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我国农业巨灾保险: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投保模式

我国农业巨灾保险: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投保模式

【摘要】:事实上,各个国家在农业巨灾保险的投保模式上,也都进行了相应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基于农业生产承担生活保障作用的参保主体,本身缺乏风险分散意识,难以意识到农业巨灾保险的价值所在,不会主动参与投保,应对其实施强制型的投保模式。

尽管农业巨灾发生频率低,但不同地区,受灾频率仍存在区别。受灾概率小的地区的参保主体往往带有侥幸心理,并不愿意和受灾概率大的地区的参保主体一起分担农业巨灾风险。因此,在自愿投保的模式下,并非所有农户都愿意参加农业巨灾保险。但是,根据大数法则和风险分散原则,要避免风险集中,需要足够多的单位进行同时投保。完全的自愿参保是不符合农业保险发展的客观规律的。[7]所以确保农业巨灾风险的有效分散,就必须配置相应的强制性规定,保证参保主体基数。事实上,各个国家在农业巨灾保险的投保模式上,也都进行了相应的强制性规定。美国《农业保险修正案》中规定,农户如不参加政府农作物保险计划,将不能享受政府的其他福利计划;日本的《家畜保险法》规定,对特定保险范围的项目如农作物、牲畜等总和达到一定生产或经营规模的农户实行强制保险

那么我国应该采取何种强制性的投保模式?是否所有从事与农业生产有关的人或组织都必须参加投保?笔者认为,农业巨灾保险的参保主体根据农业生产对参保主体的作用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农业生产承担生活保障作用的参保主体,比如农户、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二是农业承担经营营利作用的参保主体,比如其他农业企业。农业巨灾保险针对的是从事农业生产,在经历巨大灾害,收入遭受重大打击又无力分担风险且无分担风险意识的人,其作用在于分散农业巨灾给参保主体带来的损失,保障参保主体在遭受农业巨灾时最基本的生存要求。所以,基于农业生产承担生活保障作用的参保主体,本身缺乏风险分散意识,难以意识到农业巨灾保险的价值所在,不会主动参与投保,应对其实施强制型的投保模式。基于以经营营利为目的进行农业生产的参保主体,本身具有良好的风险分散意识,比如,通过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方式阻断风险,通过投保商业险来分担风险,通过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免除违约责任,这类参保主体自身往往具有良好的风险分散机制和一定的风险应对能力,故对此类参保主体可以采取自愿型的投保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