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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农业补贴法治目标

【摘要】:针对目前农业补贴立法价值失衡的状况,可通过化“输血式”补贴为“造血式”补贴、变“被动型”补贴为“主动型”补贴的方式,使之矫正为农业补贴本身所应具备的政策性价值目标。就农业补贴法律体系方面而言,需要从立法上对“造血型”补贴加以强调。以此奠定“造血型”补贴的法律基础。行政法规理应设立农业补贴的专门立法[19],配合低位阶立法进一步细化,将“造血型”补贴在立法内容上加以丰满。

针对目前农业补贴立法价值失衡的状况,可通过化“输血式”补贴为“造血式”补贴、变“被动型”补贴为“主动型”补贴的方式,使之矫正为农业补贴本身所应具备的政策性价值目标。农业补贴的价值取向不仅仅是为了改善农民的收入状况,只着眼于当前效益;而应将眼光放远,更加注重激励农民积极参与农业生产活动为主,帮扶农民增加收入、提高农业生产率、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

1.改“输血型”补贴为“造血型”补贴

改变当前以现金直补为主的“输血型”农业补贴资金投入,转换为以长久发展为宗旨的多渠道“造血型”农业补贴方式。在现有的农业补贴资金投入基础之上,将其用途予以拓宽,并且将这类用途的资金占比加以扩大,使得原本直接补贴给农民收入的资金,既可用于购置农机,用以提升农业机械化水平,提高农业生产率[17];也可用于发展农业产业化企业[18],以有限的资金成本投入,获取最大化的利益回报。

就农业补贴法律体系方面而言,需要从立法上对“造血型”补贴加以强调。《农业法》第六章应当适时增加对农业补贴核心价值取向的条款,如完善农业补贴制度。“在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农民收入稳定增长前提下,改革完善农业补贴政策,加强以农业技术补贴、农业产业化企业发展补贴为主,价格支持、收入直补、粮食直补为辅的农业补贴形式,并注意补贴的绿色生态导向。”以此奠定“造血型”补贴的法律基础。行政法规理应设立农业补贴的专门立法[19],配合低位阶立法进一步细化,将“造血型”补贴在立法内容上加以丰满。

2.改“被动型”补贴为“主动型”补贴

改变当前政府主要运作的以补贴农民收入为主的“被动型”(农民被动地接受补贴)补贴方式,使其转化为“自力更生”式的以按劳分配为主的“主动型”(农民主动申请补贴)补贴方式。我国的农业补贴目前以政府职能部门为主导,主要是以农民收入作为补贴的评定标准,因此便出现了即使无土地、不劳作,依旧会有农民收到农业补贴的情境。要改善这一状况,则不妨尝试从评定标准着手,改变这一被动的局面:政府不再以主导者的身份参与农业补贴的评定,而是以辅助者的角色配合农民申报农业补贴,鼓励农民在生产劳作过程中多劳多得。这一补贴方式的转变也可以配合反哺农业的进一步实施,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