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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法律现状

【摘要】:近年来,伴随着农业面源污染加剧,国家从宏观层面对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确立了一系列的环境保护法律框架,从宪法到行政规章等都有所涉及,但并没有一个有关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综合立法。而农业面源污染大多数是针对水体的污染,水污染防治法并没有针对农业面源污染有明确性的规定。

近年来,伴随着农业面源污染加剧,国家从宏观层面对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确立了一系列的环境保护法律框架,从宪法到行政规章等都有所涉及,但并没有一个有关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综合立法。

1.宪法层面的规定

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对生活和生态环境进行改善和保护,全面治理公害和污染。”农业环境是环境法保护的重要部分,农业生产行为所产生的农业面源污染也理所当然的包含其中,宪法对于我国环境保护的规定具有指导性的意义,宪法的相关规定为防治农业面源污染提供了基本的依据和保证。

2.法律层面的规定

(1)《环境保护法》

《环境保护法》在《宪法》基本原则的指导下,通过2014年的修订,调整并增加了生态保护红线等制度,使现有的《环境保护法》更加完善。其中涉及农业面源污染的相关规定:要求政府对土壤污染和土地生态失调的现象予以重视,确定自身的职责所在;强调责任主体在生产中采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环保措施等。这一系列规定成为农村环境保护的基本工作原则,据此开展各项环境保护工作。

(2)《农业法》

2012年新修订的《农业法》中的第二十五条规定,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禁止使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淘汰的农药、兽药等。同时该法针对农业资源和环境污染做了专门的规定,要求为确保农业用地的合理使用,鼓励发展生态农业,并且分别对畜禽养殖污染以及其他污染进行一定的限制。现行的《农业法》在农业发展领域具有重要的基础作用,对农业面源污染也做出较为细致的规定。

(3)《水污染防治法》

《水污染防治法》作为一部环境单行法,防治水污染是其立法的目的和核心。而农业面源污染大多数是针对水体的污染,水污染防治法并没有针对农业面源污染有明确性的规定。但是在《水污染防治法》中设有对农业和农村水污染的防治,其中包括农药的施用、运输等应该按照国家标准严格进行管理控制,细化政府在环境保护的责任,应对农业生产者进行科学的指导。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的生态保护措施来减少水体污染,同时允许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做规定的项目,结合当地水体特质,制定地方标准。此外还规定公众的水污染检举权,了解监督水污染防治执法部门的具体工作的权利,并由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水环境状况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

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

我国其他法律性文件中有部分规定在不同程度上涉及农业面源污染,虽并不是直接针对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的,但均有助于改善农业面源污染。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破坏农田的活动,同时要求城市垃圾作为肥料投放时,要保障符合基本农田的相关规定。2001年的《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的使用、管理、生产等作出相应详细的规定,同时对过期失效的农药也规定了相应的处置办法,禁止使用淘汰的高毒农药。

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国务院全国现代农业发展规划》提出发展现代农业、绿色农业,鼓励使用生物农药和有机肥,一定程度上控制和治理农业面源污染。《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清洁生产的意见》是主要针对农业清洁生产的源头采取预防措施,该规定很大程度改善了农业面源污染。同时在地方性政府规章中,例如《山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中要求单位和个人应对饲养的畜禽粪便及其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以此来减少对农业环境的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