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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制度的完善

【摘要】:农产品地理标志制度的完善,应当由原有的“双轨制”保护的立法模式转变为商标法保护的单轨模式,在定义、主体、申请条件、权利义务等方面进行具体的规制,并进一步明确政府的职能。地理标志保护涉及的产品主要是农产品,因此地理标志是涉农的知识产权。如何解决农产品地理标志在当下适用的问题,如何对该制度进行完善使其可以在法律层面上为农产品的保护以及“三农”的发展提供制度支撑,是“三农”法治研究中值得探讨的问题。

汪宇京 肖 汉[1]

(西南大学法学院 重庆 400716;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重庆 401120)

摘 要: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运用,不仅可以起到宣传和推广的作用,给经营者带来更多商机和利益,也可以在消费者进行选择时提供引导,帮助消费者选择质量上乘的农产品。然而目前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实践运用情况却并不乐观,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采取“双轨制”保护的模式,非但没能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反而造成了行政权力运行的混乱,为使用者和持有人带来困扰,进而导致消费者认知度低、认同度不足、浪费行政资源等后果。农产品地理标志制度的完善,应当由原有的“双轨制”保护的立法模式转变为商标法保护的单轨模式,在定义、主体、申请条件、权利义务等方面进行具体的规制,并进一步明确政府的职能。

关键词:农产品地理标志;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单轨保护

农产品地理标志是地理标志的下位概念。地理标志是由TRIPS协定首次提出,其规定:“地理标志系指下列标志:其标示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某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TRIPS协定中所指地理标志是一种不仅能够指向特定国家、地区或地方,还能表明商品产地对其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的决定作用或影响的标志。单纯标示商品产地或仅能证明商品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的商业标识不属于TRIPS协定中所指地理标志。[2]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将地理标志定义为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地理标志保护涉及的产品主要是农产品,因此地理标志是涉农的知识产权。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李建昌局长指出:“农产品地理标志在服务“三农”、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面挥了巨大作用。”[3]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对于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推动新农村建设、引导消费者选择等均有所裨益。如何解决农产品地理标志在当下适用的问题,如何对该制度进行完善使其可以在法律层面上为农产品的保护以及“三农”的发展提供制度支撑,是“三农”法治研究中值得探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