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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管理体制导致国家公共政策偏差

【摘要】:以管理体制为例,由于我国在较长时间内实行城乡二元结构以及政绩考核制度存在缺陷,因而导致农民生态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此种农民生态权益被侵害的原因主要是政府夹在农民与企业之间,得在农民生态权益与谋求地方经济发展中作出选择。

我国在谋求发展的过程中更多的是靠自己摸索,而没有先例予以借鉴。这种方式一方面有其优点,即总结出来的经验是很适合国情的,但另一方面也有不足之处,即在试错的过程中教训是无法避免的,且甚至可能对社会造成不利影响。以管理体制为例,由于我国在较长时间内实行城乡二元结构以及政绩考核制度存在缺陷,因而导致农民生态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本文将从城乡二元结构与政绩考核制度两方面来阐述管理体制对农民生态权益保护所造成的影响。

第一,城乡二元结构是造成农民生态权益不受有效保护的主要因素。事实上,自1978年实行对内改革以来,我国便制定与实施相关政策以谋求城乡共同发展,但城乡二元结构导致的实质性问题依然突出。细化到生态权益保护,问题则主要体现在城乡环境治理模式的不同、环保投入的差异以及环保机构的设置方面。首先,在环境治理模式上,治理重点是城市和工业,对城市进行环境治理时,往往需要整顿相关污染较重的企业,于是这些企业便往农村地区迁移,同时由于农村环境治理能力本来就处于劣势,如此一来便加速了农村环境的污染,使得农民生态权益遭受损害。其次,在环保投入上,农村获得的人力物力支持远不及城市,农村没有足够的设施设备来开展环境治理,从而制约了农村环境的改善以及农民生态权益的保护。最后,相比于城市,农村缺乏专门的环保机构以及完善的配套设施,同时全国大部分地区的农村也不具备建立环保机构的条件,因为这不仅涉及人力物力的投入,而且对具备环境保护知识的人才也有所需求。

第二,政绩考核制度存在缺陷。企业在生产活动中难免会产生污染而损害农民的生态权益,但对于地方政府来说,这些企业却是他们用来发展经济以取得政绩的手段,这就导致了有些地方政府可能为了谋求地区经济单方面的发展而弃农民生态权益于不顾,对企业造成的污染不予整治。此种农民生态权益被侵害的原因主要是政府夹在农民与企业之间,得在农民生态权益与谋求地方经济发展中作出选择。同时,要发展而弃生态的这种执政方式,也说明了地方政府干部缺少生态知识和生态意识,不利于农民生态权益受侵害问题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