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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中西贸易政策与管理机构研究

【摘要】:本年度学者们从不同层面研究了古代中国的对外贸易政策。肖彩雅的《明代泉州区域海防及其与海外贸易政策的关系》一文,从泉州区域海防的确立及其逐渐废弛的缘由的探讨中兼论了海外贸易政策与海防之间的关系。政治冲突对贸易政策产生重大影响,本年度也有相关研究成果。荷兰侵占台湾初期的转口贸易,与明朝私人海商提供商品有密切关系。十三行也是古代中国重要的外贸管理机构。

本年度学者们从不同层面研究了古代中国的对外贸易政策。李庆新的《地方主导与制度转型——明中后期海外贸易管理体制演变及其区域特色》(《学术月刊》2016年第1期)一文认为,明代海外贸易分为官方经营的朝贡(贡舶)贸易与私商经营的商舶贸易两种形式。明前期,朝廷于浙闽粤三省置市舶司,管理朝廷贸易,因而三省成为明前期主要对外贸易区域。明中叶海外贸易发生转型,以民间走私为主的商舶贸易逐渐成为主流。官方调整贸易管理政策,在广东、福建形成“地方主导”型的贸易制度,这种各有损益、各具特色的政策促进两省海外贸易保持发展势头,成为中国对外贸易的中心和东亚海洋贸易的重要枢纽。蔡天新和黄花的《明代的朝贡制度特征与海上贸易发展》(《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1期)一文认为,朝贡制度是中国封建王朝处理外交关系的一种特殊模式,虽然赋予了物物交换的内容,但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贸易。明代的朝贡贸易具有浓厚的政治色彩,并出现了畸形发展,但在明朝对外关系发展史中却有一定的作用。明朝的海禁政策阻碍了对外经济交流的健康发展,但断断续续的海上贸易始终没有中断,并在明代中外经济交流中起到积极作用。明代的海上走私贸易规模庞大,持续时间很长,参与人数众多,虽然带有“亦商亦盗”的性质,但在推动明代海上贸易发展中也是功不可没。肖彩雅的《明代泉州区域海防及其与海外贸易政策的关系》(《海交史研究》2016年第2期)一文,从泉州区域海防的确立及其逐渐废弛的缘由的探讨中兼论了海外贸易政策与海防之间的关系。作者认为,为抵御海上的侵扰,明朝采取禁止私人贸易、墟屿迁民等政策,展开一系列的海防建设,同时通过籍民为兵的方法充实海防兵力,为此构成一个较为完备的海防体系。海防与海外贸易政策之间相辅相成,确保了沿海地区的安全;但随着卫所制度的日渐崩溃、吏治的腐败等弊端渐次凸显,禁止私人贸易的海外贸易政策长期无法有效地执行,中央逐渐失去对沿海地方的控制能力,此时禁止私人贸易的政策加剧了海防的危机。“隆庆开海”是明政权在权衡海防与海外贸易政策利弊中进行的一个实验。章忠民、胡林梅的《明清海上丝绸之路经略与海权渐失》(《社会科学》2016年第1期)一文认为,海洋经略方式对国家能否拥有海权具有关键作用,抑制海上自由商贸的朝贡贸易和海禁政策是明清时期经略海上丝绸之路的主要方式。朝贡贸易因缺乏贸易激励无法维系自身发展,致使国家力量退出远海海权,“海禁”政策造成政府主动放弃近海经营并将海上民间力量“挤出”,致近海海权渐失。明清海洋经略方式既是导致海上丝绸之路衰落、海权渐失的内在因素,也为西方获取海上丝绸之路的控制权提供了历史机缘。葡萄牙、西班牙、荷兰及英国先后采取内生动力不同的海洋经略方式,致使中国海权在它们之间转换。东西方不同海洋经略方式及其碰撞共同推动中国海上丝绸之路沿线海权的历史嬗变。

政治冲突对贸易政策产生重大影响,本年度也有相关研究成果。袁伯韬、胡瑞琴的《洪任辉事件与清王朝的对策探析》(《鲁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6期)一文通过对洪任辉事件的分析,反映了清朝的贸易政策。文章指出,洪任辉事件是中国对外关系史和对外贸易史上一次非常重要的事件。由于不满广州贸易的“浮收苛征”,东印度公司遂派遣洪任辉于乾隆二十年至二十二年(1755—1757)屡至宁波进行贸易,导致清廷于乾隆二十二年冬十一月,将从前对西洋的四口通商专限为广州一口通商。洪任辉事件反映了清王朝多方面的问题,使清朝采取了更为严厉的闭关政策。黄俊凌的《17世纪上半叶台湾海峡贸易主导权问题新探——以荷兰侵占台湾初期的转口贸易为中心》(《世界历史》2016年第5期)一文指出,17世纪上半叶,荷兰、西班牙等欧洲国家为了主导高额利润的东亚贸易,展开激烈竞争。天启四年(1624),荷兰窃据台湾,并以此为基地,从事辗转中国大陆、日本、东南亚和欧洲的多角贸易。荷兰侵占台湾初期的转口贸易,与明朝私人海商提供商品有密切关系。影响明末海峡两岸贸易主导权的因素很多,明朝海商和荷兰殖民者都无法单方面主导。从天启四年至崇祯十七年(1644)明朝灭亡,荷兰殖民当局在台湾的转口贸易,经历了起步、发展和逐步衰落三个阶段,海峡两岸的贸易主导权则在不同阶段在明朝私人海商和荷兰殖民者间转换。作者的观点与学术界“荷兰东印度公司主导”和“华商主导”两派观点有异,比较有新意。

海上丝绸之路在唐宋之时已逐渐成形,带有外交性质的贡舶贸易与商品交换性质的蕃舶贸易日渐增多,对我国的海外贸易产生了重要的影响。黄晖菲的《略论市舶司制度及其对宋元时期泉州海外贸易之影响》(《泉州师范学院学报》2016年第5期)一文认为,作为古代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城市之一,泉州的市舶司制度起步略晚,但其影响却不容忽视。泉州的市舶司制度,对宋元时期的泉州海外贸易产生了诸多影响,并推动了当时泉州海外贸易的繁荣与发展,其作用值得肯定。刘翔的《海上丝绸之路之历史遗存——宋代市舶银铤考》(《区域金融研究》2016年第11期)一文通过当时发现的三枚与市舶司直接相关的宋代银铤,来考察宋代的市舶制度。作者认为这些银铤是海外贸易征榷与税收的实物体现,市舶司纲运制度的见证以及市舶案上供进献的原物。

十三行也是古代中国重要的外贸管理机构。1757年清政府谕令只留下粤海关对外通商贸易,历史上的广州“一口通商”时期开始。学术界一直比较重视对十三行的研究,本年度也有相关研究成果发表。何咏天的《从剑桥大学所藏怡和洋行中文档案看清代商欠问题》(《兰台世界》2016年第17期)利用剑桥大学所藏的怡和洋行中文档案,探析了清代的商欠问题。作者认为,从怡和洋行的一份中文档案可以看出当时十三行行商与夷商之间产生的欠债问题及其深远影响。进入19世纪后,大量行商都因欠债而走向破产,广州十三行亦由此走向衰落。不可否认,商欠问题的恶化是导致整个十三行制度逐步走向崩溃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张坤的《道光九年(1829)前后的行商制度危机及其调整》(《中国经济史研究》2016年第5期)探析了道光九年前后行商制度的危机及调整。作者认为,在行商制度的发展历程中,曾数次遭遇危机和调整。分别于道光八年、道光九年破产的福隆行和东生行不但引致新一轮行商制度危机,而且促使外商集体开始施压改革行商制度。在此背景下,道光九年前后,行商制度进行了较大范围的调整,既涉及新行商承充制度、商欠的整顿,又包括外船入口规礼等费用的调整,暂时挽救了摇摇欲坠的行商制度。魏俊的《广州、粤海关与广州十三行》(《兰台世界》2016年第2期)一文考察了广州十三行的行商选拔制度,认为清政府依据身家富庶程度、是否通晓外语为标准选拔行商,设立广州十三行,垄断对外贸易。

此外,有关粤海关、东印度公司的研究一直受到档案学界和史学界的关注,也是当今进行海上丝绸之路研究的组成部分,本年度亦有相关成果。陈永生、李娜娜的《近代粤海关及其档案简析》(《历史档案》2016年第4期)指出,粤海关档案不仅是历史上广东通过海上丝绸之路参与世界贸易体系的见证,也是当今展开海上丝绸之路和中外关系研究的重要史料。近代时期二元体制管理下的粤海关在晚清时期特殊的历史背景,使得中国海关形成了海关监督管理下的海关系统和外籍税务司制度。汪诗雨的《英国东印度公司的公司治理制度研究》(《法制与经济》2016年第1期)指出,英国东印度公司是在重商主义的背景下,由英国政府颁发特许状的情况下成立的。它每一时期的发展与变化都与特许状密切相关。从1600年成立到1858年终结,在长达两个多世纪的时间里,东印度公司的内部治理制度不断进行变化和调整。文章以特许状为依据,主要介绍东印度公司在不同时期的内部治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