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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续期论:用益物权的必要性与公平性

【摘要】:根据用益物权的基本法理,在他人所有的土地之上设置用益物权,应当支付对价。倘若一律都无偿续期,对高价买房者而言显失公平,还会加剧市场的投机行为。[28]对于无偿续期论者的观点,有偿续期论者也进行驳斥。而续期则代表继续使用国有土地,倘若不缴费,使用权就丧失正当性基础,因此,必须坚持有偿续期。

1.有偿续期观点概述

有偿续期论者主张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根据用益物权的基本法理,在他人所有的土地之上设置用益物权,应当支付对价。如果使用权人续期不付费,用益物权就失去正当性基础。[26]渠涛教授则从土地财政的角度入手,他谈到对于自然资源的利用,国际通行做法都不是“免费”或者“免税”的,[27]况且土地收入又是我国财政收入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地方政府多依此来维持运转。倘若无偿续期,就相当于切断了地方财政命脉,地方政府将难以为继,最终还是民众自己吃亏。王利民教授则从公平原则着手,提出无偿续期不符合市场经济公平原则。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越久,则土地出让金越高,房价也越高。倘若一律都无偿续期,对高价买房者而言显失公平,还会加剧市场的投机行为。[28]

对于无偿续期论者的观点,有偿续期论者也进行驳斥。张力教授提出,根据“自动”一词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意思,无法得出“自动续期=无偿续期”。[29]渠涛教授对孙宪忠教授的观点提出质疑,他认为法律的基本价值是追求公平,“人民土地人民用,并不代表无章可循地随意滥用,这不是所谓‘国家私权’,而是行政权的正常行使”。[30]法律问题不同于政治问题,不能将二者混同。至于说国土部提出的“两不一正常”措施,事实上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31]只是国土部针对下级机关提请的特定事项给出的指导意见,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能反复适用。

2.有偿续期观点评析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利用国家所有的土地构筑房屋,基于等价有偿原则,当然需要支付对价。使用权届满后,倘若使用权人不续期,使用权就归于消灭。但从物理上而言,房屋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依附在土地上。所以,使用权人必须续期。而续期则代表继续使用国有土地,倘若不缴费,使用权就丧失正当性基础,因此,必须坚持有偿续期。

但续期收费也应立足于基本国情,合理设置收费标准。任何法律或者政策的制定都需要考量社会效果,民众接受度的高低也是评价法律或者政策优劣的标准。如果法律或者政策在制定之前做过充分调研,能反映国情民意,内容公平公正,就不会产生太多争议。同理,如果续期收费标准在民众的承受度内,即使有偿续期,民众也不会有太多的抵触心理,续期方案依然能平稳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