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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生态权益保护及法律措施

【摘要】:同时,由于农民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在制定具体规定时,要充分考量对农民生态权益所造成的影响,争取将农民的生态利益放在优先位置。除此之外,还应该制定相应的配套法律措施和制度用以防止农民生态权遭受损害和事后救济。例如,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制度,用于公民的生态权益遭受侵害时的救济。如此,生态权及其保护均于法有据,农民的生态权益便能因此而得到有效保护。

1.明确立法指导思想

长期以来,我国深受城市中心主义思想的影响,导致城市集中了各种优势,而农村在经济发展和环境治理方面则均处于落后的状态。为了改变这种现状,以落实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乡村振兴战略,有必要树立以人为本、城乡一致、可持续发展的立法思想。在立法的过程中,立法者要以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为目的,[8]紧密结合农村实际来制定法律,同时衔接好法律之间的关系,避免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同时,由于农民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在制定具体规定时,要充分考量对农民生态权益所造成的影响,争取将农民的生态利益放在优先位置。

2.明文规定生态权

民法总则》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此条文被简称为绿色原则,但要切实有效地维护农民的生态权益,光有原则性条文远远不够,应先在根本大法即《宪法》中确认生态权的合法性,然后在《环境保护法》中对公民的生态权予以规定,[9]这样我国才具有相关法律依据来维护农民生态权益。除此之外,还应该制定相应的配套法律措施和制度用以防止农民生态权遭受损害和事后救济。例如,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制度,用于公民的生态权益遭受侵害时的救济。那么如何确定生态补偿责任方呢?我们则可以受益者负担原理为指导方向,即只要从生态资源中获取了利益,那么受益方就应当对生态资源减少的价值偿付相应的费用。由于政府和开发利用生态资源者都能够从中受益,因此可以将生态补偿的责任方定为政府和生态资源受益人。如此,生态权及其保护均于法有据,农民的生态权益便能因此而得到有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