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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实施标准:《法治三农第10卷》成果揭晓

【摘要】:想要“离婚冷静期”成为一个普遍适用的制度,就必须使其有一套完善、统一的实施标准和程序。但是,为了防止当事人利用冷静期谋取不正当利益或侵犯他人正当权益,在申请人申请离婚冷静期后,法院发现有不应适用冷静期的情况,可以驳回申请。

想要“离婚冷静期”成为一个普遍适用的制度,就必须使其有一套完善、统一的实施标准和程序。综合地方法院的实践及国外的立法制度,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建构:

1.发起的主体

从我国现在实践来看,“离婚冷静期”主要是由法官依照职权,根据法官的自由心证来判断是否适用。在实践中应当允许一些主体向法院申请进入“离婚冷静期”。四川省安岳县法院在这方面进行了规定,其允许发起的主体多元化,除法院外,可以申请实施这一程序的主体有: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家事调查员或家事调解员;家事调解委员会;当事人所在的基层组织。[17]该做法值得推广适用,因为仅仅依靠法官来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还存有感情,婚姻是否有希望存续有很大困难,法官的判断也会出现误差,而他人的申请可以更加准确地判断。但是,为了防止当事人利用冷静期谋取不正当利益或侵犯他人正当权益,在申请人申请离婚冷静期后,法院发现有不应适用冷静期的情况,可以驳回申请。

2.适用的条件

“离婚冷静期”的适用不是无条件的,一些利用离婚冷静期谋取不当利益,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情况,不应当适用该制度。例如韩国《民法典》第836条之二的规定,除了因暴力给当事人一方造成无法容忍的痛苦而必须离婚的急迫事项,其他情形一律得适用离婚熟虑期。安岳县法院在该制度的实践中,用了列举式的方法列举出了具体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各种情况。[18]然而,在实践中,让法官根据自己的自由心证来判断是否符合上述条件势必会带有很强的个人色彩,法官的判断也未必准确,并且缺乏有效的判断标准。所以,可以吸收韩国法院的标准,除因一方当事人死亡或失踪等法定原因申请离婚;或者有家庭暴力等情况,继续婚姻有可能对家庭成员造成伤害;或者法院查明利用“离婚冷静期”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我国现行《婚姻法》上规定的一些特殊情况外,所有其他条件都应当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

3.冷静期的期间

冷静期的期间不应当固定,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适当调整。首先,对于冷静期间的长短不宜作固定的限制,但应有一个约束的范围,在此范围里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自由裁定。不同国家和地区所设置的期间也不一样,美国在提交离婚申请之后,需要经过6个月的等候期才会裁决;韩国的离婚熟虑期根据有无未成年子女而不同,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离婚,期间为3个月,而无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则只需要1个月。此外,美国、加拿大等国家,还要求夫妻必须双方分居达到一定的时间(一般是1—3年),才允许申请离婚。而在我国的实践中,各地法院所采用的期间也有所不同,从上表3中可以看出,各地对于冷静期间的长短虽各有不同,但大多数法院都限制在1—3个月之间,这也与韩国法院所实施的熟虑期一致。这种期间是相对比较适宜的,它不会太短以至于达不到冷静的目的,也不会太长致有侵犯婚姻自由权之虞,在1—3个月之间,法官可根据案件的内容设置冷静期的具体期间,以达最佳效果。

其次,不同的离婚对象期间应该有所差别,按照结婚时间的长短来决定冷静期更适合。结婚时间长短不同,离婚所造成的影响也不一样。感情上,结婚时间越长,配偶间感情越牢固,不宜轻易拆散;生活上,结婚时间越长,离婚后夫妻生活的难度也更加困难,尤其是女性,随着婚姻持续时间加长,年龄也增加,往往很难再婚,造成生活困难;经济上,由于女性在婚后往往会放弃高薪但辛苦的工作而选择一些较为平稳但收入不高的工作以方便照顾家庭,牺牲自己的部分工作精力来照顾家庭也造成自己工作能力下降,所以,结婚时间越久的女性,离婚后越容易造成经济窘迫。因此,结婚时间越长,对夫妻影响越大,冷静期也应当相应地增加,以促使夫妻冷静思考。除此之外,还应当考虑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是否有老人需要赡养,以及双方的生活能力等因素来决定冷静期的长短。

最后,冷静期间可以中止和延长。冷静期并非固定期限,是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设置其认为较为适宜的期限,所以当法院设置的期间不能达到应有的效果时,在一定条件下,应当允许中止、延长。当法官发现冷静期间内发生了前文所述的不利于婚姻维系的因素时,可以依职权中止冷静期,并进行相应的处理;当法院发现在冷静期结束后双方仍然处于不冷静、不理性状态,或者法官发现婚姻仍然有维系可能,或经前文所述申请人申请,可以相应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