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三权分置”制度在法律上回应,一方面需要立法正确定位土地经营权的法律地位,在稳定土地承包经营关系的前提下,充分释放其权能;另一方面也需要完善相关法律配套措施,加大农村社会保障建设,拓宽农地流转的途径,增加农民就业机会,以为农地制度的改革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减少改革阻力。再次,完善土地经营权权利救济体系。......
2023-08-07
1.建立同意移送申请执行人受偿保障制度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款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12]此条款被称为“倒逼条款”,旨在“通过执行程序中对企业法人‘优先原则’的适用,来实现‘倒逼’不能受偿的债权人申请破产的目的。”[13]然而相关有权主体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对此“倒逼条款”的热情不高。
为改变上述窘境,建立同意移送申请执行人受偿保障制度是核心之举。原则上,应对具有同一性质的债权人平等对待才符合公平理念,但对不同性质的债权人根据其差异来对待也是符合公平理念的。由此而言,在执行转破产制度中,区分同意与不同意移送的申请执行人是有必要的。申请执行人之所以不同意移送破产程序,其主要原因是进入破产程序后其受偿数额会大幅减少,因为破产程序秉持的是公平受偿的原则。为解决其后顾之忧,保障同意移送申请执行人的利益,需综合考虑移送申请执行人的债权、破产财产的多少,使同意移送申请执行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受偿比例不明显低于执行程序中的比例,调动其主动申请或同意移送破产的积极性。
2.建立信息披露与破产追责制度
在信息社会,谁掌握了比别人更为全面的信息,谁就能在竞争中获得优势地位。“由于信息掌握的不对称,申请执行人对转入破产程序中的债权清偿率无法进行正确的估算,自然而然也就影响其表决权的行使。与此同时,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还有可能利用信息优势继续加重债权人的实际损失。”[14]如今,建立企业信息披露制度已势在必行,通过政府、工商、财政、税务等公权力机关的联合促进企业法人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构筑阳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除此之外,应利用执行及破产信息平台。适时地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所查明的债务数额、已确认的债权人人数以及各自的债权数额等信息公开,使申请执行人及其他债权人对自己的受偿比例有一个预判,从而促进其主动申请破产或同意移送破产。
通过对《企业破产法》条文的解读,申请破产是作为债务人的一项权利予以规定的,权利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由此导致债务人申请破产的随意性大大增加,变相为该破不破的企业法人提供可乘之机。因此,法律应科以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实际控制人等在企业达到破产临界点时,负有破产申请的义务和责任,若违反相关规定,造成债权人不必要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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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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