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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生态利益:改变育种激励与保护模式

【摘要】:正如上文所说,为了保护植物多样性,我们要么改变DUS标准对育种者的激励,要么不采用UPOV的保护模式,要么改变高产品种对农民的激励。如此一来,不采用UPOV的保护模式就变得更为可行。除此之外,植物品种保护机制不应该是一项单独的立法。

生态环境的保护是我国当前立法中所重点强调的,无论是民众还是立法者都对生态环境问题颇为关注,但这种关注可能更多地集中在环境污染的问题上,人们长期以来忽略了对生物多样性(特别是植物多样性)的保护。这也就不难解释为何一些研究成果更加支持UPOV1991版本的引入。事实上,相比发达国家,我国的国土面积更广生物资源更为丰富,也有着更重的人口压力,对植物品种的保护不能导致植物的同质化,因为它将带来更大的粮食安全风险。而由于DUS标准对育种者的激励,以及高产品种对农民的激励,都可能促使传统的植物品种被逐渐地淘汰。人们不能只关注动物品种的多样性保护而忽视了植物品种的多样性保护。正如上文所说,为了保护植物多样性,我们要么改变DUS标准对育种者的激励,要么不采用UPOV的保护模式,要么改变高产品种对农民的激励。实际上,在市场经济的前提下,第一种和最后一种方法都难以实现保护植物多样化的目的,因为更多的经济利益将促使人们去做能带来更多经济利益的选择。如此一来,不采用UPOV的保护模式就变得更为可行。事实是,假如我们不去给予育种者那么强大的垄断权,并限制植物品种的推广,那么植物同质化的结果可能永远不会出现。

我们必须清楚的是,育种者的研究并非是从零开始的,它的基础有赖于农民几千年来的辛苦劳作。同时植物品种的保护从来也不是人类世界的唯一目的,虽然制度经济学派对产权学说推崇备至,一些伦理要求的实现同样是人类所热切期望的。因此,一种产权和伦理上的结合是必不可少的,这种结合将集中表现在法律伦理之中。

除此之外,植物品种保护机制不应该是一项单独的立法。因为植物品种只是所有生物资源的一个子集,而CBD涵盖了所有的生物资源。因此,诸条约间的协调同样是相当重要的,对我国而言尤为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