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监管环节混乱:主体参与与实施改革

监管环节混乱:主体参与与实施改革

【摘要】:这一通知对农业补贴资金监管的主体作出了规定,然而在同一主管事项上,该通知与行政法规中部分规定作为主要监管参与主体之间存在着交叉与冲突。

1.监管参与主体交叉冲突

监管参与主体是参与农业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所有具有监管权的主体的总称,这些主体在农业补贴法律体系中存在着权力与权利上的交叉与冲突。例如,在行政法规层面,2015年《国务院关于今年以来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规定了财政部门是农业补贴的监管主体之一:“财政部门认真落实积极财政政策”,“稳定加大农业补贴力度,调整完善补贴政策,支持耕地质量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又如,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支持政策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第二部分(五)中也规定了与农业补贴相关职能部门:“推进农业补贴政策转型……(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国家粮食局等负责)。”即财政部、发改委、国土部、农业部等职能部门是农业“三项补贴”的主要监管部门。而部门规章中,2016年《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其中规定:“中央财政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按照耕地面积、粮食产量、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等因素测算切块到省级财政,由各省份结合本地实际确定补贴对象、补贴方式和补贴标准。省级财政、农业部门要切实做好资金拨付和监管工作,督促县级财政、农业部门做好基础数据采集审核、补贴资金发放等工作。”这一通知对农业补贴资金监管的主体作出了规定,然而在同一主管事项上,该通知与行政法规中部分规定(由财政部牵头)作为主要监管参与主体之间存在着交叉与冲突。

2.监管环节相关规范缺失

监管实施环节是指农业补贴政策在实施过程中所经历的前、中、后各个环节。大部分农业补贴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都对农业补贴监管的主体作出了规定,监管的内容设定亦有部分文件予以相应规定,例如,《农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用于农业的资金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各项农业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指明了农业补贴的监管主要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然而其监管程序却几乎无相关文件作出规定,即便是最具代表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2016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和2016年《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在农业补贴的监管程序上也几乎可以说是一片空白。而农业补贴作为国家财政拨款下的重要农业政策款项,其监管环节的缺乏会导致整个政策运行体系的重要部分缺失,从而造成农业补贴政策在实施过程中的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