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法律命题与真理的理论与实践

法律命题与真理的理论与实践

【摘要】:可以看出,虽然法律真理理论本身不是规范性的,但一个正确的法律真理理论对法官等法律工作者如何从事法律实践提出了一些规范性的要求。一个法院具有独立审判权,当且仅当这个法院可以独立地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法律真理理论还影响法律方法。再如,如果对法律规则的理解与解释存在客观上的对错之分的话,那么所谓的“合宪性解释”,就站不住脚了。

在每一位法官的司法态度中,都隐藏了一种对法律真理的看法,尽管他本人可能并没有认识到这一点。一个认为不存在任何法律真理的人往往更有可能凭借自己的经验信念与价值观念行事,一个认为法律真理存在的人则会感到有义务去揭示它。如何揭示则取决于他对法律真理的理解。例如,如果他认为法律命题是否为真与立法意图密切相关的话,那么他就会努力从文本语境中揭示立法意图,或者使用更多的历史材料;如果他认为一个法律命题是否为真更多地取决于它与其他法律命题之间的关系,那么他就可能更多地利用法律文本而非经验素材。可以看出,虽然法律真理理论本身不是规范性的,但一个正确的法律真理理论对法官等法律工作者如何从事法律实践提出了一些规范性的要求。

不仅在法官的司法态度中,相关的制度设计,或者至少如何理解相关的制度设计,背后也隐藏着特定的法律真理观。例如法院的独立审判权。一个法院具有独立审判权,当且仅当这个法院可以独立地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独立认定事实就是独立地确定一个事实陈述是真的还是假的,而独立适用法律就是根据自己对于法律的理解来适用。为什么法院应当根据自己对于法律的理解来适用法律,而不应采纳上级法院的理解,正是因为对于法律的理解是存在客观的对错之分的,这使得每一个主体的信念都不因为主体的地位而有高低之分。

法律真理理论还影响法律方法。上面说过,人们更看重历史材料、社会后果还是法律文本本身,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那些可能没有被他们明确意识到的在法律真理问题上的一些看法。实际上,在一些非常规案件中,人们是否决定对已经确立下来的规则进行修正以及如何修正,也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法律真理观的影响。再如,如果对法律规则的理解与解释存在客观上的对错之分的话,那么所谓的“合宪性解释”,就站不住脚了。王书成教授曾说:“它(合宪性解释)的要义在于,即使违宪解释相比较合宪解释更具表面上的合理性,仍采用合宪解释。”[16]如果对规则的理解与解释存在正误之分的话,那么法院在这一意义上进行合宪性解释就是错误的,因为法院的首要义务是作出正确的解释,而非合宪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