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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流转合同问题解析

【摘要】:我省一些地区的土地流转,已有村委会代行集体经济组织的做法出现,但该组织在其中的作用其实不明确,且因缺乏内外监督体系,极易滋生腐败问题。北京海淀区某村户村民以村委会假造《土地流转合同》,将理应发包给他们的土地流转给村委会为由,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流转合同无效。农村土地通常因其特殊性质享有国家补贴,而经过土地流转后,此补贴利益的归属容易出现现实问题。

农村属于熟人社会,又因农户权利保护意识不强、法律意识较淡薄,欠缺签订书面合同的主动性,签订时多以口头合同为主,容易产生约定不明确、违约条款不健全、缺少见证人等问题,在合同履行及违约责任承担中一旦产生法律纠纷,难以有效解决。

1.合同形式问题

全国范围内,土地流转尚没有统一的合同范本,我省虽已制定了统一的合同范本,但农户按统一合同文本签订意愿低,尽管近年来按统一文本签订率有所提高,但一旦土地流转双方为农户时,多因双方为熟人或亲戚关系就忽视合同文本规范性问题,双方约定往往较为随意,即使进行了书面约定也容易缺乏合同要件,或因缺乏专业性导致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2.合同签订主体问题

由于流转土地尚没有得到统一管理,各地实际做法有较大区别,在合同签订问题上,土地流转改革成功地区的通常情形:集体经济组织与单一承包户直接签订合同,又与土地经营者签订合同,但单一承包户与土地经营者无合同关系,这种模式通常存在于乡镇企业较发达的地区,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委会、党组织能够同时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发挥作用。

结合实际情况,我省乡镇企业不发达,改革成功地区的模式无法得到有效运用,需要构建更适合实际情况的模式,如村委会代行集体经济组织做法。我省一些地区的土地流转,已有村委会代行集体经济组织的做法出现,但该组织在其中的作用其实不明确,且因缺乏内外监督体系,极易滋生腐败问题。村委会在土地流转中的主要腐败表现有:非法流转集体土地、截留或贪污征地补偿款、违反集体土地流转合同内容、违法确定集体土地流转合同期限、屏蔽集体土地流转信息等。另外,虽有土地流转管理部门存在,但其在实际土地流转过程中发挥的作用不明显甚至完全缺乏,多数情况下,这类管理部门仅在“形式上”存在,如合同审核处落公章等,实质上,土地流转实际流程仍限定于在土地流转各方中进行。

3.合同签订中的其他问题

现许多农户外出打工,在签订合同时存在许多代签订情形,但进行代签订时往往欠缺代签订委托书,若流转土地上出现更大土地利益时,这些农户可能以“非本人意愿签订合同”为理由否认合同有效性。这类问题于其他地区曾出现了实际案例:典型的有北京流转土地第一案。北京海淀区某村户村民以村委会假造《土地流转合同》,将理应发包给他们的土地流转给村委会为由,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流转合同无效。本案争论的焦点就是大部分流转合同并非本人(即户主)所签,而是家庭成员或者亲属代签,却又没有委托协议书。可见,缺乏书面委托书的委托行为存在极大法律隐患。

土地经营权流转过程中,部分农村基层政府对农地流转政策及相关法规宣传不到位,农户缺乏对此的了解,他们通常成为弱势一方,农地流转中介机构不完善,流转信息缺乏,导致农户在市场竞争中始终处于被动地位,其权益极易受损。合同条款的约定缺乏流转双方充分合意,流转合同的拟定,常简化为新经营方完成,原经营权人在该草拟合同的基础上与对方进行商讨,因农户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及权利保护意识,极少在合同制定中构建预防条款,进而无法对后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预防,由此形成的合同内容不完善,易造成不必要问题发生并导致农户在土地流转中权益受损。

农村土地通常因其特殊性质享有国家补贴,而经过土地流转后,此补贴利益的归属容易出现现实问题。在三权分置基础上发生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农户在土地流转后仍具有土地承包权、集体组织则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尽管土地流转遵循双方合意签订合同进行,但此法律关系又与普通的民事法律关系有别,相应的国家补贴的归属是否均适合通过合同进行约定,其份额确定是否需要由法律法规规定是一个重要问题。我国政策鼓励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农户利益的条件下进行农地经营权流转,那么在目前缺乏相关法律规范的情况下,农户权益极易受到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