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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制度实施细节设计

【摘要】:一是被执行人对执行转破产裁定的异议。二是执行当事人对执行部门移送破产程序行为的异议。由执行部门转交破产审判庭进行审查。

1.完善启动程序

为提高执行转破产制度的使用率,应适当扩大适用主体的范围,考虑将尚未取得申请执行依据,但有证据表明享有合法债权的这一类主体吸收到执行转破产程序中来,赋予他们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或者同意移送破产的权利。这样有利于实现与破产程序更好的衔接。破产法规定有权申请破产的债权人,并不是法院判决确定其债权人身份,而是只要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并提供第八条所规定的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即为适格的申请人。在执行转破产程序中,当事人的申请或者同意仅是程序中的一个条件,是否真正进入破产程序还需由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依法审查。

2.明确审查及受理模式

在破产程序中,破产受理是指:“有管辖权的法院对于有关权利人提出的破产申请,经审查认为存在破产原因时裁定立案受理该申请,并指定管理人开展破产工作,同时将对债务人、债权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债务人的财产、经营等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的综合法律制度。”[15]在司法实践中,破产案件采用的是立案审查受理模式。有观点认为,执行转破产的案件一经条件成就,可径行裁定启动破产程序,无须立案审查。[16]此种观点有待商榷,虽执行庭在执行过程中掌握被执行企业的基本财务状况,但对企业的盈亏明细、资产负债等信息难以准确把握。若执行转破产案件无须立案审查,可能会导致不符合破产原因的破产案件产生,这类案件一旦盲目启动破产程序则会耗费较大的司法成本和社会资源。因此,对执行转破产案件而言,应明确其采用立案审查受理模式。具体操作如下:“首先由法院的立案庭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然后由审判庭对是否符合破产程序开始的条件进行实质审查,包括申请人或同意人的主体资格、被执行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具有破产原因等。”[17]

3.完善移送程序

一是移送的流程。执行转破产案件的移送可分为不同法院间的移送和同一法院内部的移送。[18]不同法院间的移送由执行法院将案件材料移送至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受移送法院应及时签收相关案件材料,并在3日内移交破产案件审理部门进行审查,应在自收到材料之日起30日内将是否受理的裁定告知执行法院。受移送法院拒绝接收材料或者接收材料后不按期审查的,执行法院可申请相关机构对其进行监督。同一法院内部的移送由执行部门将相关案件材料直接移交至该法院的破产审理部门进行审查。

二是移送的材料。执行部门将案件移送破产程序的,应当制作执行案件转破产程序移交表,并附以下材料[19]:(1)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同意移送的书面材料;(2)执行法院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查明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已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及相关材料;(3)执行法院已分配财产清单及相关材料;(4)被执行人债务清单;(5)其他应当移送的材料。

三是移送材料的补充。受移送法院认为移送的材料需要补充的,应列好补充材料清单,执行法院在收到清单后10日内将清单所列举材料移送至受移送法院。逾期没有移送相关材料并且未作出合理解释的,受移送法院有权将案件材料退回执行法院。

4.建立异议程序

对每一程序赋予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权利是正当程序的应然之意。在执行转破产制度中,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存在显著差异,基于权利救济原则,应建立相关的异议程序。在移交破产审判庭之前赋予当事人异议权,应在决定书中告知当事人可在10日内提出异议。一是被执行人对执行转破产裁定的异议。执行部门可书面指定其限期履行,限期履行的期限为7日,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并无其他正当理由的,将移送破产审查。二是执行当事人对执行部门移送破产程序行为的异议。由执行部门转交破产审判庭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