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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补贴:难以建立完整法律体系

【摘要】:农业补贴相关立法属于典型的分散式立法,尚未形成一套具有关联性的、独立的部门法体系。这一规定的政策性特征十分明显,但究其根本仍旧停留在软法层面,未能深入到法的实施,因此难以撑起农业补贴的部门法体系。例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农业补贴制度,完善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增加对农业的补贴性投资”“调整优化农业补贴政策。逐步扩大‘绿箱’补贴规模和范围,调整改进‘黄箱’政策”。

农业补贴相关立法属于典型的分散式立法,尚未形成一套具有关联性的、独立的部门法体系。农业补贴立法体制上的不足集中体现在高位阶立法层面缺乏专门立法,同时低位阶立法更多的是“喊口号”的政策性规定,可实施性十分有限。

1.高位阶专门立法缺失致难成体系

我国目前尚无农业补贴的高位阶专门立法,与农业补贴相关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其中对农业补贴的规定源自于第六章“农业投入与支持保护”当中。如《农业法》中第六章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用于农业的资金的主要用途”,这一法律条文原则且模糊,难以对农业补贴的各位阶立法起到统领全局的指导作用;而行政法规也大多是涉及“报告、意见、通知”等软法[20]层面的规范,不具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如2016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中提到“调整优化农业补贴政策。逐步扩大‘绿箱’补贴规模和范围,调整改进‘黄箱’政策。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将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农作物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这一规定的政策性特征十分明显,但究其根本仍旧停留在软法层面,未能深入到法的实施,因此难以撑起农业补贴的部门法体系。

2.低位阶立法过于原则致难以实施

在农业补贴的低位阶立法中,绝大多数有关农业补贴的低位阶立法号召性特征明显,但可实施性不足。例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农业补贴制度,完善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增加对农业的补贴性投资”“调整优化农业补贴政策。逐步扩大‘绿箱’补贴规模和范围,调整改进‘黄箱’政策”。这些规定更倾向于一种原则性的高位阶立法应有的立法语言表述,然而作为部门规章乃至于地方性法规的文件,其文本设置的可实施性十分不足,“喊口号”式的低位阶立法难以保证地方农业补贴相关事项的顺利开展。少有的提及农业补贴实施的法律规范,例如2015年《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其第一部分(二)中规定了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有关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要从中央财政提前下达的农资综合补贴中调整20%的资金)“支持对象为主要粮食作物的适度规模生产经营者,重点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倾斜,体现‘谁多种粮食,就优先支持谁’”。这样的立法在一定程度上规定了农业补贴的实施方向,然而实施路径、具体实施步骤、实施手段等并无具体展开说明,因此作为农业补贴最主要的低位阶立法,部门规章层面之法规范的可实施性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