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土地经营权在法律框架下的性质与地位

土地经营权在法律框架下的性质与地位

【摘要】:债权关系使得土地经营权人的市场违约风险大大增加,这阻碍了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不利于发挥农民土地财产的应有价值。土地经营权的确立是上述趋势的表现之一,其强化了对土地资源“利用”状态的持续,而不是“两权分置”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的“享有”或“归属”。

1.现行法律体系下土地经营权的性质

根据我国《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土地经营权并非法律既定的民事权利,其成立只需土地承包方与土地经营权人双方签订协议,达致一致意思表示即可,其生效与变更也无须进行任何的公示。因此,现行土地经营权是具有债权性质的土地权利,只能作为合同债权得到法律保护。因而有学者认为,农地三权分置的改革政策将权能等同于权利,是对权能分离理论的错误理解,其主张农地三权分离存在明显的逻辑悖论,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均不是独立的民事权利,也不可能通过立法设立为新型的财产权利,农地三权分离的实质是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转让、转包、联营、抵押、入股等多种方式实现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本质是债权,是不动产租赁的重要类型。[8]

2.现行法律体系下土地经营权债权性质的弊端

物权与债权在对财产保护程度上存在差异,土地经营权的债权性质难以有效保障土地经营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和维护农村土地关系的稳定,特别是在受到债的相对方之外的第三人的不法侵害时,土地经营权人更是无权直接排除干预。债权关系使得土地经营权人的市场违约风险大大增加,这阻碍了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不利于发挥农民土地财产的应有价值。同时,土地经营权利的非物权属性往往会使得该权利人充分利用该物的可能性降低,这反而弱化了对该土地的利用方式和经营模式的多元发展。再者,基于承包租赁合同而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在期限上还受到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关于租赁期限最长20年的限制,这不利于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农业目标的实现。

3.土地经营权性质的发展趋势

由于社会的发展,物权法以“归属”为中心向以“利用”为中心转变,[9]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与促进市场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债权物权化的现象普遍产生,最为典型的如“买卖不破租赁”、票据的“善意取得”等物权制度的适用等。上述现象一方面使得债权具有更多的物权性效力,增强了对债权人权利的保护,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对资源“利用”效用的重视这一物权法发展趋势。

土地经营权的确立是上述趋势的表现之一,其强化了对土地资源“利用”状态的持续,而不是“两权分置”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的“享有”或“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