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对于宽容论证来说,前提与结论之间同样不存在合理的推论关系。或者换句话说,道德相对主义真的能够阻止不宽容吗?不宽容的两个条件是:首先,在本体论的层面上存在正确与错误之分;其次,我们坚信自己是正确的。而为了保持一种宽容的态度,我们只需要意识到自己可能是错的就足够了,并不需要在本体论层面上怀疑客观标准的存在。实际上,认识论上的谦逊态度,比起本体论上的怀疑论更有助于促进宽容。......
2023-08-07
道德相对主义的核心命题有三个,分别为:经验命题、元伦理学命题与宽容命题。经验命题陈述了不同的社会经常有不同的道德规范这一事实。人类学家已经找到了许多素材验证了经验命题的正确性。例如,希腊人认为吃死尸在道德上是错的,而卡雷逊人认为吃死尸是应当的。基于经验命题,有些学者认为道德上的对错取决于特定的文化,或者说,一个社会中的道德规范决定了这个社会中的对与错,除此之外,没有其他标准。[59]我们将这一命题称为元伦理学命题。除了经验命题与元伦理学命题之外,道德相对主义者通常还坚持认为,我们不应当随意地评价其他的文化,或者说,不应当以自己的道德标准来衡量其他社会的道德实践,对于不同于自己文化的道德现象,应当保持宽容。这一命题可以称为宽容命题。
这三个命题之间存在推论关系。经验命题经常被用来支持元伦理学命题。元伦理学命题与宽容命题之间则是一种相互支持的关系。一方面,由于不存在客观上正确的道德标准,我们自己的道德规范并不同于其他社会的道德规范,因此应当宽容。这是通过元伦理学命题支持宽容命题。另一方面,如果我们认为存在正确的道德标准,并且认为自己的道德标准是客观上正确的,那么就会用自己的标准去衡量其他文化,从而造成一种不宽容的态度。换句话说,为了确保一种宽容的态度,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我们最好认为并不存在客观上正确的道德标准。我们可以将从经验命题出发支持元伦理学命题的论证称为文化差异论证,将从宽容命题出发支持元伦理学命题的论证称为宽容论证。下面是对这两个论证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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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对于宽容论证来说,前提与结论之间同样不存在合理的推论关系。或者换句话说,道德相对主义真的能够阻止不宽容吗?不宽容的两个条件是:首先,在本体论的层面上存在正确与错误之分;其次,我们坚信自己是正确的。而为了保持一种宽容的态度,我们只需要意识到自己可能是错的就足够了,并不需要在本体论层面上怀疑客观标准的存在。实际上,认识论上的谦逊态度,比起本体论上的怀疑论更有助于促进宽容。......
2023-08-07
在罗斯论证的背后,是一种传统的语言/世界观。罗斯的观点正是:一般法律词项是没有语义所指的,因为对于一个一般词项来说,客观存在的可能作为候选所指的范畴要么是相应的构成要件,要么是相应的法律后果。可以看出,罗斯的论证正是依赖于这样一种看法:一个词项是有语义所指的,当且仅当我们能够找到某个对象,将它与该词项对应起来。这种看法是完全错误的,因为它将个体与范畴视为独立于语言而存在的,但实际上并非如此。......
2023-08-07
我们需要反驳的是前提,即规范性命题不可证明这一观点。上述论证中隐含了验证式证明观,而这一证明观是错误的。逻辑实证主义者早期提出的证实标准是极为严格的。对于第一个麻烦,逻辑实证主义者采取的对策是:弱化证实标准的严格性,不要求完全证实,只要求某种程度的证实,或者说:概率证实。对于理论名词或理论陈述,逻辑实证主义者缺乏一致的定义,但大体而言,是指那些描述不可借由直接观察而证实的现象的陈述。......
2023-08-07
对于从经验命题推出元伦理学命题的文化差异论证,我们同样可以从这三个方面进行考察。如果我们接受了道德相对主义的元伦理学命题,那么我们不仅不能批评其他社会的文化与道德实践,而且不能批评我们自己所在的文化与道德实践。其次,从前提与结论之间的推论关系上看,文化差异论证是无效的。一方面,道德相对主义者有意或无意地忽略了在不同的文化下,同样存在很多共同的道德规范。......
2023-08-07
在罗斯看来,这一词语的主要作用在于减少规则的复杂性。对于罗斯的论证,存在一些不同的声音。布罗泽克指出,如果罗斯的论证是对的,那么不仅法律术语是没有所指的,而且所有的一般词项都是没有所指的。如果罗斯的论证使得任何一般词项都成为空洞的,那么它就无助于达成罗斯想要说明的问题。另一方面,虽然布罗泽克的类比归谬是有力的,但它只能告诉我们罗斯的论证是错的,而不能告诉我们它为什么错。......
2023-08-07
“张三今天上课迟到了”这个命题是不是真的,我们看一看就能知道,但我们看不出“张三不应当上课迟到”这个命题是不是真的。哪怕张三以外的其他学生都没有迟到,也不能据此认为这个命题是真的;另一方面,即便上课迟到是一种极为普遍的现象,也不能据此认为这个命题是假的。这不仅是因为人们在一般的真理问题上与道德真理问题上都存在广泛的分歧,更重要的是因为法律命题的特殊性。......
2023-08-07
法律领域内的多种观念都带有真理符合论的色彩。法律现实主义者之所以要将法律命题还原为关于法官会如何行为的事实命题或某种心理学命题,是因为他们一方面持有真理符合论的传统观念,另一方面又认为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事实”。摩尔的本质主义自然法理论是真理符合论在法律领域的另一个表现。可以看出,摩尔的真理符合论有一个重要的假定,即:事物的本质而非人们的实践决定了事物的类别。......
2023-08-07
法律解释并不解决所有的法律疑难。解决语用含混,需要另外一种法律方法,即法律续造。上文已述,法律续造所应对的是语用含混。对于语用含混来说,法律命题本身是清晰的,但它用它来证立相关的特定法律命题却会造成不妥当的结果。这也意味着,如果说在法律解释的情况下,我们还可以说司法判决是从先在的法律命题体系中推导出来的;那么在法律续造的情况下,我们就需要对先在的法律命题体系进行修正,对其中的某些命题进行重新赋值。......
2023-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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