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发达国家农业巨灾保险制度的启示

发达国家农业巨灾保险制度的启示

【摘要】:可以说,完善的立法对各国的农业巨灾保险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农业巨灾保险低保费、高赔付导致保险机构不愿承保与高保费导致参保主体不愿投保的矛盾需要政府协调。美国、法国、日本在其国家的农业巨灾保险立法都有关于巨灾的范围、保险风险、保险费用、合理的准备金、保险费补贴的有关规定,大大提高了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

1.完善的法律是前提。在促进农业巨灾保险发展这个问题上,法律具有不可替代性。早在1900年,法国的《农业互助保险法》(AMA)就规定洪灾旱灾等巨灾风险由政府和社会来承担;美国1994年修订的《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明确了联邦作物保险公司对旱灾、洪涝、其他自然灾害或漏播作物造成的损失提供巨灾风险保险;日本1929年、1938年的《家畜保险法》《农业保险法》,尝试建立农业巨灾保险制度。可以说,完善的立法对各国的农业巨灾保险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2.政府的主导地位是关键。农业巨灾保险低保费、高赔付导致保险机构不愿承保与高保费导致参保主体不愿投保的矛盾需要政府协调。美国、日本在风险分散模式上分别采取政府主导模式和公私伙伴合作模式确保政府对农业巨灾保险的支持,事实上,即使是在采用商业化运作模式的法国,政府也会采取一些政策支持,实行低费率与高补贴相结合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优惠政策,给予农户高达50%~80%所交保险费的补贴比例。

3.政府与市场相互配合是必然选择。具体的保费的收取、赔付的发放都由保险公司负责;具体的险别选择、受灾情况考察等具体工作都需要拥有成熟运作经验的保险机构具体实施。政府主导模式的美国也允许并要求私人保险公司承担联邦农作物保险责任。政府与市场的分工定位,直接关系着本国农业巨灾保险的发展速度与发展质量,只有符合本国国情,才能对农业巨灾保险发挥积极作用。

4.关键问题要做出明确规定。美国、法国、日本在其国家的农业巨灾保险立法都有关于巨灾的范围、保险风险、保险费用、合理的准备金、保险费补贴的有关规定,大大提高了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