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制度应当包括地理标志的定义、地理标志的申请主体和使用主体及其权利与义务、地理标志申请条件和认定程序等内容。地理标志商标权人的义务,同样是要区分注册者和使用者。在认定过程中建立起健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质量标准制度,将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质量控制与管理纳入制度建设的内容中。......
2023-08-07
农地“三权分置”制度在法律上回应,一方面需要立法正确定位土地经营权的法律地位,在稳定土地承包经营关系的前提下,充分释放其权能;另一方面也需要完善相关法律配套措施,加大农村社会保障建设,拓宽农地流转的途径,增加农民就业机会,以为农地制度的改革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减少改革阻力。
首先,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的重要目的之一在于赋予农民对农地更多的财产性权利,提高农地融资能力,而实现这一目标不仅仅需要加强对土地经营权的法律逻辑证成,同时还应当注重整合和完善整个农地使用权体系,发挥包括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权利在内的整个用益物权体系的价值,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现与国有土地“同价同权”,稳步推进农村住房财产权抵押等,以增加农民财产收入的渠道。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第二层次的权利是农地权利体系的基础,农地权利体系的构建来源于实践,故其也将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变化。[22]
其次,还应当完善公共服务与社会保障制度,减轻农地使用权上市流转给农民带来的生存保障风险。主张限制农地使用权上市流转的重要理由在于上述权利对农民生存保障的关键性作用,担忧农民一旦失去土地将失去基本生活保障,进而影响社会稳定。但是,农民基本生活的保障不仅仅依赖和固化于经济效益不稳定的土地之上,而更多需要政府、社会和个人共同构建包括社会保障制度、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内的农村社会保障和福利体系,完善农村医疗、交通、教育、养老以及信息化建设,使得即使农民失去土地也不会无路可走,以解决农民对农地使用权流转的后顾之忧。
再次,完善土地经营权权利救济体系。根据“有权利必应有救济”的权利本质,土地权人在土地征收、土地权属登记、拆迁补偿等过程中受到非法侵害时,应当有权利获得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裁决仲裁以及司法救济等多方面的保护与救济,以使土地权人享有的土地权益免遭不法侵害。
有关“法治”三农(第10卷)的文章
地理标志制度应当包括地理标志的定义、地理标志的申请主体和使用主体及其权利与义务、地理标志申请条件和认定程序等内容。地理标志商标权人的义务,同样是要区分注册者和使用者。在认定过程中建立起健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质量标准制度,将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质量控制与管理纳入制度建设的内容中。......
2023-08-07
为改变上述窘境,建立同意移送申请执行人受偿保障制度是核心之举。适时地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所查明的债务数额、已确认的债权人人数以及各自的债权数额等信息公开,使申请执行人及其他债权人对自己的受偿比例有一个预判,从而促进其主动申请破产或同意移送破产。......
2023-08-07
在费孝通的眼中,乡土社会应当是一个整体性的描述,将关注点集中在“土头土脑的乡下人”,只是从方法学的研究问题,以一个静态的历史的视角来研究当时中国社会整体结构的问题,而且观点中也多包含与西洋国家的对比认识,因此他所形容的“乡土中国”应当看作是对当时整个中国图景的现实描述,而非仅仅着眼于农村社会。这里费孝通先生用了一个非常准确的词汇“差序格局”。......
2023-08-07
关于农业补贴实施的过程监管的完善,可按照横向和纵向两个方面来进行,即横向的监管参与主体设立与纵向的监管实施环节设计两个方面。......
2023-08-07
从2014年始,“三权分置”这一问题受到了法学家们的格外青睐,涌现了大量的研究成果。学者们关于该问题的论证方式大致可分为三种:第一,以“三权分置”整体为研究对象,对其进行司法逻辑、法理阐释、制度构建、法律关系明晰等探讨;第二,以“三权分置”中承包权为探讨对象,研究承包权的性质;第三,以“三权分置”中经营权为研究对象,探讨经营权抵押、入股等问题。很显然,他们没有考虑到“三权分置”所涉及的主体问题。......
2023-08-07
从北魏至隋唐时期,主要的土地制度为均田制。但是据有关资料记载,不同时期所实行的均田制是不同的。[7]但是,制定均田制的主要的目的却是相同的,即保护土地国有制,力图减轻土地兼并,解决民众穷困饥馑的严重现实的问题。[8]以均田制为主要土地制度的隋唐,其国有土地和私人土地的种类都很多,不同种类土地的主体配置也不完全相同。国有土地所有权人为皇帝,口分田、屯田实际使用人为农民,职分田使用人为官吏。......
2023-08-07
想要“离婚冷静期”成为一个普遍适用的制度,就必须使其有一套完善、统一的实施标准和程序。但是,为了防止当事人利用冷静期谋取不正当利益或侵犯他人正当权益,在申请人申请离婚冷静期后,法院发现有不应适用冷静期的情况,可以驳回申请。......
2023-08-07
污染土地复垦监管的罚则设定是指污染土地复垦义务人拒不履行土地修复,法律就该消极行为所设定的惩罚性规则。英国首次将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以加大对拒不从事污染土地修复工作的制裁力度,从而强化土地复垦的法律责任保障。基于此,英国高度重视污染土地的治理问题,运用刑法手段实现污染土地的复垦保障。......
2023-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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