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法治三农:主张具体化的概念与要求

法治三农:主张具体化的概念与要求

【摘要】:综合各种学说,笔者认为主张具体化应该定义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就其主张所依据的要件事实应该详细具体地陈述或者说明。其内涵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当事人对其主张所依据的要件事实的陈述应该详细具体,不能仅为抽象式的陈述。

关于主张具体化的定义目前学界并无通说,从发源地德国的证实理论(Substantiierungstheorie)来看,其内涵主要是指当事人对其主张应该说明作为请求权理由的事实情况,即说明论证“诉的申请理由”的、法律上合适的和所需的所有的事实。单纯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来看,Substantiierungs意为“证实性”“使有实质依据”。最初该理论主要是从被告的防御利益这一出发点来看待这一问题,从证实理论出发,要求当事人对其所提出的主张进行说明。结合前文所述,证实理论主要解决的禁止当事人的摸索证明,后来由于德国实体法的修订,证实理论失去了适用空间。但是德国修改后的诉讼法增加了当事人的真实义务,算是对当事人主张的另一种约束。[2]日本学者对主张具体化理论进行了承继和发展,主张具体化在日本学术界主要包含两种内涵,一个是事实之具体描述,另一个是射悻式和捏造式陈述之禁止。我国台湾地区对该理论的研究较大陆早一些,比较代表性的有姜世明的《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具体化义务探析》,他认为:“具体化义务主要是指对于当事人事实主张应符合具体化之要求,亦即关于事实上之陈述应对于细节加以剖析,该事实主张应被特定地陈述之谓。”大陆地区对该理论的研究主要是对“具体化义务”这个上位概念进行定义,虽然具体描述有所不同但是基本上在具体化定义方面都是遵循德国对于该理论的定位,跟台湾学术界对该概念的定义较为一致,是指当事人就其主张、抗辩应当尽可能详细、具体的陈述。而在讨论起内涵方面与日本学者较为一致,包含两个方面,即一个是事实之具体描述,另一个是射悻式和捏造式陈述之禁止。综合各种学说,笔者认为主张具体化应该定义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就其主张所依据的要件事实应该详细具体地陈述或者说明。其内涵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当事人对其主张所依据的要件事实的陈述应该详细具体,不能仅为抽象式的陈述。第二,当事人为其主张所为之陈述不能为射悻式或者捏造的陈述,还应该提供一定的线索或依据。这样就可以兼顾主张具体化的本原,又可以从解释的角度对主张具体化理论后来发展的成果囊括进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