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转变地理标志制度的立法模式

转变地理标志制度的立法模式

【摘要】:我国目前没有“商业标志法”,商标和其他商业标志相关制度集中于商标法。作为一种知识产权,结合我国目前地理标志以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形式纳入商标法的规制范围,地理标志以商标法保护已经有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另外,在将地理标志制度主干纳入商标法后还应当明确,地理标志是应当作为证明商标还是集体商标。

目前国际上地理标志管理规制有以下五种立法模式[15]:以法国为代表的专门立法模式,制定专门的地理标志法,法国在1919年颁布的《原产地名称法》正是专门对原产地名称的独立规制,做到全方位保护;以美国为代表的,在商标法中用商标注册保护模式来保护地理标志;以德国为代表的,在商标法中既运用集体商标制度又专门设置地理标志制度来保护地理标志;以日本为代表的,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以西班牙为代表的混合立法模式,在商标局之外另设地位独立的原产地名称局,相关当事人可以按自己的需求进行选择保护地理标志的机构。

上述立法模式,相比来说专门立法模式虽然会让地理标志保护制度较为明晰,但短期之内并不一定会收到较为满意的结果,反而容易导致行政权力过多介入市场竞争阻碍市场公平竞争。而以商标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地理标志相对简便,会达成相对可观的效果。对于我国目前来说,以商标法为主,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为辅立体化保护地理标志是较为适合的。我国目前没有“商业标志法”,商标和其他商业标志相关制度集中于商标法。作为一种知识产权,结合我国目前地理标志以证明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形式纳入商标法的规制范围,地理标志以商标法保护已经有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另外,在将地理标志制度主干纳入商标法后还应当明确,地理标志是应当作为证明商标还是集体商标。集体商标,强调的是商标的集体性,即一个集体的商标,它具有一般商标的识别功能,其识别的对象是商品或服务的主体。[16]而证明商标强调的是商标指代商品的品质保证功能,这与地理标志标示产品的地理来源和产品所特定的品质及声誉的作用相符。[17]因此,以证明商标模式对地理标志保护较为恰当。若认为地理标志或证明商标的内容在商标法内过多会造成商标法体量增大,可以采取制定配合商标法实施的行政法规,例如制定《地理标志认定管理条例》等。当然,修改现有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与管理办法》也不失为一种更简单有效的方式。[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