?不管怎么样,都会使这一论证成为自拆台脚的。如果是普适的,那么至少存在一个普适性的道德规范,换句话说,道德规范不是相对于文化的;如果是相对于文化的,那么为什么基于某些文化的宽容规范可以要求其他文化呢?
宽容论证的前提也站不住脚。一方面,不同文化有不同的道德规范真的能促进人们的宽容态度吗?或者换句话说,道德相对主义真的能够阻止不宽容吗?实际上,如果道德相对主义是对的,仅仅意味着我的道德标准并不优于你的,那么反过来,你的道德标准也不优于我的。那么如果我的道德标准是符合我利益的都是对的,而干涉你的文化生活与道德实践是符合我的利益的,那么我为什么不这样做呢?毕竟不存在任何客观的标准来评价我的干涉行为。另一方面,宽容真的需要道德相对主义吗?并非如此。我们可以想象一下,我们什么时候会不宽容。我们对错误的实践不宽容。不宽容的两个条件是:首先,在本体论的层面上存在正确与错误之分;其次,我们坚信自己是正确的。当然,坚信自己正确性的逻辑前提是存在正确与错误之分,但不坚信自己是正确的并不以不存在正确与错误之分为前提。而为了保持一种宽容的态度,我们只需要意识到自己可能是错的就足够了,并不需要在本体论层面上怀疑客观标准的存在。实际上,认识论上的谦逊态度,比起本体论上的怀疑论更有助于促进宽容。正因为存在客观上的正确与错误,而我们的道德规范未必是正确的,所以我们要保持一种宽容的态度,因为他人的道德规范也有可能是正确的。如果本体论的意义上不存在正确与错误之分的话,那么虽然我们自己的道德规范不可能在客观上是对的,但别人的道德规范同样不可能在客观上是对的。既然如此,为什么一定要宽容其他文化呢?如果道德博弈最终仅仅是一种力量对比,那么为什么消除异己不是一个好的选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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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罗斯论证的背后,是一种传统的语言/世界观。罗斯的观点正是:一般法律词项是没有语义所指的,因为对于一个一般词项来说,客观存在的可能作为候选所指的范畴要么是相应的构成要件,要么是相应的法律后果。可以看出,罗斯的论证正是依赖于这样一种看法:一个词项是有语义所指的,当且仅当我们能够找到某个对象,将它与该词项对应起来。这种看法是完全错误的,因为它将个体与范畴视为独立于语言而存在的,但实际上并非如此。......
2023-08-07
我们需要反驳的是前提,即规范性命题不可证明这一观点。上述论证中隐含了验证式证明观,而这一证明观是错误的。逻辑实证主义者早期提出的证实标准是极为严格的。对于第一个麻烦,逻辑实证主义者采取的对策是:弱化证实标准的严格性,不要求完全证实,只要求某种程度的证实,或者说:概率证实。对于理论名词或理论陈述,逻辑实证主义者缺乏一致的定义,但大体而言,是指那些描述不可借由直接观察而证实的现象的陈述。......
2023-08-07
对于从经验命题推出元伦理学命题的文化差异论证,我们同样可以从这三个方面进行考察。如果我们接受了道德相对主义的元伦理学命题,那么我们不仅不能批评其他社会的文化与道德实践,而且不能批评我们自己所在的文化与道德实践。其次,从前提与结论之间的推论关系上看,文化差异论证是无效的。一方面,道德相对主义者有意或无意地忽略了在不同的文化下,同样存在很多共同的道德规范。......
2023-08-07
对立法意图的质疑可以分为两类,本体论层面的质疑,即认为立法意图不存在;认识论层面的质疑,即认为立法意图不可被认识。[66]美国宪法学者惠灵顿曾对这样一种观点进行了有力的反驳,认为这一观点混淆了实际陈述与潜在陈述之间的区别。一些学者并不打算对一般意义上的文本是否有作者意图发表意见,而只是认为,给定法律规范这一类文本的特殊性,并没有所谓的立法意图。除了否定意图的存在之外,还有一些学者否认意图可以被认识。......
2023-08-07
尽管看起来比较抽象,但法律真理并不是一个玄虚无用的提法,对妥当的法律真理观的寻求也并非纯粹理论性的智力游戏。说一个命题是真的,意味着什么?这两个诘难都可以得到有效的回应。前一个诘难实际上是一种本体论紧缩主义的体现,有时这种本体论紧缩主义也用来反对法律真理的存在,因此将在本书第二章的相关部分讨论。第二个诘难可以通过可能世界语义学来解决,将两个句子的同义性理解为在每一个可能世界中都具有相同的真值。......
2023-08-07
在罗斯看来,这一词语的主要作用在于减少规则的复杂性。对于罗斯的论证,存在一些不同的声音。布罗泽克指出,如果罗斯的论证是对的,那么不仅法律术语是没有所指的,而且所有的一般词项都是没有所指的。如果罗斯的论证使得任何一般词项都成为空洞的,那么它就无助于达成罗斯想要说明的问题。另一方面,虽然布罗泽克的类比归谬是有力的,但它只能告诉我们罗斯的论证是错的,而不能告诉我们它为什么错。......
2023-08-07
道德相对主义的核心命题有三个,分别为:经验命题、元伦理学命题与宽容命题。[59]我们将这一命题称为元伦理学命题。除了经验命题与元伦理学命题之外,道德相对主义者通常还坚持认为,我们不应当随意地评价其他的文化,或者说,不应当以自己的道德标准来衡量其他社会的道德实践,对于不同于自己文化的道德现象,应当保持宽容。元伦理学命题与宽容命题之间则是一种相互支持的关系。下面是对这两个论证的回应。......
2023-08-07
从认识论出发的局部怀疑论者往往从区分描述性命题和规范性命题出发开始他们的论证。前提通常没有太大的争议,因此怀疑论者需要论证的主要是前提。为了不让这个过程无穷无尽地进行下去或首尾相接成为循环论证,有学者求助于所谓的“基本规范性命题”。在怀疑论者看来,这正是规范性命题与描述性命题的不同。在描述性命题中,存在着一些可以直接被观察所证实的命题,作为推论证实之链条的起点,其他命题依赖于这些命题而得到证实。......
2023-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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