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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私人种子公司对PVP规定的影响及利益协调问题

【摘要】:[16]表一展示的是印度的私人种子公司对PVP的反应。C.S.Srinivasan指出,印度企业对PVP中保护农民利益的条款深恶痛疾。表1Impact of PVP on Private Seed Companies表2Impact of PVP on Crop Portfolio of Private Companies毋庸置疑,在印度,农民的利益和育种者的利益没有得到有效的协调,PPVFR引起了双方的不满。

尽管依据TRIPS,印度在2001年就通过了《植物新品种保护与农民权利法》(下文简称PPVFR),但该国的植物品种保护仍然是一个远未解决的问题。其原因在于印度国内对于“是否要给予植物育种者一种垄断权利”存在巨大的争议,在印度广大的乡村,反对的声音要远远强过支持的声音。从1966年的种子法到1970年的专利法都是如此。因此,从草案到正式法案,一种与非垄断权妥协的精神始终萦绕在植物品种保护周围。这就导致PPVFR相较UPOV,更关注了农民和社区的利益。在该法案的第六章里就明确规定了一些农民享有的权利,包括保留种子的权利(并允许将其用于播种、交换、分享或出售);从保护遗传资源的贡献中获得报酬的权利;以及当种子无法达到预期效果时对育种者求偿的权利。[11]它“认识到农民对植物品种保护所做的贡献以及相关权利”[12]。这一认识无疑超越了UPOV。[13]当然,法案在植物品种的保护对象、保护期限、保护标准方面以及GURT技术的禁止使用方面确有独特的创新,囿于篇幅所限,本文不再赘述。[14]

但遗憾的是,PPVFR给予农民利益的保护仍然是相当有限的。对农民而言,PPVFR虽然认识到并承认了农民的权利,但这种权利一方面是相当模糊的,另一方面是难以实现的。因为该法案第六章所称的农民权利无疑需要登记和证明,而这对于印度农民来说是难以实现的,况且即便他们进行了登记和证明,农民的品种也往往不符合该标准所称的特殊性、均匀性和稳定性。由是,农民们转而采取“私力救济”的方式来实现自己的权利。例如,印度北方邦西北部的Garhwal地区的农民发起了“保留种子运动”,他们选择自由地与其他地区的农民交换他们收集的种子,而不是去购买那些被知识产权保护了的种子。喀拉拉邦Pattuvam村的农民则采用生物登记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它涉及一个登记簿,在该登记簿的开始,他们声称没有任何关于生命形式的垄断声明将被居住在这一地区的人们所接受。[15]

对农民利益的保护不周并不意味着,PPVFR能够被育种者所认同。事实上,学者C.S.Srinivasan对印度24家私营种子公司(其销售额占总量的64%)的调查结果显示:育种者对这项立法普遍缺乏热情,植物品种的保护可能只会对它们在研究资料和在植物育种上的支出产生非常有限的影响。[16]

表一展示的是印度的私人种子公司对PVP(植物品种保护)的反应。但令人遗憾的是,这种反应是相当冷淡的,PVP只是在研究的投入上和非授权行为的预防上对大多数公司产生了影响,印度立法者所希望的激励私人种子公司的目标并没有实现,在这24家公司中,只有3家公司有更强的投资信心。表2反映的是PVP对这些公司作物组合的影响。普遍看来这种影响是令人失望的,除了蔬菜玉米外,作物组合并没有发生明显的变化。这些公司声称只有明确了PVP有效实施的可能性后,才会考虑改变作物的组合。但表1的统计数据似乎表明,公司对于PVP的有效实施不抱希望。C.S.Srinivasan指出,印度企业对PVP中保护农民利益的条款深恶痛疾。一些公司认为对农民利益的保护源自一种“对农民生物遗传资源保护贡献的误解”。

表1 Impact of PVP on Private Seed Companies

表2 Impact of PVP on Crop Portfolio of Private Companies

(注:表1和表2均来自于Plant Variety Protection in Developing Countries一文)

毋庸置疑,在印度,农民的利益和育种者的利益没有得到有效的协调,PPVFR引起了双方的不满。除了上述原因外,这种不满还基于以下共同的事实:其一,双方要想依据这一法案获取保护,必须经历相当复杂的程序,而印度的执法和司法效率都相对较低;其二,旨在奖励农民作为自然保护者的利益分享条款,这将一定程度上减少企业的收益,但基于登记和证明的缘故,这些收益可能无法被农民获得;其三,农民将被要求给予育种者更多的价金,但这些价金由于侵权行为的大量存在以及诉讼成本的相对高昂,难以被育种者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