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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制度设计再思考:法治三农第10卷成果

【摘要】:罗晓艳[1]摘要:法院执行难与破产启动难的问题已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改变了由当事人申请启动破产程序的传统模式,为执行转破产制度提供法律依据。但法律条文规定过于原则,并未对如何衔接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作出具体规定,加之司法实践中诸多因素阻碍执行转破产制度的有效实施。

罗晓艳[1]

(西南大学法学院 重庆 400716)

摘 要:法院执行难与破产启动难的问题已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改变了由当事人申请启动破产程序的传统模式,为执行转破产制度提供法律依据。但法律条文规定过于原则,并未对如何衔接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作出具体规定,加之司法实践中诸多因素阻碍执行转破产制度的有效实施。基于对执行转破产制度与传统破产申请主义,以及本身制度价值的分析,归纳出制度实施过程中所面临的难题,并运用文献研究法和逻辑分析法,列出相应解决措施,旨在化解执行难的同时开启破产门,使执行转破产制度发挥出应有价值。

关键词:执行转破产制度;制度价值;困境;解决之举

面对困扰法院多年的“执行难”以及《破产法》难以落地实施的困境,2015年2月4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至五百一十六条,为充分发挥司法执行的能动作用,对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加以明确和细化。随之,2017年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这两个司法文件打通了执行案件通过法院移送进入破产程序的制度通道,对于化解执行难,促进《破产法》的有效实施,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这一制度设计为处于窘境的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执行工作提供了新思路与新出路,为执行程序转入破产程序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值得思考的是该制度对传统的破产启动申请主义有何影响?在现实中运行如何?是否存在困境?以及具体该如何运作?是否有待完善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