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隋唐土地制度简介-“法治”三农(第10卷)

隋唐土地制度简介-“法治”三农(第10卷)

【摘要】:从北魏至隋唐时期,主要的土地制度为均田制。但是据有关资料记载,不同时期所实行的均田制是不同的。[7]但是,制定均田制的主要的目的却是相同的,即保护土地国有制,力图减轻土地兼并,解决民众穷困饥馑的严重现实的问题。[8]以均田制为主要土地制度的隋唐,其国有土地和私人土地的种类都很多,不同种类土地的主体配置也不完全相同。国有土地所有权人为皇帝,口分田、屯田实际使用人为农民,职分田使用人为官吏。

北魏隋唐时期,主要的土地制度为均田制。但是据有关资料记载,不同时期所实行的均田制是不同的。[7]但是,制定均田制的主要的目的却是相同的,即保护土地国有制,力图减轻土地兼并,解决民众穷困饥馑的严重现实的问题。均田即“均天下之田”,然则并不是要把所有的土地都拿来分配,只是将全国的荒地收归国有后进行分配。均田制并不是使土地完全国有化,它兼具土地私有制与土地公有制两种类型的制度的特点,其中既体现了国家干预土地制度的一种倾向,又体现了一种不得已而与土地私有进行妥协的倾向,实际上这正是自王莽改革以来古代中国土地制度所具有的显著特点,只不过这一特点在均田制形成之时,显得更加突出。后来对均田制的一切议论,差不多从企图干预而又富于妥协性这一矛盾点上萌发出来。由于是一种干预,而且是封建历史上最后一次较大规模的制度性干预,不管其干预的力量已经多么微弱,它究竟还不失为一种干预。[8]以均田制为主要土地制度的隋唐,其国有土地和私人土地的种类都很多,不同种类土地的主体配置也不完全相同。[9]隋朝国有土地分为露田、职分田、屯田等。国有土地所有权人为皇帝,露田和屯田实际使用人为农民,职分田实际使用人为官吏。私人土地有永业田、园宅地等。永业田所有权人为官吏和普通百姓,园宅地所有权人为官吏,普通百姓和奴婢。唐朝国有土地有口分田、职分田、屯田等。国有土地所有权人为皇帝,口分田、屯田实际使用人为农民,职分田使用人为官吏。私人土地有永业田、园宅地、墓田等。永业田为官吏和普通民众所有;园宅地为天下百姓所有,即包括奴婢;墓田为家族所有(见表2)。

表2 隋唐时期土地主体制度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