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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主导,市场配合,政府监督的保险运作模式

【摘要】:二是政府主导模式,即政府通过强制保险、半强制保险等形式直接提供农业巨灾再保险。三是公私伙伴合作模式,指政府和保险公司分工协作,共同承担责任的农业巨灾风险管理模式。并通过建立政府主导的再保险机制,由政府承担实际赔付率超过保险机构承保赔付率的差额,避免保险机构因一次农业巨灾赔付陷入破产窘境。同时,要促进政府与市场相互配合。

不同国家农业巨灾保险的运作模式不同。总体来讲,农业巨灾保险运作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商业化运作模式,即由商业再保险公司依法或自愿对因农业巨灾造成的损失承担赔付责任。二是政府主导模式,即政府通过强制保险、半强制保险等形式直接提供农业巨灾再保险。三是公私伙伴合作模式,指政府和保险公司分工协作,共同承担责任的农业巨灾风险管理模式。事实上,即使是在采用商业化运作模式的国家,如法国,政府也会采取一些政策支持,实行低费率与高补贴相结合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优惠政策,给予农户高达50%~80%所交保险费的补贴比例。

无论在哪种运作模式中,政府都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我国农业巨灾保险的运作模式选择也应将政府置于主导地位并发挥监督作用。第一,建立完善的风险分散体系需要政府统筹:从法律制度构建到政策调整、到具体制度运行安排以及农业巨灾风险基金的构建,都需要政府发挥统筹作用。第二,提高参保主体投保积极性需要政府引导:通过保费补贴等途径降低参保主体参保压力,增强参保主体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参保主体投保积极性,扩大参保主体基数,才能有效分散风险。第三,提高保险机构承保积极性需要政府支持:通过对保险机构管理费用补贴、给予保险机构承保农业巨灾保险的税收优惠,降低保险机构承保农业巨灾保险的成本。并通过建立政府主导的再保险机制,由政府承担实际赔付率超过保险机构承保赔付率的差额,避免保险机构因一次农业巨灾赔付陷入破产窘境。第四,农业巨灾保险,涉及参保主体的基本生存保障问题,需要政府对其运行全程监督。同时,要促进政府与市场相互配合。政府仅是给予参保主体或保险机构一些鼓励措施促进投保和承保,而保险机构在农业巨灾保险的险别确定、受灾损失计算等具体工作上更有经验。保费的收取、赔付的发放等具体运行方面的工作,保险公司通过这些年的发展业已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运行体系,所以在风险分散机制构建时,要注意发挥市场的作用,通过整合和利用现有资源,提高农业巨灾保险市场运作活力,建立“政府主导,市场配合,政府监督”的农业巨灾保险的运行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