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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三农》:农会制度保障农民权益

【摘要】:对于在企业内侵犯了农民的合法权益,或者说发生了纠纷,可以提请“农会”来解决;每一个经济组织需要在“农会”进行登记,且每个季度需要接受“农会”的生产、安全、审计等监督,[16]以全方位的保障组织及其成员的权益,对于不符合监督标准的企业或组织,须及时责令改正,情况严重者,“农会”可采取“强制措施”。

1.经营模式

在以美国有限公司为基础而培育出新型农村经济组织后,可以具体引入美国LLC制度中的成员经营和经理人经营模式。所谓成员经营模式:组织中每一成员都享有在企业中的同等权利,若出现对一些管理事项有异议的情况,应按照成员多数决的方式,避免资本多数决情况的发生;其次,在涉及企业章程协议修改问题上,或者非日常经营管理范围内的行为时,须经成员的一致同意。

所谓经理人经营模式:每一位经理在处理企业管理问题上权利是平等的,若产生异议的事项,应按照多数决的方式来解决争议的问题;涉及处置企业资产问题或者企业性质变化(如分立、合并等)时,需要由经理人一致同意。成员经营模式体现了民主化管理,克服了资本多数决的弊端,很好地保护了农民的切身权益;经理人经营模式可以克服组织在管理人上选择的局限性,如可以聘任社会上的企业家来进行更科学、更专业化的管理。[14]

2.明确土地使用权界限

近年来,农村土地不断被城市所压榨,导致农业产业经济没有太大突破。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对农业产业的需求是巨大的,这就需要加大对农村产业的发展。首先,政府不能随意地征收征用农村土地,导致农村劳动力无劳可作,虽说能得到一定程度上的补偿,但从长远来看,会使地方经济组织趋于消亡,农业生产也将停滞不前。其次,中央要明确农村土地使用权的界限,采取登记使用制度,使用权归于具体的农村经济组织,其中的每一个农民成员也是土地的所有者,无使用权的其他组织、集体或个人不得使用农村土地。采取经济组织土地登记制度的好处可以很好地保护土地的使用权,防止土地的被滥用,亦可使农户获得归属感,调动其积极性。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的规范管理,以防止土地的性质和用途被改变,例如防止城市资本进入农村假借土地流转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农民的利益。

3.农村经济组织的反垄断认定

由于农业领域的特殊性,农业生产者和组织进行联合,可以促进各方面效率,使生产经营活动合理化;可以提供给农业生产者关于市场趋势、消费者选择喜好和农业技术的最新信息;也能促使农业生产者能与销售、加工集团处于同一水平地带上,从而获得更好的市场交易谈判结果。我国《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本法。此条对于农业产业的豁免,对于推进农业领域的经济发展有极大的意义。但此条款规定得过于原则,在实践中的认定就会出现适用不当问题,因此有必要对其中的生产者与农村经济组织加以明确的细化,可很好地指导农业生产者和经济组织进行农业生产活动,也可防止在农业生产中并不属于农村经济组织或农业生产者的主体打着反垄断条款的擦边球进行营利活动。首先,关于农业生产者,既可以是农村经济组织中的成员,也可以是依法进入农村进行生产活动的个人,但必须是在农村以个人的名义从事初级农产品的生产的基础上,进行的加工、运输、销售等活动。这可以促使更多的人从事初级农产品的生产,巩固农业领域的基础,亦可防止假借从事农业活动进行盈利活动的个人。其次,对于农村经济组织,不可作太过宽泛的理解,以防止发生背离此条款制定的宗旨。应从以下几点考虑:(1)强调组织的合作性,目的要为了整个组织的利益;(2)就成员资格而言,可以以外部投资设立公司企业型组织,在农村进行生产活动,但必须吸纳一定的农民成员作为管理者,不能否定农民在组织中的管理作用;(3)应实行民主管理,无论投资股份或出资的多少,基本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度,不允许出现持股多数决的情况发生,防止少数人控制企业情况的发生;(4)就经营方式而言,建议法律规定,经济组织与非成员之间的交易不能超过最多50%的比例,以防止经济组织成为其他组织的中间商。总而言之,反垄断法的豁免价值取向是为了维护作为弱者的农民的根本利益,满足农民的生产生活需要,而不是非农村的营利性组织,但立法需明确界定此条款的边界,以防止混乱情况的发生。[15]

4.以农村产业化龙头带动经济组织的发展

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中指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重要主体,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关键。因此,在农村产业的发展过程中,每个农村地区需要发展出有本地特色的农业产业,以此为依托,带动本地区的农业发展。这就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对于依托本地区特色农业而组建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业产业,可在税收优惠上给予一定的优惠。其次,在其制造、运输、交易的过程中,开启一定的绿色通道,防止外部势力阻碍其生产的情况发生。在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得较好的华西村、南街村,都是建立了公司型组织,使集体经济规模化,从而很好地联系了分散的农户,实现了土地的集中化、生产专业化,很好地带动了周边农业产业的发展。在农村地区形成了具有一定规模的经济组织后,就需要一个靠得住的组织来实现市场经济下的公平竞争,拥有“工会”性质的“农会”就应运而生,由农民和专业人士自愿联合组建农会,以更好地维护农民的权益。对于在企业内侵犯了农民的合法权益,或者说发生了纠纷,可以提请“农会”来解决;每一个经济组织需要在“农会”进行登记,且每个季度需要接受“农会”的生产、安全、审计等监督,[16]以全方位的保障组织及其成员的权益,对于不符合监督标准的企业或组织,须及时责令改正,情况严重者,“农会”可采取“强制措施”。例如在一段时间内,限制其销售路径、原材料的进口等,来迫使其进行改正。于此,在农村龙头企业和“农会”的带领下,可以有效地带动农村经济的发展,联合农民,集中土地,进行规模化生产,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以此适应不断加剧变化的市场经济形势的竞争,来从实质上解决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