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释并不解决所有的法律疑难。解决语用含混,需要另外一种法律方法,即法律续造。上文已述,法律续造所应对的是语用含混。对于语用含混来说,法律命题本身是清晰的,但它用它来证立相关的特定法律命题却会造成不妥当的结果。这也意味着,如果说在法律解释的情况下,我们还可以说司法判决是从先在的法律命题体系中推导出来的;那么在法律续造的情况下,我们就需要对先在的法律命题体系进行修正,对其中的某些命题进行重新赋值。......
2023-08-07
一般地说,法律命题是陈述某个或某类事物(在某些条件下)具有某种法律属性或法律后果的命题。法律命题的特殊性在于,它既不是纯粹的描述性命题,也不是纯粹的规范性命题,而是兼具描述性与规范性的命题。
描述性命题的典型例子是各种日常经验命题。例如,“张三今天上课迟到了”。这种命题最主要的特点是可以直接通过观察来验证它是否为真。有些描述性命题要比日常经验命题更难验证一些。例如,“在气压保持不变的情况下气体体积会随温度上升”。这个命题虽然更难验证一些,但大体上仍然属于可以通过直接观察来加以验证的范畴。还有一些命题也是描述性的,但对它们的验证就不能通过直接观察来进行了,而是要结合相关的理论。例如,“这瓶溶液是碱性的”。我们可以通过石蕊试纸检验溶液的酸碱度,但是我们不能直接观察到溶液是酸性的还是碱性的,我们观察到的是石蕊试纸的颜色。结合相关的理论,才能判断溶液的酸碱度。正因为如此,人们通常将“红色石蕊试纸变蓝了”称为“观察陈述”,将“这瓶溶液是碱性的”称为“理论陈述”。与日常经验命题不同,绝大多数的科学命题均为理论陈述而非观察陈述。我们关于各种亚原子粒子的陈述,关于磁场与引力的陈述,关于古生物与历史事件的陈述,都是如此。虽然在一些后现代理论家看来,作为理论陈述的科学命题从根本上说是一种虚构,因为它所依赖的科学理论是多样的,而且没有什么客观的标准可以用来判断一种理论比另外一种理论更好。[11]但科学界的主流观点还是认为它们在可验证性方面与日常经验命题并没有什么差别。“在理解科学如何给我们提供关于原子和电子的知识时,无论存在着什么样的问题,都与在理解科学如何为我们提供关于常规、普通对象的知识时遇到的问题一样。”[12]换句话说,判断它们是否为真的方式仍然是将它们与我们的经验相对照,尽管可能要以一种间接的方式。
规范性命题就不一样了。“张三今天上课迟到了”这个命题是不是真的,我们看一看就能知道,但我们看不出“张三不应当上课迟到”这个命题是不是真的。哪怕张三以外的其他学生都没有迟到,也不能据此认为这个命题是真的;另一方面,即便上课迟到是一种极为普遍的现象,也不能据此认为这个命题是假的。在这个意义上,规范性命题是无法验证的。正因为此,一些学者认为它们谈不上真假,也不是真正的命题。这一观点可以被称为道德真理的怀疑论。[13]但也有一些学者坚持认为,虽然规范性命题不可验证,但它们仍然是有真假之分的。在直觉上,人们会觉得,“奴隶制是不正义的”“种族灭绝是错误的”“女性割礼是邪恶的”这些命题在客观上是真的,哪怕有些文化下的人们对此有不同的看法。换句话说,存在客观的道德真理,而不仅仅是人们关于道德的不同看法。由于那些用来反对道德真理存在的理由同样被用来反对法律真理的存在,我们将在第二章详细考察人们在这一分歧中所提出的一些论证。这里笔者想说的是,即便道德真理是存在的,或者说,即便规范性命题是具有真值的,它们通常也是以一种不同于验证经验命题的方式获得真理地位的。道德推理与科学推理是不同的,道德真理与法律真理也是不同的。但相同的是,在道德领域内,对于什么样的命题是真的,如何获得真的命题,同样存在一些严肃的思考。[14]
然而,无论是一般的真理理论,还是人们对于道德真理的已有探究,对于我们思考法律真理问题来说都是不充分的。这不仅是因为人们在一般的真理问题上与道德真理问题上都存在广泛的分歧,更重要的是因为法律命题的特殊性。一方面,法律命题不是纯粹的描述性命题,因为人们不能通过观察来判断它的真假。例如,我们看不到张三犯了故意伤害罪,我们只能看到张三捅了某人一刀;我们看不到张三违约,我们只能看到张三没有及时交付某项货物。另一方面,法律命题也不是纯粹的规范性命题,因为它的真假高度依赖于一些立法性的事实,我们的各种道德直觉与道德原则在判断一个法律命题是否为真时只具有间接的相关性。正因为此,“张三应当赔偿李四的损失”作为法律命题和作为道德命题可能具有不同的真值;再如,强迫劳动、童姻、殉葬在一些法律制度下是合法的,在另外一些制度下是非法的,但我们可以相当自信地说,在所有法律制度下它们都是邪恶的。正因为法律命题既不是纯粹的描述性命题,也不是纯粹的规范性命题,一个旨在说明科学真理或道德真理的理论可能并不适宜被用来说明法律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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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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