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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海上丝绸之路东海航线的航海贸易研究成果

【摘要】:2016年有关海上丝绸之路东海航线航海贸易方面的研究成果覆盖的专题包括:航海贸易与东亚关系、东亚货币、水路运输与海上贸易、海外贸易管理体制、海商,等等。另有一些文章专门论述中日、中韩、中荷特定时代的海上贸易状况。所谓“航海贸易”兼涉近海和远洋、境内与跨境。

2016年有关海上丝绸之路东海航线航海贸易方面的研究成果覆盖的专题包括:航海贸易与东亚关系、东亚货币、水路运输与海上贸易、海外贸易管理体制、海商,等等。另有一些文章专门论述中日、中韩、中荷特定时代的海上贸易状况。以下依次做一介绍。

赵莹波的专著《唐宋元东亚关系研究》(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6年)虽然主要探讨唐宋元中日、中韩关系,但将“鸿胪馆贸易”“唐房贸易”“宋商”作为考察的切入点,分析了航海贸易在唐宋元东亚关系建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郝祥满的专著《中日关系史(894—1170)》(湖北人民出版社,2016年)也论及9—12世纪的中日经济交流。

王勇的《从布帛到黄金:试论古代东亚的国际货币》(《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2期)论述了隋唐时期东亚贸易圈的通用货币。王勇文章写道:“日本遣唐使入唐后获得书籍的途径多种多样,等价购书是其中之一。长期以来,东亚古代货币史一直是备受国内外学术界关注的领域。虽然国别货币史研究已有丰赡的学术成果积累,但有关东亚各国通用的国际货币研究则主要集中在宋明时期中国货币的域外流通,很少有人论及隋唐时代东亚朝贡贸易圈内的通用货币问题。日本学术界流行一种说法:从8世纪开始,遣唐使就携带大量黄金到中国消费,给唐人造成日本盛产黄金的印象,这一印象又通过唐人传给伊斯兰商人,从而促使9世纪黄金之国‘外克瓦克(al-Wāqwāq)’传说在亚洲的流行。事实上,日本到8世纪中叶才首次发现黄金,之前百余年的黄金消费完全依赖进口,之后约半个世纪所产黄金仅供内需。公元804年派往中国的第18次遣唐使首次携带黄金在中国作为货币使用,而整个8世纪东亚流通的货币是布帛,这与朝鲜半岛、日本列岛引进中国的‘租庸调’制度密切相关。”另外,刘翔的《海上丝绸之路之历史遗存——宋代市舶银铤考》(《区域金融研究》2016年第11期)论及宋代海外贸易的货币问题,论文指出,“当前发现三枚与市舶司直接相关的宋代银铤,它们是海外贸易征榷与税收的实物体现”。

所谓“航海贸易”兼涉近海和远洋、境内与跨境。黄纯艳的《论宋代的近海贸易》(《中国经济史研究》2016年第2期)聚焦于宋代近海贸易展开考察,文章论述说:“宋代已经形成一个有着相对独立特点、贸易规模颇大的近海区域市场,其商品包括粮食、进出口商品和各地区特产等,具有明确的区域互补性,为沿海地区商品经济和海外贸易发展提供了前提和基础。参与近海贸易的既有国内职业商人和来华外商,也有大量的滨海船户。对于滨海之民而言,近海贸易是最基本和最普遍的谋生方式之一,其重要性超过远洋贸易。宋代允许中外商人进行近海贸易,但实行严格的管理政策。南宋征调民船用于海防和纲运,更多的是牺牲远洋贸易,而对近海贸易影响相对较小。研究近海贸易可更好地认识沿海地区经济发展特点、滨海之民的生存方式,以及近海市场、海外市场和内地市场间的关系。”

高雅婷和代谦的《河流上的繁荣:宋朝水路运输与海外贸易》(《经济评论》2016年第2期)分析了12—13世纪水路运输与海外贸易之间的有机联系,根据文章作者的推定,“宋朝海外贸易的发展依赖于便利发达的水路运输系统,水网分布越密集、水路运输条件越好,对海外贸易收入的影响越大”。

李庆新的《地方主导与制度转型——明中后期海外贸易管理体制演变及其区域特色》(《学术月刊》2016年第1期)、蔡天新和黄花的《明代的朝贡制度特征与海上贸易发展》(《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1期)两篇文章均涉及明代政策制度与海外贸易的关系。

李庆新论文指出:“明代海外贸易分为官方经营的朝贡(贡舶)贸易与私商经营的商舶贸易两种形式。明前期,朝廷于浙闽粤三省置市舶司,管理朝廷贸易,因而三省成为明前期主要对外贸易区域。明中叶海外贸易发生转型,以民间走私为主的商舶贸易逐渐成为主流。官方调整贸易管理政策,在广东、福建形成‘地方主导’型的贸易制度,这种各有损益、各具特色的政策促进两省海外贸易保持发展势头,成为中国对外贸易的中心和东亚海洋贸易的重要枢纽。”蔡天新和黄花的《明代的朝贡制度特征与海上贸易发展》(《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1期)一文论述说:“朝贡制度是中国封建王朝处理外交关系的一种特殊模式,虽然赋予了物物交换的内容,但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贸易。明代的朝贡贸易具有浓厚的政治色彩,并出现了畸形发展,但在明朝对外关系发展史中却有一定的作用。明朝的海禁政策阻碍了对外经济交流的健康发展,但断断续续的海上贸易始终没有中断,并在明代中外经济交流中起到积极作用。明代的海上走私贸易规模庞大,持续时间很长,参与人数众多,虽然带有‘亦商亦盗’的性质,但在推动明代海上贸易发展中也是功不可没。”

2016年有多篇文章关注东亚海洋贸易的参与者——海商、军人以及海盗

陈国灿和王涛的《依海兴族:东南沿海传统海商家谱与海洋文化》(《学术月刊》2016年第1期)认为:“中国传统海商群体兴起于唐宋,至明清时逐渐形成不同特色的海洋贸易集团,其经营形态具有鲜明的族缘性和地缘性。海商家族依托海上贸易而兴,海商又在家谱编修活动中扮演积极的角色,使得为数众多的海商家谱成为传统谱牒文献颇具特色的组成部分,其中包含了海商活动和海洋社会的大量信息,反映出海商群体的组织结构和运作方式,也从地方层面折射出中国海洋文化的丰富内涵与特点。”

李伯重的《多种类型,多重身份:15至17世纪前半期东亚世界国际贸易中的商人》(《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16年第1期)阐明了15至17世纪前半叶国际贸易商人研究的重要性,他指出:“15至17世纪前半期是经济全球化的早期阶段。在这个时期,东亚世界(即亚洲东部地区,包括通常所说的东亚、东北亚、东南亚)的国际贸易有长足的发展,不同国家、不同种类、不同身份的商人都卷入其中,使得这个贸易呈现出多姿多彩、扑朔迷离的面相。这些商人具有多重身份,在不同的时候、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场合,以不同的面孔出现,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发挥了不同的作用。因此,以这些商人为研究对象,对他们的各个方面情况进行探讨,对于我们更好地了解早期经济全球化时期东亚国际贸易具有重要的意义。”

赵世瑜、杜洪涛的《重观东江:明清易代时期的北方军人与海上贸易》(《中国史研究》2016年第3期)视点独特,揭示出明清之交北方军人对于航海贸易的参与。论文写道:“对于包括毛文龙被袁崇焕所杀事件在内的东江史事,明清史学界已经有很多论述,但多纠缠于该事件的是非评价,对其背后的海上贸易问题讨论甚少。在明朝的大部分时间里,长城内外以明军为中介的走私贸易十分频繁,而东江贸易亦是其组成部分。由于孔有德、尚可喜、耿仲明、金声桓等清军攻打中国南方的先锋多为东江旧将,他们在清初沿海走私贸易中扮演的角色便是传统的延续。通过考察,一个传统的、僻处一隅的政治事件就具有了体现时代特征的、全球贸易史的意义。”

范金民的《清代潮州商人江南沿海贸易活动述略》(《历史教学(下半月刊)》2016年第4期)指出:“潮州商人利用江南和家乡潮州特殊的经济结构和地理条件,以江南的重要都市上海和苏州以及港口乍浦等为基地,创建商业会馆,以地域团体的力量,大规模、长距离地从事潮州与江南之间的沿海贸易,成为清代从事沿海贸易的极为重要的地域商帮。潮州商人将家乡盛产的蔗糖源源不断输入江南,并转销江南各地甚至出口到日本,为江南各地提供了必不可缺的调味品;又从江南装运回为数繁伙的大宗产品棉布、棉花、生丝、丝绸,以及转输回东北和山东等地的大豆豆饼等商品,以补家乡经济结构之不足,并将较多的生丝、丝绸、棉布等转输出口往西方各国,在沿海贸易乃至对外贸易中发挥出重要作用。”

刘平的《清朝海洋观、海盗与海上贸易(1644—1842)》(《社会科学辑刊》2016年第6期)将清代海盗与海上贸易作为考察对象,文章论述说:“清朝在开国后的较长时间里,采取海禁之策,但中外之间的民间贸易——走私贸易一直没有中断。康熙二十三年‘开海’以后,海上贸易日兴。随着国内局势的安定与社会发展,清朝人口迅速增长,对粮食的需求越来越大,当国内粮食市场的调剂无法满足需求的时候,暹罗等国稻米开始大量进口。稻米进口量的不断增加与商贸路线的繁荣,引起了海盗的注意。海盗的抢劫目标并不局限于稻米,还涉及其他各种船货。从海盗自身来说,抢劫稻米等物品不仅能够解决温饱,还能将多余之物销赃,壮大自身实力;从清廷角度来说,海洋只是陆地政权的某种延伸,闽粤水师因海防与海盗而设,缉私与剿匪成为一道独特的海上景观;从中外贸易史角度来说,闽粤之海盗、水师,各自都有促进、削弱中外贸易的因素。”

2016年有关古代中日贸易的论文有:赵莹波的《浅析唐宋元时期东南沿海与日本肥前国的海上交通和贸易》(《史林》2016年第6期)、森达也的《宋元外销瓷的窑口与输出港口》(《考古文物》2016年第6期)、王来特的《长崎唐通事与德川日本的“怀柔远商”》(《外国问题研究》2016年第1期),等等。

赵莹波论文指出:“在中日古代海上贸易中,中国东南沿海明州、温州、台州与日本的博多、大轮田泊作为两国海上贸易的主要窗口发挥着巨大作用。另外,日本肥前国(今佐贺县和长崎县)的松浦郡诸口岸及其所辖神崎庄在海外贸易中也异常活跃。同时,肥前国及神崎庄还在政治上尤其是在元日战争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并在战后恩赏分配中获得了极大的利益。可以说,肥前国松浦郡诸口岸、神崎庄在中日两国海上交通以及贸易中具有特殊的地位,与东南沿海诸港口成为中日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一环。”

森达也论文虽非宋元对日陶瓷贸易的专论文章,[1]但文中宋日、元日陶瓷贸易相关内容占到相当比例,且十分值得关注。森达也文章强调说:“南宋、元代的中国陶瓷输出,根据外销地点的不同,主要的贸易港口及外销陶瓷器的品类组成也有差异。通常而言,南宋、元外销东南亚与西亚的线路是以泉州为出发点,而销往日本的则是以福州与宁波为出发地。”

王来特的《长崎唐通事与德川日本的“怀柔远商”》着眼于长崎贸易中唐通事的角色进行探讨,王来特在文中概括说:“清、日长崎贸易中的唐通事在进行翻译工作的同时亦具备隶属于德川幕府的官方身份属性。通过整理这一群体的历史由来、职位编制和职务功能的沿革,考察他们在贸易活动中的具体行为,可以理清德川政权是如何透过通事这一中介,仿照中国王朝的朝贡体制和华夷秩序,构建自身主导的区域秩序和贸易体系,又如何将自身权威施加于中国商人,并借此将想象的日式‘华夷秩序’落实到行动当中。”

2016年有关古代中朝航海贸易的专论相对匮乏。[2]张海英的《14—18世纪中朝民间贸易与商人》(《社会科学》2016年第3期)论及明清海禁政策对中朝民间贸易的影响,文章写道:“明清时期中国与朝鲜半岛的贸易,均以官方为主导(有贡赐贸易、使臣贸易、官方的‘和买’贸易等多种形式),民间贸易由于政府政策等因素,时常处于一种被限制甚至被禁止的状态。因东南沿海的海禁政策,对朝贸易更是处于政府的严密管控之下。但即便如此,在此时期仍有诸多民间商人最大限度地利用政策的许可,往来于中朝之间,进行各种形式的商贸活动。还有一部分商人通过走私等形式,进行不合法的贸易。这些贸易在东亚国际贸易中都具有重要影响,对于中朝两国经济联系的加强起了重要作用。”

明代中荷通商亦关涉海上丝绸之路东海航线。2016年中荷贸易史文章有:黄俊凌的《17世纪上半叶台湾海峡贸易主导权问题新探——以荷兰侵占台湾初期的转口贸易为中心》(《世界历史》2016年第5期)、陶庆婉的《17世纪荷兰东印度公司在东亚海域的商业扩张》(南京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6年)。

黄俊凌论文分析说:“17世纪上半叶,荷兰、西班牙等欧洲国家为了主导高额利润的东亚贸易,展开激烈竞争。天启四年(1624年),荷兰窃据台湾,并以此为基地,从事辗转中国大陆、日本、东南亚和欧洲的多角贸易。荷兰侵占台湾初期的转口贸易,与明朝私人海商提供商品有密切关系。关于明末海峡两岸贸易主导权问题,有‘荷兰东印度公司主导’与‘华商主导’两派观点。”作者认为,“影响明末海峡两岸贸易主导权的因素很多,明朝海商和荷兰殖民者都无法单方面主导。从天启四年(1624年)至崇祯十七年(1644年)明朝灭亡,荷兰殖民当局在台湾的转口贸易,经历了起步、发展和逐步衰落三个阶段,海峡两岸的贸易主导权则在不同阶段在明朝私人海商和荷兰殖民者间转换”。

陶庆婉论文综合研究了17世纪荷兰东印度公司在东亚海域商业扩张的过程及其影响,论文指出:“进入东亚海域的荷兰东印度公司与不同类型的国家产生了不同的商业关系。依据地理空间分布,本文将荷兰东印度公司在东亚海域的商业扩张分为在东南亚海岛地区、东南亚半岛地区、中国和日本四个部分。在东南亚海岛地区,荷兰东印度公司控制了众多海岛国家,形成了商业垄断的局面。在东南亚半岛地区,荷兰东印度公司与当地形成大致平等的商业关系。在中国,荷兰东印度公司多次尝试获得商业据点,但最终没有突破朝贡国的身份,只能按照明清政府规定的商业规矩进行交易。在日本,荷兰东印度公司只能待在出岛严格遵守幕府制定的严格规则。”陶庆婉认为:“17世纪荷兰东印度公司在东亚海域商业扩张的过程中,与当地国家形成的商业关系主要取决于当地的政治类型。在与葡、西争斗的过程中,荷兰东印度公司是葡、西17世纪在东亚海域商业势衰的催化剂。在与英国东印度公司的竞争过程中,荷兰东印度公司处于绝对优势地位,是抑制早期英国东印度公司的关键力量。在与东方商业势力的关系中,则更多是东亚海域本土商业势力处于优势地位,但同时荷兰东印度公司对东亚海域本土商业势力的发展也产生限制。在商业扩张时,荷兰东印度公司产生的影响则超出了经济领域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