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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参与规范:实现法治价值

【摘要】:基于立法价值目标失衡以及农民意愿表达机制不健全的困境,通过平衡相应立法价值目标以确认农民主体在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中的主体地位;细化低位阶农民参与的规定,完善农民意愿表达机制以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建设活动的顺利开展。另一方面,细化低位阶规范性文件中农民参与的规定。从规范性文件中对其参与权力进行强调,农民主体也享有全程参与权。

基于立法价值目标失衡以及农民意愿表达机制不健全的困境,通过平衡相应立法价值目标以确认农民主体在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中的主体地位;细化低位阶农民参与的规定,完善农民意愿表达机制以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建设活动的顺利开展。

一方面,增加高位阶规范性文件中农民参与的比重。“公域之治的模式选择正在由传统的全能政府或夜警国家所实施的国家管理模式,向由开放的公共管理与广泛的公民参与相结合的公共治理模式转变。”[24]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作为政府、社会、公民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一项建设活动,不仅应注重政府的主导地位,同样需要提升规范性文件中农民参与的比重,以突出其重要地位。

如在部门规章层面,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进行规定的同时,应当对农民在该项目环节中的权利予以明晰。可在规范性文件中加入“增加农民代表参与,组织人员在村内开展听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农民意见等”之类的表述,对农民参与环节的方式进行概括式规定。有效的农民参与,不仅可以更好地监督政府行为,还可以更好地维护农民利益,使相关建设、保护活动的开展更易得到当地人民的接受,并降低高标准基本农田相关项目的实施及运营的风险。通过该类方式以求建设过程中能够减少后期修改成本,提升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效率

另一方面,细化低位阶规范性文件中农民参与的规定。首先,在规范性文件中,应当体现出农民“能参与”[25],例如2016年《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实施细则》中规定:“充分尊重项目区农民群众意愿,主动让农民参与项目规划、建设和运行的全过程,让农民有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从规范性文件中对其参与权力进行强调,农民主体也享有全程参与权。其二,增强农民协商沟通能力。加大信息公开程度、增加参与程序明确程度、为农民提供相关培训。可规定成立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委员会,成员包括行政部门、农田建设公司、农田建设专家、法律专家、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户等有关方面的代表。对于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过程中行使民主监督权,对于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具体实施方案、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等在项目区进行公告,并附有电话、会议地址等便于农民参与,从而实现农民的“想参与”到“可参与”[26]。其三,健全奖励机制。通过对奖励事项内容、奖励标准、发放形式予以明确规定,使得奖励机制实现具体化、可操作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