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三农法治:统筹监管与实施环节(第10卷)

三农法治:统筹监管与实施环节(第10卷)

【摘要】:关于农业补贴实施的过程监管的完善,可按照横向和纵向两个方面来进行,即横向的监管参与主体设立与纵向的监管实施环节设计两个方面。

关于农业补贴实施的过程监管的完善,可按照横向和纵向两个方面来进行,即横向的监管参与主体设立与纵向的监管实施环节设计两个方面。

1.监管参与主体四维设立

监管参与主体按照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法律关系的对照关系,主要可分为农业补贴的监管主体、责任主体、权利人及相关人四类。其一,监管主体。针对农业补贴的监管主体,不妨以食品安全的监管机制为例,借鉴其社会共治[22]的理念——国家层面由农业部、财政部、发改委、国土资源部等政府职能部门主导,地方层面则是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与农业部门等为主导,农业相关行业组织机构进行协助,农民、新型农场等共同到参与监督管理之中。这些主体共同构成的农业补贴监管法律关系的共同体[23],共同实施对农业补贴实施过程的监管。其二,责任主体。所涉责任主体设定,可基于农业补贴实施中的双向责任而展开。若是维护正当的农民权益,那责任主体对应是政府职能部门,构成权力和责任模式的法律关系;若是农民或农场的违法行为导致农业补贴的正当性受损,那责任主体则对应农民或农场,构成权利和义务模式的法律关系。其三,权利人。权利人主要是农业补贴政策的受益人,享有申请农业补贴政策福利的权利,因此农业补贴的权利人应当主要是农民及其家庭、新型农场。其四,相关人。农业补贴监管过程中的相关人主要是不直接参与农业补贴监管法律关系的主体,这类主体不承担其法律规范中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第三方的单位和个人,因此农业补贴过程监管中的相关人主要是人民银行、银监会等与农业补贴相关的中央职能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银行及银监会等相关职能部门。

2.监管实施过程三步设计

农业补贴的监管过程,根据其监管流程的时间先后,可主要分为农业补贴实施前的监管、实施过程中的监管以及实施后的监管三个环节。此外,赋予主体权力的同时也应当设置其监督与救济机制[24],即是说在设计监管流程的同时,也应当对权力清单的配置进行规划。不同的监管主体之间必然会存在权力的交集,各自执行农业补贴的相关规定时会存在各自的“‘部门化’倾向”[25]。在实施农业补贴监管的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同样可能存在部门化倾向,因此不妨尝试设计一套具体化的监管流程,列出两个部门在农业补贴主要监管环节中的权力主次关系,各司其职,最终才能达成农业补贴监管制度的正常运转。

农业补贴过程监管的三个主要环节权利主次关系如表1所示:

表1 农业补贴监管制度主要环节的权力主次关系

其一,实施前申请资格审核监管。在农业补贴实施之前的阶段,监管工作主要围绕着事前申请资格审查进行,因此这一部分的监管工作可由农业部门牵头,由发改委从旁协助,对申请者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联合人民政府相关职能机构、财政部门等设定工作流程。其二,实施中资金名额分配监管。在农业补贴实施过程中的阶段,监管工作主要围绕着名额和资金的分配进行,主要涉及对国家财政资金的分配,因此这一环节可由相关财政部门牵头,农业部门从旁协助,联合人民银行、银监会、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等设定工作流程。其三,实施后决算备案入档监管。农业补贴实施后的监管工作主要围绕着事后的备案审查进行,这一审查与归档则主要是农业补贴实施的收尾工作,其工作内容与事前的资格审核存在着首尾呼应,因此本着行政行为的效率原则,不妨与事前审查监管的职能配置类似,由农业部门牵头,政府相关职能机构从旁协助,会同财政部门、发改委等主体共同负责农业补贴的事后审查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