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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经验引发的四个命题

【摘要】:因此,本文并非旨在钻研纯粹的历史事实,而是希望透过这些历史事实来寻觅一种我们需要“依赖”的路径。通过以上第二部分对我国农村土地物权制度演变进行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到关于这种制度演变规律的四个命题:第一,每一次土地制度的改革都与社会经济基础的变化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虽然休谟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切断了历史和现实之间的联系,[13]而且波斯纳也表明法律数学以及逻辑学之间存在不同[14],法律不是可以普世的存在,它既受不同时间段的影响,也受到不同地域的影响。总体来看,法律更像是一个容易变迁的东西。但是,倘若法律不是某些经济学家眼中的那种工具[15],也不是纯粹法学派眼中那种自足的科学,[16]倘若我们从法律中仍然看到一些法律本身的价值,例如康德说的一种道德规则[17],又或者是阿马蒂亚·森眼中的权利本身[18],那么法律之中仍然有很多亘古未变的存在,而这些亘古未变的东西在诺斯的眼中或者在科斯的眼中,就叫作所谓的“路径依赖”。这种“路径依赖”一方面意味着传统思想和传统习惯的根深蒂固,另一方面也意味着这种根深蒂固的传统对当代人有不可忽视的影响。因此,本文并非旨在钻研纯粹的历史事实,而是希望透过这些历史事实来寻觅一种我们需要“依赖”的路径。它潜移默化、不容忽视,面对当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所希冀解决的问题,我们看到它所可能给予的一些回答。

通过以上第二部分对我国农村土地物权制度演变进行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到关于这种制度演变规律的四个命题:第一,每一次土地制度的改革都与社会经济基础的变化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科斯指出只有在市场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下,制度的设计才不会对效率产生影响。[19]实际上,制度不是为了改变而改变,改变往往是对于现实情况的呼应。例如,春秋战国时期,鲁国之所以将井田制变更为初税亩制,是因为铁器和牛耕的出现;再如,两宋时期租佃制的出现是因为土地私有制取代土地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这正如马克思所说:“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第二,经济越发达,与耕地产生关系的主体类型就越丰富。耕地的所有权人在经济发达的情况下,往往倾向于将耕地的使用权让渡出去,进而使自己从耕地中解放。这也是宋朝时期租佃制会繁盛过以往朝代的原因之一。这一命题在经济学上同样成立,因为交易的出现正是边际成本和边际收益衡量的结果,更多的边际收益将促使交易的达成,同时也会带来更多的收益。[20]倘若我们再考虑到权利的初始界定,就是经济学上一个关于农民和放牧者之间的关系问题。[21]第三,农民作为实际的土地利用人古已有之。在古代,无论土地的所有权人为谁,无论土地占有权经历了多少次的转手,最终实际利用土地的主体依然是农民。第四,古代社会土地政策的调整始终考虑了农民本身的利益。虽然古代的奴隶王朝和封建王朝本质上不可能做到“以人为本”,但保护农民的利益,是防止“流民”的出现,是保障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之一。历代王朝的统治者均致力于同土地兼并做斗争,土地兼并导致农民穷困潦倒、饿殍遍野,进而导致农民起义,改朝换代。因此,保护农民的利益,防止土地过度兼并,也是古代土地政策变革的重要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