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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和非洲植物品种保护经验

【摘要】:长期以来,对植物品种的保护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在知识产权协定和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出现之前,国际上倾向于否认植物新品种的可专利性。[8]印度、非洲诸国与中国的相似点在于:农业生产仍然是一个重要领域;农民数量仍旧占据国家人口的多数;传统的生物遗传资源丰富却又缺少保护。[9]因此,从“形式”的角度上看,[10]印度和非洲的经验可能更适用于我国。

长期以来,对植物品种的保护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在知识产权协定(下文简称TRIPS)和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下文简称UPOV),出现之前,国际上倾向于否认植物新品种的可专利性。虽然一些国家和地区在20世纪对植物新品种进行了保护,[5]但普遍将其视为专利权的情形并不存在。[6]UPOV1991的出现似乎改变了这一点,它意味着类专利性的保护而非其他保护,将更容易被“国际上”的其他国家所接受。

但倘若我们将视线放得更远些,就会发现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远非铁板一块,大量的争议切实存在于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之间。诚如上文所言,知识产权法缺乏一个明确的伦理学基础,因此它更容易受到公共政策的影响。[7]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国际交易中往往处于优势地位,因此他们更加强调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发展中国家则正好相反。

由是,拒绝给予育种者更强的知识产权保护乃是出自发展中国家本国的公共政策考虑。在实践领域里“植物品种保护与赋予生物品种专利权利一样具有威胁性,同时也表明了对当地社区农业权利的攻击”。[8]印度、非洲诸国与中国的相似点在于:农业生产仍然是一个重要领域;农民数量仍旧占据国家人口的多数;传统的生物遗传资源丰富却又缺少保护。这些状况与发达国家第一次采用UPOV时的状况迥乎不同,也与发达国家(特别是欧洲诸国)当前的状况存在相当程度的差异,事实上,如今的欧洲诸国更关注植物品种权利申请上的一些细节问题,是否要给予育种者一项专利权保护已经不是一个值得争议的问题了。[9]因此,从“形式”的角度上看,[10]印度和非洲的经验可能更适用于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