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法治三农》第10卷:研究现状与问题提出

《法治三农》第10卷:研究现状与问题提出

【摘要】:从2014年始,“三权分置”这一问题受到了法学家们的格外青睐,涌现了大量的研究成果。学者们关于该问题的论证方式大致可分为三种:第一,以“三权分置”整体为研究对象,对其进行司法逻辑、法理阐释、制度构建、法律关系明晰等探讨;第二,以“三权分置”中承包权为探讨对象,研究承包权的性质;第三,以“三权分置”中经营权为研究对象,探讨经营权抵押、入股等问题。很显然,他们没有考虑到“三权分置”所涉及的主体问题。

从2014年始,“三权分置”这一问题受到了法学家们的格外青睐,涌现了大量的研究成果。学者们关于该问题的论证方式大致可分为三种:第一,以“三权分置”整体为研究对象,对其进行司法逻辑、法理阐释、制度构建、法律关系明晰等探讨;第二,以“三权分置”中承包权为探讨对象,研究承包权的性质;第三,以“三权分置”中经营权为研究对象,探讨经营权抵押、入股等问题。

再进一步分析这些研究成果,我们可以发现,法学家们大多选择从法理学视角和物权视角出发去看待“三权分置”的问题。很显然,他们没有考虑到“三权分置”所涉及的主体问题。然而,我们是否可以在主体制度研究匮乏的基础上实现“三权分置”呢?在笔者看来,“三权分置”模式要达到的一个核心目的是赋予更多主体合法利用农村土地的权利,即扩大土地实际利用人的范围,使土地资源得到更有效的配置。因此,三权分置的主体应该既是权利的直接享有者也是权利的归属者。如果不明晰谁有权实际利用土地,“三权分置”模式的构建就必然缺乏基本的前提。因此,主体制度在“三权分置”的实施过程中不应被淡化。且“一门科学必须就其对象实际上是什么来加以叙述,而不是从某些特定的价值判断的观点来规定它应该如何或不应该如何。”[3]故而以主体制度为研究进路,是“三权分置”实施过程中不容缺失的一部分。由于我国法律已明确规定了我国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人,因而我们应着力对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主体进行研究。而就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主体而言,历史研究方法或许是一个非常适宜的选择。

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研究历史,不单是为了了解曾经发生过什么,也是为了从历史中得到启迪。历史虽不可复制,但精神却能传承。从历史实践中得到的经验,往往比纯粹的推论所得更具意义。且中国的农村承包经营制度可以说与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土地制度都不相同,这并非源自制度设计者的一系列幻想,而是源自一种所谓的“路径依赖”,它的出现既是因为传统思想文化的影响[4],也是因为传统土地制度的影响[5]。倘若我们不能清晰地分析那些制度形成背后深层的历史经验,我们就难以找到那种真正符合中国国情的经营权主体制度。因此,我们选择关注古代农村土地物权制度演变的主体逻辑,并希望从中获得一些有现实意义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