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看出,虽然法律真理理论本身不是规范性的,但一个正确的法律真理理论对法官等法律工作者如何从事法律实践提出了一些规范性的要求。一个法院具有独立审判权,当且仅当这个法院可以独立地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法律真理理论还影响法律方法。再如,如果对法律规则的理解与解释存在客观上的对错之分的话,那么所谓的“合宪性解释”,就站不住脚了。......
2023-08-07
在法律实践中,人们经常作出各种具体的法律主张,例如:
•许霆的行为不构成盗窃金融机构
•黄某彬所立遗嘱无效
•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于艳茹学位的决定有违正当程序原则[1]
人们不仅作出这些主张,而且还会通过援引一些更一般的法律主张来支持它们,例如:
•ATM机不属于金融机构
•所有违反社会公德的民事行为都是无效民事行为
•行使学位撤销权应当遵守正当程序原则
本书将这些具体或一般的法律主张的内容称为“法律命题”(legal propositions)——下面我们就会谈到为什么采用“命题”而非其他的术语,例如“陈述”“判断”等。本书所关心的问题是:这些法律命题可以合理地被称为“真的”或“假的”吗?如果可以,那么说一个法律命题是“真的”或“假的”,究竟是什么意思呢?应当如何判断一个法律命题是真的还是假的?由于当且仅当一个法律命题p为真时,我们说p是一个法律真理(legal truth),那么上述问题也就是:存在任何法律真理吗?如何正确地理解法律真理?本书将对这些问题的不同回答称为不同的法律真理观。[2]在哲学与法学学说史上,存在不同的法律真理观,有传统的符合论的,也有融贯论的或共识论的(见本书第四章);本书也将提出一种新的法律真理观(见本书第五章)。
按照学术惯例,在进行任何具体的讨论之前,均有必要先行说明进行这一讨论的必要性与重要性。本章就是为这一目标服务的。本章首先通过考察命题与法律命题来揭示一个妥当的法律真理观的必要性,然后通过考察法律命题与法律知识、法律实践之间的关系来揭示一个妥当的法律真理观的重要性,或者说它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有关法律命题与法律真理的文章
可以看出,虽然法律真理理论本身不是规范性的,但一个正确的法律真理理论对法官等法律工作者如何从事法律实践提出了一些规范性的要求。一个法院具有独立审判权,当且仅当这个法院可以独立地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法律真理理论还影响法律方法。再如,如果对法律规则的理解与解释存在客观上的对错之分的话,那么所谓的“合宪性解释”,就站不住脚了。......
2023-08-07
作为一种方法论准则,最小损害原则并不是一种纯粹的构想。事实上,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可以发现法官追求最小限度损害的努力。它先依据《立法法》得出《民法通则》之效力高于《继承法》的结论,排除了《继承法》的适用,再依据《民法通则》得出遗嘱无效的结论。这意味着,我们必须寻找另外一种具有公共性的事物,以作为最小损害的对象,才有可能使最小损害成为一种具有普适性的适用模式与法学方法。......
2023-08-07
“张三今天上课迟到了”这个命题是不是真的,我们看一看就能知道,但我们看不出“张三不应当上课迟到”这个命题是不是真的。哪怕张三以外的其他学生都没有迟到,也不能据此认为这个命题是真的;另一方面,即便上课迟到是一种极为普遍的现象,也不能据此认为这个命题是假的。这不仅是因为人们在一般的真理问题上与道德真理问题上都存在广泛的分歧,更重要的是因为法律命题的特殊性。......
2023-08-07
现在让我们来考察,法律命题理论是否至少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平息这些争论,并为我们进一步认识这些问题提供建设性的方案。这个前提即是,无论人们持有什么样的标准,都会同意,“判决满足这一标准”这样的命题是具有真值的。此外,正是由于法律命题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具有真值,从而那些忽略法律命题的正确判决标准也就不再具有合理性。......
2023-08-07
首先,在法律命题体系中,初显法律命题与法律规则之间存在一一对应关系,但其他法律命题并非如此。最后,在法律命题体系的构建过程中,应当遵循从初显法律命题的全集中获得具有一致性的最大子集的原则;而在对法律命题体系的修正过程中,则要遵循对原有的法律命题体系造成最小损害的原则。......
2023-08-07
法律解释并不解决所有的法律疑难。解决语用含混,需要另外一种法律方法,即法律续造。上文已述,法律续造所应对的是语用含混。对于语用含混来说,法律命题本身是清晰的,但它用它来证立相关的特定法律命题却会造成不妥当的结果。这也意味着,如果说在法律解释的情况下,我们还可以说司法判决是从先在的法律命题体系中推导出来的;那么在法律续造的情况下,我们就需要对先在的法律命题体系进行修正,对其中的某些命题进行重新赋值。......
2023-08-07
另外一个经常为怀疑论者所援引的理由是司法判决的终局性。“终局性”作为一种制度赋予的权威性,是指在某个事项上,某个主体具有最终的决定权。这一规定赋予了陪审团在事实问题审查上的终局性。上面的讨论旨在说明,制度性的终局性除了赋予相关主体的决定以权威性之外,并不能使得它成为真理的代言人。如果最高裁判者的理解是错误的,但同时因为其终局性又免于批判的话,那么我们认为,最高裁判者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原有的规则。......
2023-08-07
如果支持原告的诉讼主张,则可能损害由参照一般性社会道德而设想的命题,即“将财产遗赠与‘二奶’违背了公序良俗的原则”。此时,最小损害原则要求法官支持原告的诉讼主张。因此,我们说,遵循最小损害原则的法律续造能够解决至少大部分的语用含混。......
2023-08-07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