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题演讲包括全命题和半命题两种形式。......
2024-05-10
虽然休谟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切断了历史和现实之间的联系,[13]而且波斯纳也表明法律与数学以及逻辑学之间存在不同[14],法律不是可以普世的存在,它既受不同时间段的影响,也受到不同地域的影响。总体来看,法律更像是一个容易变迁的东西。但是,倘若法律不是某些经济学家眼中的那种工具[15],也不是纯粹法学派眼中那种自足的科学,[16]倘若我们从法律中仍然看到一些法律本身的价值,例如康德说的一种道德规则[17],又或者是阿马蒂亚·森眼中的权利本身[18],那么法律之中仍然有很多亘古未变的存在,而这些亘古未变的东西在诺斯的眼中或者在科斯的眼中,就叫作所谓的“路径依赖”。这种“路径依赖”一方面意味着传统思想和传统习惯的根深蒂固,另一方面也意味着这种根深蒂固的传统对当代人有不可忽视的影响。因此,本文并非旨在钻研纯粹的历史事实,而是希望透过这些历史事实来寻觅一种我们需要“依赖”的路径。它潜移默化、不容忽视,面对当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所希冀解决的问题,我们看到它所可能给予的一些回答。
通过以上第二部分对我国农村土地物权制度演变进行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到关于这种制度演变规律的四个命题:第一,每一次土地制度的改革都与社会经济基础的变化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科斯指出只有在市场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下,制度的设计才不会对效率产生影响。[19]实际上,制度不是为了改变而改变,改变往往是对于现实情况的呼应。例如,春秋战国时期,鲁国之所以将井田制变更为初税亩制,是因为铁器和牛耕的出现;再如,两宋时期租佃制的出现是因为土地私有制取代土地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这正如马克思所说:“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第二,经济越发达,与耕地产生关系的主体类型就越丰富。耕地的所有权人在经济发达的情况下,往往倾向于将耕地的使用权让渡出去,进而使自己从耕地中解放。这也是宋朝时期租佃制会繁盛过以往朝代的原因之一。这一命题在经济学上同样成立,因为交易的出现正是边际成本和边际收益衡量的结果,更多的边际收益将促使交易的达成,同时也会带来更多的收益。[20]倘若我们再考虑到权利的初始界定,就是经济学上一个关于农民和放牧者之间的关系问题。[21]第三,农民作为实际的土地利用人古已有之。在古代,无论土地的所有权人为谁,无论土地占有权经历了多少次的转手,最终实际利用土地的主体依然是农民。第四,古代社会土地政策的调整始终考虑了农民本身的利益。虽然古代的奴隶王朝和封建王朝本质上不可能做到“以人为本”,但保护农民的利益,是防止“流民”的出现,是保障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之一。历代王朝的统治者均致力于同土地兼并做斗争,土地兼并导致农民穷困潦倒、饿殍遍野,进而导致农民起义,改朝换代。因此,保护农民的利益,防止土地过度兼并,也是古代土地政策变革的重要原因之一。
有关“法治”三农(第10卷)的文章
“张三今天上课迟到了”这个命题是不是真的,我们看一看就能知道,但我们看不出“张三不应当上课迟到”这个命题是不是真的。哪怕张三以外的其他学生都没有迟到,也不能据此认为这个命题是真的;另一方面,即便上课迟到是一种极为普遍的现象,也不能据此认为这个命题是假的。这不仅是因为人们在一般的真理问题上与道德真理问题上都存在广泛的分歧,更重要的是因为法律命题的特殊性。......
2023-08-07
首先,在法律命题体系中,初显法律命题与法律规则之间存在一一对应关系,但其他法律命题并非如此。最后,在法律命题体系的构建过程中,应当遵循从初显法律命题的全集中获得具有一致性的最大子集的原则;而在对法律命题体系的修正过程中,则要遵循对原有的法律命题体系造成最小损害的原则。......
2023-08-07
周瑜是被气死的正常的人遇到不痛快的事,都难免要发点脾气。人因怒而死亡的事屡见不鲜。某媒体就报道过一则“为300元生气生病老汉拨掉针头拒绝进食竟饿死”的标题新闻。10月19日,马老汉终于被饥饿活活折磨而死。人之所以会被“气”死,这是因为当人发怒时,会出现心跳过速,特别是有高血压、心脏病的人,往往会因为发怒而引起心律失常,或是发生心肌梗死而导致残疾。怒气犹如人体中的一枚定时炸弹,随时都可酿成大祸。......
2023-12-01
最后,法律命题体系是由不同来源的法律命题所构成的,具有层级性。对此,将在稍后讨论法律命题体系的结构时予以详述。这意味着,在法律命题体系中,诸多不同的法律命题并非杂乱无章地堆砌在一起,而是按照从核心到外围的特定顺序所排列的,从而构成一个有秩序的整体。其中,最为核心的是被确定为真的初显法律命题;而处于最外围的,则是依据特定的事实命题而成立的特定法律命题。......
2023-08-07
本书试图通过提出一种新的法律真理观来为法律知识的客观性辩护。因此,要为法律领域的真理与客观性辩护,有必要反思与抵制这种思潮,并清除它对法学研究的影响。本书将这一主张称为“法律真理的怀疑论”。本书第三章批判法律真理空缺论。本书将在考察已有的各种法律真理理论的基础上,给出自己的回答。......
2023-08-07
正因为此,有学者坚决反对将语句视为真值承担者。一般地说,将命题作为真值承担者是最合适的。在这个意义上,命题是主要的或基础的真值承担者,而语句、信念等在派生的意义上可以作为真值承担者。[10]上述支持命题作为真值承担者的理由实际上也是本书选用“命题”这个术语——而非“主张”“判断”“陈述”等——的原因。......
2023-08-07
现在让我们来考察,法律命题理论是否至少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平息这些争论,并为我们进一步认识这些问题提供建设性的方案。这个前提即是,无论人们持有什么样的标准,都会同意,“判决满足这一标准”这样的命题是具有真值的。此外,正是由于法律命题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具有真值,从而那些忽略法律命题的正确判决标准也就不再具有合理性。......
2023-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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