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罗斯论证的背后,是一种传统的语言/世界观。罗斯的观点正是:一般法律词项是没有语义所指的,因为对于一个一般词项来说,客观存在的可能作为候选所指的范畴要么是相应的构成要件,要么是相应的法律后果。可以看出,罗斯的论证正是依赖于这样一种看法:一个词项是有语义所指的,当且仅当我们能够找到某个对象,将它与该词项对应起来。这种看法是完全错误的,因为它将个体与范畴视为独立于语言而存在的,但实际上并非如此。......
2023-08-07
在上述论证中,关于法律命题的说法大体是正确的。首先,至少在“规范性”的形式意义上(道义词“应当”等的使用),相当多的法学命题可以被视为规范性命题;而在规范性命题中,的确没有任何一个能够直接被观察所证实的命题,以作为推论链条的起点。其次,对于法学命题来说,包括法律规则在内的法律素材的确是不完备的,而解释往往需要从某些规范性的原则或标准出发,因此可以说,法律命题的确是规范性的。我们需要反驳的是前提(1),即规范性命题不可证明这一观点。
为了避免混淆,让我们先说结论。上述论证中隐含了验证式证明观,而这一证明观是错误的。在验证式证明观看来,一个命题被证明,就是直接或间接被经验所验证,而所谓间接验证就是在直接验证的命题的基础上通过演绎推理得出。我们知道,要求科学命题建立在验证基础上是休谟以来的经验主义的一贯传统,但将是否可验证作为一种严格的区分科学与非科学的标准则是由以石里克、卡尔纳普、艾耶尔等人为代表的逻辑实证主义者提出的。在逻辑实证主义者看来,一个命题是有意义的,当且仅当:(1)这个命题是分析的,或者(2)这个命题在原则上是可以证实的。比如,像“1+1=2”这样的数学命题之所以有意义,是因为它们是分析的;像“在宇宙中存在其他高等智慧生物”这样的经验命题之所以有意义,则是因为它们在原则上是可以证实的——虽然当下尚未被证实或尚缺乏证实的条件。例如,石里克说:“陈述一个句子的意义,……就是陈述证实(或否证)这个句子的方式。一个命题的意义,就是证实它的方法。”[28]如果一个句子既不是分析的,也不是可以证实的,那么它就是无意义的“伪命题”。“伪命题”自然不能成为科学命题。在逻辑实证主义者看来,传统哲学中的一些无休止的争论就来源于把这些“伪命题”被当作有意义的命题来对待,由于缺乏证实的条件,关于“伪命题”的争论不可能有任何结果,只能带来无穷无尽的混乱以及有限的智性资源的浪费。因此,应将它们剔除出科学或者说理性思考与言说的范围之外。“我们抛弃一切哲学问题,因为所有那些属于形而上学、规范伦理学以及认识论的陈述都是不可证实的,并且因此是非科学的。”[29]
逻辑实证主义者所说的证实即为经验验证。具体点说,知道一个命题如何被证实,就是知道什么样的观察能够使该命题为真,或什么样的观察能够使该命题为假。逻辑实证主义者早期提出的证实标准是极为严格的。例如,亨佩尔认为:“句子S具有经验意义,当且仅当,有可能指出这样一个有穷的观察句集合O1,O2,……On,如果这些句子都是真的,那么S必然也是真的。”[30]这一标准面临两个严重的麻烦:一是,对于全称命题来说,显然无法构造出这样一个有穷的集合。这是否意味着将所有的全称命题都视为无意义的从而剔除出科学的范围之外呢?如果真这样做的话,那么任何旨在揭示一般规律或试图运用一般规律来说明现象的活动就都无法展开了。二是,有些科学命题中的名词所指称的对象是不可观察的——这些名词通常被称为理论术语,例如“易溶”“可展”这样的倾向名词,以及“质量”“电子”这样来源于某个理论的名词——按照这一标准,这些含有理论术语的科学命题(或称理论陈述)也是没有意义的。
对于第一个麻烦,逻辑实证主义者采取的对策是:弱化证实标准的严格性,不要求完全证实,只要求某种程度的证实,或者说:概率证实。例如,在赖兴巴赫看来,命题不仅具有“意义”和“真值”这两个属性,还具有“权重”这一属性。[31]“权重”即命题为真的概率,不同于真值只有“真”“假”这两个值,“权重”体现为一系列连续的量。对于全称命题以及其他理论命题来说,虽然不能被完全证实,但只要可以确定它的权重,就是有意义的。[32]逻辑实证主义者对第二个麻烦采取的对策是:严格区分观察陈述与理论陈述,并在观察陈述与理论陈述之间建立某种还原规则。观察陈述只包含观察名词,“使用那些指称可观察的性质和关系的名词来描述可观察的事物或事件”[33]。对于理论名词或理论陈述,逻辑实证主义者缺乏一致的定义,但大体而言,是指那些描述不可借由直接观察而证实的现象的陈述。为了维持弱证实标准,逻辑实证主义者要求这些理论陈述必须能够采取某种方式还原为观察陈述。例如,在1950年发表的《经验主义的意义标准》一文中,亨佩尔强调:“一个语句只有能够翻译为经验主义的语言时,才具有认识论意义。”[34]
逻辑实证主义者的这两个应对方案并不令人满意。对于概率证实,正如波普尔所说的那样,由于全称命题涉及无限多的实例,不管我们进行了多少次观察或实验,任何普遍性结论的归纳或然性都等于零。[35]此外,逻辑概率的高低,往往并不反映一个命题所含经验内容的多寡。甚至相反,那些内容越空洞的命题,其逻辑概率越高。例如,“明天或者下雨或者不下雨”的概率为1,但一个旨在产生这种高概率之命题的天气预报理论显然不能给我们提供任何有用的信息。正因为此,在波普尔看来,判断一个科学理论优劣的标准不在于它能否被证实,而在于它是否包含了更多的经验内容,从而具有更大的“可证伪性”。[36]
第二个应对方案体现了逻辑实证主义者对于科学结构的“标准看法”。这一看法可以简要地总结如下:整个科学理论可区分为两个部分:观察语言部分与理论语言部分。观察语言部分只包含观察陈述与初等逻辑。理论语言中有两类陈述:第一类陈述不含有任何观察语言中的名词,可以视为科学理论中的假说或定律;第二类陈述既含有观察语言中的名词,也含有理论语言中的名词——不同的学者将这类陈述称为“操作定义”(布里奇曼)、“对应规则”(赖兴巴赫)、“解释规则”(卡尔纳普)或“连接原理”(亨佩尔)。[37]它们实际上相当于将理论名词与观察命题联系起来的“词典”。通过它们,理论陈述具有经验意义。
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这种“标准看法”遭受了诸多学者的攻击。例如,玛丽·赫西等学者指出,并不存在能够用“直接观察”予以充分说明的所谓“观察名词”,也不存在能够在科学理论的发展中保持不变的“观察陈述”。[38]因此,观察名词与理论名词之间的二分法是不成立的。基于另外的一些理由,普特南得出了相同的结论,并在此基础上指出,逻辑实证主义者的下述主张是错误的:观察名词得到了完全的解释,理论名词借助“词典”得到了间接的、部分的解释。[39]此外,彼得·阿钦斯坦还指出,如果理论名词只能借助“词典”得到间接解释,那么也就意味着它们本身并不指称什么东西;这是对科学家的语言实践的“极端令人误解的说明”。[40]基于这些批判,1970年,亨佩尔发表了《论科学理论的“标准看法”》一文,放弃了这一关于科学结构的“正统理论”;此后,这一看法被广泛认为是错误的。[41]
逻辑实证主义的失败,根源于其所采取的验证式证明观。这种证明观将证明理解为向经验的还原。即,证明一个命题就是将其直接或间接地还原为一个能够直接用观察或其他经验方式加以验证的基本命题。然而,并不存在逻辑实证主义者所设想的这种基本命题:它能够直接被经验所验证,并能够作为其他科学命题的基础。
逻辑实证主义者起初设想的基本命题是像“我感受到一片红”这样的“单一经验命题”或“直接所与(the given)命题”。在一些学者看来,这种命题所涉及的经验是直接给予主体的,从而可以直接被经验所验证。或者用魏斯曼的话说,通过这些描述基本经验的命题,“理论接触外部实在”[42]。然而,正如批评者所指出的那样,单一经验命题也许能够直接被经验所验证并在此意义上是不可错的,但它在本质上是私人的,不具有主体间性,从而无法成为科学的基础。“既然一般认为科学活动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能被主体间检验的知识,因此,显而易见的、纯粹私人的,只能主观证实的知识论断就要被排除掉,也就是被宣布为在科学上没有意义。”[43]实际上,在进行了短暂的尝试之后,卡尔纳普也发现,“在建立一切科学概念的体系方面,一种物理主义的基础较之一种现象主义的基础更为合适”[44],于是从“现象主义语言”转向“物理主义语言”,以那些关于物理实体的公共可观察的陈述作为基本命题。卡尔纳普等人设想,关于物理实体的陈述中立于不同的观察主体,从而共同的观察记录语句可以作为科学的基础及其可靠性的保证。这一方案的问题在于:记录语句从根本上说是理论依赖的;或者说,并不存在中立于不同主体的观察。
记录语句的理论依赖性至少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首先,正如上文所说的,记录语句所使用的语言框架具有主体性,对此,这里不再赘述。其次,经由观察形成某种结论以卡尔纳普所说的“相似性记忆”为前提,而“相似性记忆”必然以某种见解、期望、假定或兴趣为前提。换句话说,理论预期决定了我们如何去观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查尔默斯说:“科学中理论先于观察……进行观察和实验是为了检验或阐明某个理论,只有被认为同那个任务相关的那些才应该被记录下来。”[45]此外,更为重要的是,记录语句不能脱离理论预设孤立地得到证实或否证。正如蒯因所指出的那样,我们的科学理论是作为一个整体接受经验检验的,无论什么样的经验,都不能单独地证明某个记录语句是真的或假的;换句话说,记录语句的真假不仅受制于经验,而且受制于它所在的科学理论的其余部分。[46]就此而论,无论是逻辑实证主义将记录语句作为科学基础的证实思路,还是波普尔所提出的将所谓“判决性实验”中的记录语句(波普尔称为基础陈述)作为证伪某一科学理论的依据,[47]都高估了记录语句以及经验证据的重要性。
科学理论来源于经验,也需要经验的证明。但无论作为来源,还是作为证明的依据,经验都是不充分的。一方面,科学是对经验的主体性建构,而不是纯粹经验的归纳式累积。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爱因斯坦说:“科学不能在经验的基础上成长起来,在建立科学时,我们免不了要自由地创造概念,……这种状况被前几代人疏忽了,他们以为,理论应当用纯粹归纳的方法来建立。”[48]进一步地,从经验到实在只有一条途径,那就是“有意识的或无意识的理智构造的途径,它完全是自由地和任意地进行的”[49]。另一方面,既然科学理论的“输出”并不完全来自于经验的“输入”,那么基于同样的经验证据就可能会有不同的科学理论。正因为此,才有了上面所讨论过的科学理论的评价标准问题。
上述讨论意味着,如果我们像逻辑实证主义者那样,将证明理解为验证,理解为向基本命题的还原,那么科学就是“不可证明”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哈勒说:“不存在简单的是否游戏,不存在单纯的证实而来的证明,不存在单纯的证伪而来的反驳。”[50]但这并不意味着,科学在任何意义上都是不可证明的。或者像有些所谓的后现代思想家所说的那样,是完全虚构的。而只是说,我们应该转向另外一种更可操作、更可能实现的证明观,即证立式证明观。科学命题虽然无法得到验证,但能够得到证立,也应当得到证立。
验证与证立之间的区别可以通过下面这个小例子较为清晰地展示出来。一个工程师、一个物理学家和一个数学家乘火车旅行。在经过一个村庄附近的牧场时,他们向窗外看去,发现一群白色的羊。工程师说:“这个村庄的羊都是白色的。”物理学家纠正说:“这个说法不对,只能说这个村庄有一些白色的羊。”数学家又纠正说:“这个说法也不对,只能说这个村庄有一些羊,它们至少有一面是白色的。”[51]
在这三个说法中,哪个说法得到了验证?答案是:一个都没有。首先,我们可以轻易地看出来,工程师的表述不是建立在直接观察的基础之上的,而是增加了“那些没有被观察到的羊也是白色的”这一可能并不成立的假设。经过数学家的提示,我们发现,物理学家的表述实际上也不是建立在直接观察的基础之上的,它需要预设“这些羊没有被观察到的另外一面也是白色的”。也许这个预设在一些人看来是“理所当然”成立的。但无论如何,它只是一种猜测——并没有谁观察到这一点。最后,数学家的表述是建立在直接观察的基础之上的吗?也不是。因为至少在逻辑上,无法排除这样的例外情况:这个村庄其实并没有羊,而这些看起来是羊的东西是村民们为了吸引对牧场的投资而制作出来的人工品;或者,这个村庄的羊其实是黑色的,村民们故意给它们披上了额外一层白色的皮毛;甚至或者,他们所看到的其实是某种全息投影;如此等等。可以看出,数学家的表述实际上依赖于一个被假定为真的前提:所有这些例外情况都不存在。由于在逻辑上可以设想无限多的例外情况,这一被假定为真的前提实际上是无法被彻底证实的。从另一个角度说,这也意味着,我们无法通过使数学家的表述进一步精确化的方式来得到一个能够直接被一致的观察所证实的关于外部实在的命题。就此而论,没有任何一个命题——除非是那些没有丝毫主体间性从而不能成为科学基础的“单一经验命题”——能够得到所谓的验证。
那么,在上述三个说法中,哪个得到了证立?答案是:全部。首先,数学家的表述得到了一致观察的证立,尽管它并没有被该一致观察所验证。这里涉及验证与证立的第一个重要区别:验证是不可撤回的,换句话说,如果一个观察命题得到了某个经验的验证,那么无论之后出现什么样的经验,都不会改变这个命题已被验证的状态;而证立则是可撤回的。一个已被证立的命题,有可能随着其他经验或命题的发现或提出,再次变成未被证立的状态。例如,你看到桌子上的纸是黄色的,这一经验(经验p)证立了“桌子上的纸是黄色的”这一命题(命题q);但如果你发现屋里的灯发着黄光,它会使所有白色的物体看上去都是黄色的,这一新的发现(经验r)切断了经验p与命题q之间的支持关系,从而使得命题q回到了未被证立的状态,尽管本用以支持命题q的经验p没有任何变化。从这个意义上说,证立是到此为止的(pro-tanto),而不是终局性的(final);或者说,经验p为命题q的成立提供了一个可废止的(defeasible)而非决定性的(conclusive)理由。在现代认识论中,知觉经验一般被视为相关的信念与命题的可废止性理由,因为只有容许从知觉到相关信念与命题的推断,人类才可能具有知觉知识并根据这些知觉知识作出决策或采取行动。回到上述例子中来,虽然可能存在无数的例外情况使得数学家的表述不成立,但只要这些例外情况并没有被提出,数学家的表述就是一致的观察所证立的,从而至少可以暂时被接受为真的。
其次,物理学家的表述也是得到证立的。相较于数学家的表述,物理学家的表述增加了一个假定:“如果一只羊的一面是白色的,那么另一面也是白色的。”这个假定并不总是成立,但可以想见的是,它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成立的。因此物理学家的表述可以被重构为一个统计三段论(statistical syllogism)的结论;而统计三段论是另一个一般认为应当容许的并在推理与论证实践中经验运用的可废止推断,虽然它并不是保证的。在统计三段论中,大前提是一般性的(即“大多数F具有性质G”),这使我们注意到验证与证立的第二个区别:验证是单向的,它最终要回到单称的观察命题以及单个的观察;而证立则没有固定的方向。存在以单称命题为前提、一般命题为结论的证立,也存在相反形式的证立。
最后,工程师的表述虽然看上去不是很可靠,但在现有的条件下也是可以得到证立的。它是一个尚未遇到反例的枚举归纳(enumerative induction)的结论,而枚举归纳同样是一个认识上许可的并常被使用的证立模式。虽然它在哲学上曾遭受过一些挑战,一旦我们将“逻辑上蕴含”与“认识上许可”区别开来,这些挑战就不复存在了。[52]实际上,枚举归纳所遇到的麻烦正是为什么要从验证式证明观转向证立式证明观的一个重要理由。因为验证式证明观只许可那些演绎有效的推断模式,而证立式证明观还许可一些可废止的推断模式。当然,具体哪些推断模式被许可,则是语境依赖而非普适的。例如,在民事审判实践中,类推通常是被许可的推断模式;而在刑事审判实践中则通常不被许可,除非其结果有利于被告人。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工程师的表述和物理学家的表述、数学家的表述一样,都是得到证立的。但显然,这三个表述的证立程度是不同的。其中,工程师的表述的证立程度最弱,物理学家的表述次之,数学家的表述的证立程度最强。这一方面因为,从数学家的表述,到物理学家的表述,再到工程师的表述,使其为真的假定是逐渐增多的;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对工程师的表述的证立实际上以物理学家的表述为前提并依赖于一个不保真的推断模式(枚举归纳),而对物理学家的表述的证立则以数学家的表述为前提并依赖于一个不保真的推断模式(统计三段论)。这里涉及验证与证立的另一个重要区别:验证只有“是”“否”而没有程度,证立则有程度之分。
从上面的讨论可以看出,科学命题虽然无法通过还原为基本命题的方式得到验证,但能够得到证立。证立也要从某些前提出发,但与验证不同,它不要求有一类直接来源于经验的从而能够豁免于任何修改的特殊命题作为最基础的前提。因为它的总体思路不是要将代证命题与经验进行对照;而是将其与人们有理由接受的其他命题之间建立理性的关联,而这种理性的关联未必是演绎的。
在这点上,法律命题或者一般的规范性命题与描述性命题并不存在根本性的差别。它们都不能得到验证意义上的证明,但同时也都能得到证立意义上的证明。法律命题如何得到证立意义上的证明,是本书关注的核心问题,因此将放在第五章专门讨论。对于回应从认识论出发的局部怀疑论来说,通过说明描述性命题也无法被验证就足够了。因为如果我们不准备放弃描述性命题可以被认识的观点,那么也就没有什么特别的理由认为规范性命题不可以被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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