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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地理标志制度:法治三农(第10卷)

【摘要】:地理标志制度应当包括地理标志的定义、地理标志的申请主体和使用主体及其权利与义务、地理标志申请条件和认定程序等内容。地理标志商标权人的义务,同样是要区分注册者和使用者。在认定过程中建立起健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质量标准制度,将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质量控制与管理纳入制度建设的内容中。

地理标志制度应当包括地理标志的定义、地理标志的申请主体和使用主体及其权利与义务、地理标志申请条件和认定程序等内容。

1.定义与权利主体

地理标志的定义,可以延续目前商标法中对地理标志的定义,即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现有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应当划归地理标志,无须单独为农业初级品设置一个特殊的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的申请主体,包括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中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换句话说,不应当由自然人申请地理标志。申请主体应当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且有能力监督和管理地理标志及其产品和服务,还可以为地理标志产品或服务生产、加工、营销提供指导服务。而使用主体,原则上应当与现在的规定一致,即符合申请主体提出的标准的其他主体均可以使用。

2.权利与义务

地理标志商标权人的权利,应当区分商标注册者和使用者的权利。地理标志注册者有权禁止并非产于地理标志所标示的产地,不具有地理标志所代表的品质;并非使用地理标志所证明的原料、制造方法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商品上使用地理标志,并依法追究其侵犯证明商标权利的责任。地理标志使用者有权使用地理标志注册者注册的地理标志,但应当明确表明其为“地理标志”而非以地名命名的商标。

地理标志商标权人的义务,同样是要区分注册者和使用者。注册者应当监督和管理地理标志及其产品和服务,并在有需要的情况下为地理标志产品或服务生产、加工、营销提供指导服务。而使用者应当遵守注册者提出的要求,严格按照标准生产产品和提供服务,并规范使用地理标志。

3.申请条件和认定程序

地理标志申请条件和认定程序,可以结合现有地理标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申请条件。地理标志的申请条件应包括:申请的地理标志只能由地理区域名称和该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构成;该商品或服务应当存在限定的生产或服务区域;该商品或服务的生产或服务方式或其品质应当有独特性,并且上述特色应当与当地独特的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因素有关;该商品或服务的产地环境、产品质量或服务内容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地理标志的认定程序可以为:由申请者向其所在地省或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之后由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资料是否完整,并移交给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由其初步认定。符合条件者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交给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作最终审查,并公告审查通过者,授予其相关证明材料。

在认定过程中建立起健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质量标准制度,将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质量控制与管理纳入制度建设的内容中。首先,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来源地、范围和自然环境等方面要建立专门化和统一化的质量标准。其次,确定农产品质量的技术指标,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加工和生产阶段,对其的技术流程和加工处理进行严格化和规范化的设定,内容要涵盖农产品传统生产工艺、卫生安全和设备生产等内容。最后,建立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质量准入制度,对各项指标进行严格审查,成立专门化的质量检验部门,提高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质量,加快法律保护建设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