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让我们来考察,法律命题理论是否至少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平息这些争论,并为我们进一步认识这些问题提供建设性的方案。这个前提即是,无论人们持有什么样的标准,都会同意,“判决满足这一标准”这样的命题是具有真值的。此外,正是由于法律命题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具有真值,从而那些忽略法律命题的正确判决标准也就不再具有合理性。......
2023-08-07
法律命题是否可以合理地称为“真的”或“假的”,如果用哲学气息稍微浓厚一点的话说,也就是,法律命题能否作为“真值承担者”(truth bearer)。在哲学史上,人们对什么对象是真值承担者(即真理的载体)是有争论的,候选的对象有:语句、陈述、主张、判断、命题、信念等。这一争论随着术语的混用而变得更加杂乱。例如,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命题就是具有真假的语句,[3]而弗雷格(Gottlob Frege)则认为命题不是语句本身,而是语句所包含的“思想”或者“意义”。[4]此外,陈述(statements)与命题、判断与陈述等经常都被当作同义词使用。这些词语的混用并不一定会给相关的理解造成实质性的障碍,但从一个清晰的词汇表述出发通常是有利的。
在上述词汇中,“语句”是最好理解的,是指任何语法上正确且表达完整意思的自然语言表达式。“犯罪是指违反法律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是一个语句,“所有的违法行为都是犯罪吗?”也是一个语句。显然,不是所有的语句都具有真值。只有那些陈述句具有真值,疑问句、祈使句都不具有真值。如果将语句作为真值承担者,那么我们就要承认,自然语言中的相当多的语句是缺乏真值的。另外,一个语句有可能此时是真的、彼时却是假的,例如,一定有过某个时间段使得“苏格拉底去世了”在该时间段是假的,但该语句现在是真的。正因为此,有学者坚决反对将语句视为真值承担者。例如,奥斯汀(J.L.Austin)、斯特劳森(P.F.Strawson)反复谈到,具有真值的不是语句,而是陈述。[5]
“陈述”这个词可以在不同的意义上使用。有时它是指一种语言活动,例如,奥斯汀将陈述定义为“特定说话者运用特定语句对特定听众就某个历史事实是什么或不是什么而进行的发言”。[6]谈论一种语言活动的真假多少有些古怪。同样古怪的是谈论作为一种思维活动的“判断”的真假。实际上,“判断”“陈述”与“主张”都可以作为动词使用。判断是断定或否定某个事态的思维活动,陈述则是将判断表达出来的语言活动。“主张”的含义大致与“陈述”相同,如果说有什么不同的话,那么可以说“主张”不仅表达了相关的想法,而且同时向他人强调了这一想法的正确性。
作为动词使用的“判断”“陈述”与“主张”不宜作为真值承担者,作为名词使用的“判断”“陈述”与“主张”也不适宜。因为作为名词使用时,它们通常是指相关思维活动或语句的对象或内容,[7]这使得它们很难与人们更常使用的“命题”区别开来。“命题”是陈述句的内容,或者说一组同义的陈述句所共有的东西。“公司包括合伙”与“合伙属于公司”是两个不同的陈述句,但它们表达了相同的意义,因为它们的内容是同一个命题。
命题既是语句的内容,也是信念的对象。当你相信牛黄是一种天然孳息时,命题“牛黄是一种天然孳息”就是你相信的对象。人们经常谈论信念的真假。例如,罗素曾说“真”与“假”主要是“信念的谓词”。[8]然而,一方面,信念在人的头脑中,如果不通过命题表达出来,就无法判断它的真假,正因为此,弗雷格才要求始终把心里的东西与逻辑的东西、主观的东西与客观的东西严格区别开来;另一方面,存在一些从来没有出现在任何人头脑中的命题,它同样可以是真的或假的。
一般地说,将命题作为真值承担者是最合适的。首先,命题将语句、判断、主张、信念等联系了起来。一个命题是真的,因此表达这个命题的语句是真的,不管这个语句属于何种语言,或采取何种语法形式;一个命题是真的,因此以这个命题为对象的信念是真的,虽然有些真的命题从来没有作为任何信念的对象;一个命题是真的,因此如果你断定、陈述或主张这个命题,那么你作出了真的断定、陈述或主张。在这个意义上,命题是主要的或基础的真值承担者,而语句、信念等在派生的意义上可以作为真值承担者。其次,命题作为真值承担者,解释了一些现象。例如,有些语句没有真值,是因为它们没有表达任何命题,不管是指称失败还是没有意义;有些语句时而为真、时而为假是因为它们在不同的语境下表达了不同的命题。再次,命题是最好的形式推理中的“p”“q”等的非形式实例。苏珊·哈克建议我们这样去思考关于真值承担者的问题,对于形式推理,例如:
(1)如果p,那么q;
(2)p;
因此,(3)q。
在相应的非形式推理中,什么是p、q的合适替代?苏珊·哈克提出了这个思路,但没有对这个问题作出明确的回答。[9]实际上,如果沿着这个思路思考下去的话,我们会发现,命题是最合适的替代者。语句不是合适的替代者,因为语句的意义随语境变化,用语句替代可能使得推理无效。判断与主张也不是合适的替代者,因为在前提(1)中,p与q并没有被断定,而在前提(2)与结论中,p与q被断定了。信念也不是合适的替代者。因为在前提(1)中,相信的对象既不是p,也不是q,而只是p与q之间的关系。换句话说,无论是用判断、主张来替代,还是用信念来替代,都会使该形式推理中首次出现的p、q与第二次出现的p、q不是同一个东西。只有命题能够同时保持p与q的同一性与推理的有效性。[10]
上述支持命题作为真值承担者的理由实际上也是本书选用“命题”这个术语——而非“主张”“判断”“陈述”等——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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