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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清洁水法,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的6种调控方法

【摘要】:《联邦水污染控制法》即《清洁水法》是美国控制水污染的重要法案,经过三次修订。1977年的《清洁水法》修正案进一步根据水资源污染的不同种类划分了点源与面源这两类污染源,鼓励各个地区改变土地利用方式,改进管理措施,减少农业面源污染。美国的《清洁水法》对农业面源污染的调控方法主要有以下六种[5]:第一是设立水质基准和水质标准。水质基准即污染浓度参考,是美国联邦政府根据实验所得出的水资源最大污染承受值的研究数据。

联邦水污染控制法》即《清洁水法》是美国控制水污染的重要法案,经过三次修订。在1972年的修正案中,要求各地区政府划分具体的水污染防治区域,明确各自所管理的污染区域[4]。1977年的《清洁水法》修正案进一步根据水资源污染的不同种类划分了点源与面源这两类污染源,鼓励各个地区改变土地利用方式,改进管理措施,减少农业面源污染。在1987年的修正案较之前在管理决策上更为严格,将控制面源污染纳入基本原则之中,通过相关国家政策规定对其面源污染问题进行控制管理,由此逐步建立起全方位的水资源污染治理的法律体系。

美国的《清洁水法》对农业面源污染的调控方法主要有以下六种[5]:第一是设立水质基准和水质标准。水质基准即污染浓度参考,是美国联邦政府根据实验所得出的水资源最大污染承受值的研究数据。而水质标准是在水质基准的基础之上建立的,根据各个地区不同的特点来规定具体水使用的范围和条件。第二种是确定最大日负荷量计划。要求对于实施技术排放标准后未达标的水域,采取特定的措施,制订针对性的“最大日负荷量”计划(TMDL),对其进行数量浓度的控制管理。第三种是流域的方法。要求各州的农业面源污染管理计划要在州内流域到流域的层面上制订和实施,所有流域的办法必须遵循合作、地理集中,环境管理基于科学数据和合理管理这三项指导原则。第四种是最佳管理实践。管理实践被学界和政府认为是能够减少农业环境损害最直接、最经济的方法。单独的管理实践是不能够系统地考虑其他区域的水污染控制,而最佳管理实践系统的运作能够以工程方法和管理性法相互协调合作,进行综合宏观的管理控制,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物的产生。第五种是工业点源和农业面源二者之间的排污权交易。排污权交易是美国的经济学家J.戴尔斯在1968年首先提出来的,被美国当局用于大气污染和水污染的管理控制。本质在于满足一定的环境质量标准的前提下,明确排污者进行具体的环境容量使用权,将这一权利进行量化后作为商品交易。第六种是农业面源污染管理计划的资助体系。设立净水滚动基金对相关企业的污染治理提供借贷资助,通过联邦环保局提供低息或无息贷款给全美各州政府,各组织或个人可直接向各州政府申请贷款,展开水质保护、污染治理[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