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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种者利益过度关注的问题解析

【摘要】:[26]因此,植物品种保护必须旨在实现一种利益的最大化,这将意味着利益衡平始终是植物品种保护所面临的问题,只关注育种者权利不关注农民的权利毫无疑问是错误的。但我们必须认识到,发展中国家在PVP体系中发挥的作用是相当有限的,无论是在创新方面还是在新品种的接受方面。

首先,知识产权持有者与他人的利益冲突,自知识产权法出现以来就必须面对,[23]他们之间是一种利益平衡的关系。这种平衡,用结果主义者的话来说,就是实现帕累托最优;用博弈论者的话来说,就是在博弈中实现合作。[24]但实际上,自《垄断法规》颁布以来,这种帕累托最优从未实现过,博弈中的合作也是时断时续的。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一直是个棘手的问题。在美国曾有公民的知情权与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如何衡平的争论。而且将著作权视为一种“天赋之权”的国家也仅限于法国、德国等少数国家,[25]将全部知识产权都视为天赋之权的国家并不存在。学者Andrew Alexandra与Adrian Walsh非常恰当地指出,植物品种保护没有自然权利基础,PVR立法所依据的唯一理由就是结果主义,而这取决于从立法中获得的社会利益大于它的社会成本,而且比任何可行的替代方案都要大。[26]因此,植物品种保护必须旨在实现一种利益的最大化,这将意味着利益衡平始终是植物品种保护所面临的问题,只关注育种者权利不关注农民的权利毫无疑问是错误的。

其次,育种者权利保护与生态保护之间的冲突。育种者权利将很可能导致生态一致化,这是UPOV的DUS(植物新品种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标准所产生的必然结果。自绿色革命以来,人们开始认识到,一致化的生态环境是相当脆弱的,它既无力承受病虫害,也难以承受复杂的自然灾害。巴西的塞拉多以及一些半干旱地区的经验表明,一个强大的公共种植及其推广将产生令人生畏的结果。[27]过去的几十年间,绿色革命确实带来了更多的粮食产量,但它却没有解决饥饿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绿色革命比过去更难带来产量的增加。

再次,PVP(植物品种保护)所能带来的经济实效可能并不如一些发展中国家想象得那么高,这主要是由于发展中国家有着大量的农村人口,较为落后的农业生产方式,丰富的生物遗传资源以及落后的技术水平。PVP制度可能并不会更多地引入外国的植物新品种,鉴于植物品种的地域差异,将毫无疑问地限制国际植物品种的交换,经验证据几乎没有支持PVP会促使植物品种国家交换的观点。[28]这样一来,PVP可能更多地涉及一个投资的问题而非一个贸易的问题。但我们必须认识到,发展中国家在PVP体系中发挥的作用是相当有限的,无论是在创新方面还是在新品种的接受方面。因此,发展中国家的PVP体系的作用可能是更多地促进本国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对植物品种产业的投资。显然,就经济利益的促进而言,知识产权可能并不一定是个好主意。赞助系统往往也会实现这一目的,[29]当然这涉及经济利益的衡量问题。但没有证据表明赞助系统带来的社会收益会明显低于知识产权系统带来的社会效益,恰恰相反,相当多的证据表明专利法的保护很可能是过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