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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斯论证与不同声音: 法律命题与真理

【摘要】:在罗斯看来,这一词语的主要作用在于减少规则的复杂性。对于罗斯的论证,存在一些不同的声音。布罗泽克指出,如果罗斯的论证是对的,那么不仅法律术语是没有所指的,而且所有的一般词项都是没有所指的。如果罗斯的论证使得任何一般词项都成为空洞的,那么它就无助于达成罗斯想要说明的问题。另一方面,虽然布罗泽克的类比归谬是有力的,但它只能告诉我们罗斯的论证是错的,而不能告诉我们它为什么错。

在一篇名为“图图”(Tû-Tû)的短文中,罗斯假想了一个原始部落。在这个原始部落的语言中,存在“图图”这样一个词语以及如下规则:

(1)如果x碰到了x的岳母,那么x是图图;

(2)如果x杀死了图腾动物,那么x是图图;

(3)如果x吃了首领的食物,那么x是图图;

(4)如果x是图图,那么x要被净化。

罗斯问道,究竟什么是“图图”?他自己的回答是,并不存在“图图”所指的对象,“图图”只是一个没有意义的词语(a word devoid any meaning),从而“关于图图的谈论是纯粹的无意义”的。罗斯的论证是这样的。考虑上面的(3)和(4)。最符合直觉的理解是,在(4)中,“图图”是指“需要被净化”;而在(3)中,“图图”是指“吃了首领的食物”。但这一理解使得“图图”具有两个不同的意义,从而使得建立在(3)与(4)上的推理在逻辑上无效。要使得建立在(3)与(4)上的推理有效,“图图”要么在(3)(4)中都指使得某个人成为图图的事态,要么都指某个人成为图图之后的结果。但这两种选择都不可行。由于使得某个人成为图图的事态是“碰到岳母”“杀死图腾动物”与“吃了首领的食物”的析取,因此(3)就会成为:

(3’)如果x吃了首领的食物,那么x或者吃了首领的食物,或者碰到了x的岳母,或者杀死了图腾动物;

而如果“图图”是指某个人成为图图之后的结果,那么(4)就会成为:

(4’)如果x要被净化,那么x要被净化

(3’)与(4’)都是分析永真的,从而显然不是(3)与(4)所要表达的意思。

虽然“图图”是没有意义的,但并不意味着它是没有作用的。在罗斯看来,这一词语的主要作用在于减少规则的复杂性。假设关于成为图图的后果,除了(4)外,还有规则:

(5)如果x是图图,那么x应被禁止参与搏斗;

(6)如果x是图图,那么x应被禁止参与狩猎。

如果不使用“图图”这一词语,那么就需要“如果x碰到了x的岳母,那么x要被净化”“如果x碰到了x的岳母,那么x应被禁止参与搏斗”等9条规则。一般地说,如果使得某个人成为图图的事态有m种,而某个人成为图图之后的后果有n种,那么使用“图图”这个词语需要m+n个规则,而去除这一词语之后则需要m×n个规则。显然,当m与n很大时,使用这个词语将更有效率

在罗斯看来,这正是在当代社会中,我们广泛地使用“所有权”“合同”等法律术语的原因,而从根本上说,这些法律术语和“图图”一样,不指称任何实体,从而也没有任何意义。例如,我们存在一些使得某个人在特定条件下具有所有权的规则(例如,“如果x购买i,那么x为i的所有权人”),也有一些规定一个人如果有所有权那么可以做什么的规则(例如,“如果x为i的所有权人,那么x可以使用i”)。“所有权”这一术语的作用无非是把这些条件与这些后果联系起来。换句话说,如果把“所有权”这一术语从我们的语言中删除,除了会使我们的表述更加繁琐,不会造成任何实际的损失。

对于罗斯的论证,存在一些不同的声音。布罗泽克(Broek)指出,如果罗斯的论证是对的,那么不仅法律术语是没有所指的,而且所有的一般词项都是没有所指的。[3]例如,对于“食物”,有如下关于某个对象在什么条件下是食物的一些陈述:

(1a)如果x是水果,那么x是食物;

(1b)如果x是蔬菜,那么x是食物;

(1c)如果x是面包,那么x是食物;

………

也可能存在关于如果一个对象是食物那么有什么样的后果的一些陈述:

(2a)如果x是食物,那么x不应浪费;

(2b)如果x是食物,那么x应被分享;

(2c)如果x是食物,那么x应存放在安全的地方;

…………

按照罗斯的论证思路,“食物”既不是指“水果”“蔬菜”等的析取,因为那会使得第一类陈述成为分析永真的;也不是指“不应浪费”“应被分享”等的析取,因为那会使第二类陈述成为分析永真的。就此而论,“食物”也是没有所指的空洞词语。如果罗斯的论证使得任何一般词项都成为空洞的,那么它就无助于达成罗斯想要说明的问题。因为在罗斯那里,日常生活中的一般词项显然是被假定为有所指的,这才使得法律术语的空洞性成为一种值得注意的现象。

布罗泽克还指出,法律中的一般词项,并不像罗斯所想的那样,仅提供了一种使规则更简单的方法。在布罗泽克看来,法律术语还增强了法律讨论的融贯性。萨托则谈到了法律术语的更多功能。例如,分类、学习、记忆、演绎、说明、一般化、类推等,[4]但仅谈论法律术语的功能并未触及罗斯论证的核心。法律术语可能有很多功能,但仍然可能是没有所指的。另一方面,虽然布罗泽克的类比归谬是有力的,但它只能告诉我们罗斯的论证是错的,而不能告诉我们它为什么错。要彻底说明罗斯论证的问题,我们需要对它所隐含的语言/世界观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