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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法治三农配套法律:第10卷

【摘要】:农地“三权分置”制度在法律上回应,一方面需要立法正确定位土地经营权的法律地位,在稳定土地承包经营关系的前提下,充分释放其权能;另一方面也需要完善相关法律配套措施,加大农村社会保障建设,拓宽农地流转的途径,增加农民就业机会,以为农地制度的改革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减少改革阻力。再次,完善土地经营权权利救济体系。

农地“三权分置”制度在法律上回应,一方面需要立法正确定位土地经营权的法律地位,在稳定土地承包经营关系的前提下,充分释放其权能;另一方面也需要完善相关法律配套措施,加大农村社会保障建设,拓宽农地流转的途径,增加农民就业机会,以为农地制度的改革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减少改革阻力。

首先,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的重要目的之一在于赋予农民对农地更多的财产性权利,提高农地融资能力,而实现这一目标不仅仅需要加强对土地经营权的法律逻辑证成,同时还应当注重整合和完善整个农地使用权体系,发挥包括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权利在内的整个用益物权体系的价值,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现与国有土地“同价同权”,稳步推进农村住房财产权抵押等,以增加农民财产收入的渠道。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第二层次的权利是农地权利体系的基础,农地权利体系的构建来源于实践,故其也将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变化。[22]

其次,还应当完善公共服务与社会保障制度,减轻农地使用权上市流转给农民带来的生存保障风险。主张限制农地使用权上市流转的重要理由在于上述权利对农民生存保障的关键性作用,担忧农民一旦失去土地将失去基本生活保障,进而影响社会稳定。但是,农民基本生活的保障不仅仅依赖和固化于经济效益不稳定的土地之上,而更多需要政府、社会和个人共同构建包括社会保障制度、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内的农村社会保障和福利体系,完善农村医疗交通教育养老以及信息化建设,使得即使农民失去土地也不会无路可走,以解决农民对农地使用权流转的后顾之忧。

再次,完善土地经营权权利救济体系。根据“有权利必应有救济”的权利本质,土地权人在土地征收、土地权属登记、拆迁补偿等过程中受到非法侵害时,应当有权利获得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裁决仲裁以及司法救济等多方面的保护与救济,以使土地权人享有的土地权益免遭不法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