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保护植物品种需依据ARIPO法律规定拒绝专利

保护植物品种需依据ARIPO法律规定拒绝专利

【摘要】:虽然非洲诸国很少加入UPOV,但UPOV显然成为非洲很多国家进行植物品种保护的依据。这一义务的承担显然与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的要求不符,ARIPO赋予成员国自由地基于国内法律规定拒绝专利的授予。该法案要求各成员国采纳该示范法的标准建立本国的生物资源保护法律。[20]究其原因,在于非洲国家的普遍贫困。

虽然同样作为发展中国家,但非洲诸国并没有像印度一样在植物品种保护的问题上存在那么大的争议,特别是在“是否需要给予育种者一个垄断权利”的问题上。虽然非洲诸国很少加入UPOV,但UPOV显然成为非洲很多国家进行植物品种保护的依据(无论是主动地还是被动地)。[17]最令人惊讶的是,非洲知识产权组织(下文简称OAPI)成员国同意在1999年修订班吉公约,这一条约要求成员国遵守UPOV1991版本,这意味着一些最不发达的国家将承担植物品种保护的最严格义务(OAPI的17个成员国中有13个成员国被认定为最不发达国家)。这一义务的承担显然与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下文简称ARIPO)的要求不符,ARIPO赋予成员国自由地基于国内法律规定拒绝专利的授予。[18]同样,它也不符合非洲统一组织在1998年通过了《关于农民和育种者的社区权利以及控制利用生物资源示范法》。该法案要求各成员国采纳该示范法的标准建立本国的生物资源保护法律。[19]它明确表示,生物资源或相关知识的接受者不能申请任何排他的知识产权。

虽然非洲国家受到了UPOV的强大影响,但没有一个国家给予植物品种以专利权保护,而且迄今为止,也很少有国家为此建立了一个可操作的专门制度。[20]究其原因,在于非洲国家的普遍贫困。尽管如此,一些国家,诸如肯尼亚和坦桑尼亚,还是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善的植物品种保护制度。就肯尼亚而言,拟议的工业财产法案修正案明确拒绝了植物品种的可专利性,尽管它提供了植物品种和生物技术加工产品的部分专利,同时新的肯尼亚法案还要求,必须保护当地社区和原住民在生物多样性方面的财产权,更广泛地处理遗传资源的管理,并指出必须为肯尼亚人民的利益而采取行动。[21]肯尼亚的相关法案虽然没有像PPVFR一般充满了争议和妥协,但它仍然拒绝选择对任何一方进行更高程度的保护,并在一些问题上站在了农民的一边。

就坦桑尼亚而言,育种者权利的保护主要体现在《植物育种者权利法案》(下文简称PBR)之中。这一法案诞生于2002年,它强调农民利益和育种者利益的平衡。例如,在其第22条(c)中要求关注生物多样性起源,第57条第1款中要求该法案的实施不能影响农民平等地分享和获取传统品种的权利。但这种平衡在2012年的PBR中被打破了。这是因为ARIPO在2014年4月决定采纳UPOV1991版本,作为ARIPO的第一个成员国,坦桑尼亚被迫修订了PBR。2012年的PBR强调了育种者的权利,削弱了农民的权利。在其第9条(d)、第2条(d)中,农民的利益不再被提及,相反在其第48条第3款中,要求建立植物育种者的“权利发展基金”。[22]这一修订是好是坏仍然不甚清晰,但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过度忽视农民的利益,很可能是不正确的。坦桑尼亚有着大量的农村人口,他们相当贫困,挣扎在温饱线上,新的PBR意味着农民种植成本的增加,这显然不利于该国粮食问题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