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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经营权与土地承包权分离的必要性

【摘要】:而明确的产权制度有利于定纷止争,有利于调动土地财产权利人的生产积极性,有利于促进生产资源要素的优化配置。因此,“土地经营权与土地承包权的分置并非在理论上的生造,还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和丰富的实践探索经验,是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倒逼和引导下的制度创新”。只有在立法上确认土地经营权的物权性质,才能保证土地经营权依法进行流转、抵押的正当性与法律逻辑的自洽性。

1.现行农地权利结构存在弊端

“两权”结构下,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定限物权在历史上承担了太多的“耕者有其田”和“平均地权”[3]的功能负载。由于现行法律体制的束缚,土地承包经营权仍旧承载了保障农民基本生活的功能:其更多地强调对该权利的“享有”,而非促进“使用”权能的发挥。这不仅有违用益物权的本质,也造成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存在土地集体所有权不清晰、农地使用权不规范、土地承包关系不稳定等法律障碍[4],阻碍了农地上市流转。而明确的产权制度有利于定纷止争,有利于调动土地财产权利人的生产积极性,有利于促进生产资源要素的优化配置。

2.社会经济基础发生变化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农民对农地的生存保障依赖也逐渐减少。农村土地承载的特定政治社会保障功能弱化以及农村土地流转的需求等现实不断要求打破现行法律政策对产权流转的限制。据统计,截至2015年年底,全国家庭承包耕地流转面积达到4.47亿亩,占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总面积的33.3%,土地流转速度明显加快。[5]各级司法机关在民事审判实践中,也不断地丰富和完善农地经营权法律适用的规则体系,并不断确认农地经营权的物权效力,如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2013)盱桂民初字第0370号判决、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05)渝三中民终字第486号判决、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09)平民初字第02263号判决等[6]均打破了土地承包权出租合同债权的相对性质。因此,“土地经营权与土地承包权的分置并非在理论上的生造,还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和丰富的实践探索经验,是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倒逼和引导下的制度创新”。[7]

3.土地经营权的独立有利于土地资源的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项具有占有、使用、收益权能的财产性权利,自由流转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在我国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政策方向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由流转关键不在于该权利本身是否应当开放市场,而在于如何释放其占有、使用、收益等权能所期望带来的资源价值,而“三权分置”体系下对土地经营权独立法律地位的认可和由市场对其进行配置是现实可行的途径。只有在立法上确认土地经营权的物权性质,才能保证土地经营权依法进行流转、抵押的正当性与法律逻辑的自洽性。同时这也是优化农业产业结构、提高农业有效供给的途径之一。